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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横穿马路不幸命丧车轮 快递小哥判赔11万元
发布时间:2021-09-13 17:09 星期一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蒋紫薇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快递三轮车与行人相撞致死的案件作出判决,两被告分别被判赔11万、28万余元。厦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9年底,快递员欧某在配送快递货物途中,驾驶无牌照快递三轮车与横穿马路的七旬老人发生碰撞,造成后者死亡。事后根据海沧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各负同等责任。同时,欧某未取得驾驶证,未给车辆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另查明,欧某受雇于A人力资源公司,与B快递公司合作开展快递配送业务,A人力资源公司向D保险公司为欧某购买了保额30万元的雇主责任险。

事发后,原告老人的家属将欧某及A人力资源公司、B快递公司及D保险公司起诉至海沧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78万余元。

海沧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民法典尚未施行,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根据法律规定,欧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有义务投保交强险,但其未依法投保,应当首先作为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扣除交强险理赔范围的部分,由欧某的雇主A人力资源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因原告无法举证欧某与B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D公司承保的雇主责任险不属于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并审理的商业险种,故上述二者无需担责。

综上,海沧区法院一审判决:欧某在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内赔偿原告11万元,A人力资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原告上诉至厦门中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快递配送行业是交通事故风险隐患较大的行业。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这种灵活就业的方式,道路交通风险指数也逐渐升高,而相关行业对应的风险控制和赔偿机制仍不够完备。

我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本案中,电商平台和快递公司通过外包的方式与专门公司合作,专门公司再招聘快递员从事快递业务,这种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增加了劳动者自我管理带来的风险,降低了业务标准,也增加了受害者在维权时识别雇主的难度。

海沧法院认为,电商平台及快递公司在扩大业务的同时带来了更多的商业利益,相应地也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这也符合民法上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建立有效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避免将不确定的风险转嫁给第三人或社会公众,才更符合社会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朱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