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首页>>
模仿明星在直播间表演是否侵权
发布时间:2021-08-04 10:58 星期三
来源:法治参考

  本刊记者 李晓婕 整理

  近年来,网络直播成为时下热门行业之一。这个行业里,许多因身材、妆扮甚至相貌都与著名演艺明星酷似而走红的主播非常多,他们中的一些人对演艺明星的模仿惟妙惟肖,有时竟然能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近日,一位长相酷似演员林心如,网名“小林心如”的主播,在网络上迅速走红。

  模仿明星表演求打赏引争议

  据网友录屏画面显示,该主播以“小林心如”自居,在直播中模仿“紫薇”的装扮和口吻,表演电视剧《还珠格格》中的剧情。她在模仿紫薇失明的桥段时,眼含热泪地对粉丝说,“怎么才能治好我的眼睛,让紫薇来告诉你,除非火箭或者是嘉年华(直播间礼物)。”不过没想到,还真有“榜一大哥”为了给她“治眼睛”刷了火箭。在该平台上,一个火箭的价格约为1428元人民币。除此之外,“紫薇”和“小燕子”还来了一次跨网络的连麦,两个人在直播间有着各种搞笑的互动,让粉丝们看得也是快乐极了。

  然而,随着“小林心如”的走红,也有人开始质疑,山寨版的紫薇以这种形式在直播间刷礼物,获得巨大利益,会不会涉嫌侵权呢?有网友认为她展示了才艺,大家给她刷礼物无可厚非。也有网友留言:“正常的模仿可以接受,但是以小林心如名字的ID开直播,过度消费人家的经典角色,向粉丝索取直播礼物以满足自己的私欲难道不算侵权吗?”

  以模仿秀牟利存法律风险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雪薇表示,虽然我国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模仿,但这种模仿行为的方式,在法律上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紫薇”是电视剧中的一个角色,她模仿的对象实际还是林心如所表演的形象,肖像权仍属于演员林心如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模仿活动中,如果对原表演者的形象有所贬损、歪曲,哗众取宠,则可以认定为侵犯了表演者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因此,如果原表演者认为自己的艺术声誉受到了不良的影响,那么原表演者可以对此主张自身的权利。除此之外,由于“小林心如”在某平台直播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网友的“打赏”,属于商业性活动,并获得了巨大利益。如果原表演者认为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在某些情况下,这种模仿秀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一种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组织的商业活动。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宗鑫也曾表示,“法律认可来自个人投资和努力演绎出的形象所具有的商业上的价值,当被他人擅自使用时,不仅仅侵犯肖像权上承载的人格尊严,也侵犯了权利人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财产上之利益。”


责任编辑:王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