法制网首页>>
个人破产第一案落槌
深圳成为全国首个允许个人破产的城市
发布时间:2021-09-22 08:06 星期三
来源:法治参考

  本刊记者 焦艳

  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地方个人破产立法,旨在健全市场退出机制、提升营商环境,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特别是创业失败者,提供重新出发的机会。7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第一宗同时亦是全国第一起裁定批准个人重整计划的案件。经由破产重整程序,债务人梁某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未来三年内偿还75万元本金,利息和滞纳金将获得免除。个破首案作为我国破产制度改革的标志性事件,为填补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迈出关键一步。

  促诚信债务人获得经济“再生”

  今年35岁的梁某,2018年与朋友共同创业,创业期间,梁某通过向银行、网络贷款公司借款来解决资金问题。因经营不善,未能实现盈利,加上受疫情影响,梁某最终无法清偿75万余元借款。

  2021年3月1日,国内首部地方个人破产法规《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其中第二条规定: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括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今年4月27日,梁某选择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个人破产重整申请。梁某说,由于自己不懂个人破产有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程序,他在最初申请时直接在“深破茧”小程序上选择了第一个选项“清算”,后来了解到重整程序适用于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的债务人。而梁某当前每月收入约2万元,有未来可预期收入,选择重整程序更适合自身诉求。

  5月11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其个人破产重整一案。7月2日,梁某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深圳中院作出的裁定书显示,经破产管理人测算,在破产清算情形下,梁某债权人的普通破产债权的受偿率约为33.34%;在重整情形下,普通破产债权的受偿率约88.73%。符合《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关于重整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清偿比例的规定。

  7月19日,梁某收到深圳中院作出的裁定书,裁定批准其重整计划。这意味着,未来三年,梁某夫妇除保留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活工作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承诺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梁某不能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破产清算。为了尽早促进债务人经济上的“再生”,法院在批准重整计划的同时,解除了对债务人消费行为、任职资格的限制。

  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7月16日,深圳中院共收到615宗个人破产申请,清算申请533宗,其中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23宗;重整申请48宗;和解申请34宗。深圳中院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进入立案审查的30宗申请中,已经正式受理了7宗,梁某破产重整案正是其中之一。

  为何梁某的破产申请能获准?曹启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合议庭认真审查了梁某的材料,听取了他的陈述,经过管理人调查证实,梁某所申报的内容和法院查实的内容相吻合,符合“诚实而不幸”这个条件。曹启选说,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诚实而不幸”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债务人申报财产,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调查核实,债权人会议审议,并按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清偿或者通过免责期考察,经过社会监督,法院才会裁定许可免责,认定其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个人破产制度并非纵容老赖

  个人破产制度一方面给予诚信债务人喘息的机会,另一方面如何将行为不端的欠债人和妄图逃脱债务的“老赖”阻挡在制度的门槛之外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是一套“组合拳”。一是,并非所有的人都能申请个人破产,它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才能申请,而且债务人要自愿提出申请,法院要作严格审查。通过申报和严格审查程序,法院能把老赖和真正需要个人破产的人给区分开来。二是,通过个人破产的申请、申报、审查程序,法院还可以识别、发现老赖以及失信无信之人,对于老赖或失信无信之人,各种限制、处罚等手段都要用上去。

  记者看到,《深圳个人破产条例》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以避免恶意逃债。一是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及时、准确登记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个人破产相关信息;二是规定在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或者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三是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时,发现申请人有前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四是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任何时候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五是债务人违反条例规定,存在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七种行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充分发挥管理人在个人破产中的作用

  当前,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重要作用已有共识。同样,我国个人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作为专业人员的介入十分必要。为此,《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建立起“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其中组建“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是一大亮点。

  据悉,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主要负责个人破产管理人管理、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提供破产事务咨询和援助服务、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办理个人破产事务的协调机制。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的成立,一方面,对加强府院联动、部门协同,提高个人破产案件办理质效,保障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顺利落地实施;另一方面,对破产行政事务进行专业化、集约化管理,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的专业支持和协助,对于激发经济活力,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阳光对此建议,应进一步优化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的职责定位和专业人员配备,充分发挥其在破产申请前的辅导、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诚信状况调查、债务人行为限制措施的落实、破产和解、个人破产信息登记系统管理等方面的作用,让破产事务管理署和法院之间形成分工明确、有机协作的紧密关系,共同办理好个人破产案件。另外,亟待打造一支高水平的个人破产管理人队伍。深圳的破产管理人队伍和机制建设都走在全国前列,由于个人破产案件不同于企业破产案件,个人破产管理人应加强学习,个人破产管理人的监督管理工作亦要高度重视。


责任编辑:王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