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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中虚假诉讼的判定
发布时间:2021-07-23 10:18 星期五
来源:法治参考

  □ 宋贇 董健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赋予第三人独立提起撤销诉讼的权利,意在遏制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侵犯第三人合法权利的现象。

  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加害他人,恶意启动一个没有合理根据的诉讼或在诉讼过程中滥用诉讼权利,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以虚假诉讼为由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司法机关主动审查、遏制虚假诉讼的重要途径。以虚假诉讼为由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在审理中存在三点问题:一是对于存在疑点的诉讼应当采取何种审理方式;二是如何认定相关诉讼构成虚假诉讼;三是如何确定虚假诉讼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

  2018年8月以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断探索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工作机制,注重优化审委会对审判实践的指导功能,通过对类案审理中的审判经验及裁判方法进行归纳和提炼,形成统一的思路和方法,全面促进法官裁判案件水平和审判能力的提升,不断提高司法裁判品质,不断提升司法公信。

  为更好地实现此项诉讼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功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个案研判为基础,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方法进行总结与提炼。对该类案件的审理可以坚持以下审理思路: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虚假诉讼审理的识别方法

  坚持当事人举证和法院依职权调查相结合。案件审查中,原告应举证并初步证明系争诉讼为虚假诉讼且侵害其合法权益,法院需要根据案件审理视情况依职权调取当事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证据。

  坚持充分沟通和听取意见相结合。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涉虚假诉讼的审查涉及对原审生效裁判的评价,审理中应注意听取相关审判业务条线的意见,尤其是审判监督部门以及原生效裁判承办法官和审判业务条线的意见,以充分了解作出生效裁判的依据。

  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对虚假诉讼的认定需要对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进行综合评判:从主观上来看,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在心态上有明显的加害性追求,明知诉讼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却利用诉讼活动谋求非法利益。从客观上来看,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可以通过当事人是否存在伪造证据、诱导证人作伪证等情节判断其是否存在恶意串通。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虚假诉讼的识别要点

  对以虚假诉讼为由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需重点审查被申请撤销诉讼的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以及是否侵害第三人权益的情形,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甄别:

  1、审查当事人到庭情况、当事人之间关系及案件调解情况

  (1)应当出庭的当事人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或者故意不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的情况;(2)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控股、同乡等关联关系;(3)当事人调解意愿是否异常迫切或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否异常容易;(4)当事人是否自愿以明显不合理价格的财产折抵债务; (5)其他明显不合理的情形。

  2、审查案件的诉讼请求和证据事实是否存在异常

  (1)原告诉请是否存在明显不合情理之处,被告是否怠于抗辩;(2)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是否符合常理;(3)影响案件裁判的关键证据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的可能。

  3、对存疑案件采取的审查措施

  如发现存在上述异常情形,可采取以下审查措施:(1)通知当事人提交原始证据或要求证人出庭作证;(2)严格公民代理的审查程序,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代理人一律不准予代理;(3)向案件利害关系人调查并通报相关情况,必要时通知其参与诉讼;(4)调取工商登记内档资料等,对当事人进行背景调查;(5)调查实际侵害结果是否存在等关联事实。

  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

  对于是否构成虚假诉讼,可以结合最高法院相关规定,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认定:

  1、双方是否以规避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虚假诉讼行为人企图获取的非法利益通常表现为逃避合法债务、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独占或多分遗产、离婚时独占或多分夫妻共同财产、骗取保险理赔款、规避法律法规政策等。

  2、双方在诉讼中是否存在恶意串通

  双方存在共同故意是虚假诉讼的常见情形。法院应着重审查双方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通谋,是否均处于明知其行为会发生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及妨害诉讼秩序、侵害司法公信力的后果,仍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心理状态。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常见于调解程序,如上海一中院自2016年7月以来审结的15件第三人撤销之诉中,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案件共5件,这5件案件中撤销的法律文书均为调解书。

  3、双方在诉讼中是否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客观上双方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或两者兼而有之)的方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裁判文书,导致生效法律文书存在错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虚假诉讼,应当包括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和通过伪造证据企图谋取利益远超合法利益的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

  4、双方借用合法民事程序提起诉讼

  虚假诉讼中提起的诉讼应当限定为民事诉讼,包含提起民事诉讼程序、提起民事非诉程序、提起民事执行程序和提起民事复议程序等,但不包含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公证、申请仲裁等程序。需要明确的是,虽然获得生效裁判文书是虚假诉讼行为的终端和行为人的目标,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上取得生效文书并不影响虚假诉讼的成立。

  5、虚假诉讼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

  虚假诉讼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通常情况下,虚假诉讼一旦被实施便产生了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的后果。

  虚假诉讼中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是违法行为,虚假诉讼可以成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发现虚假诉讼的,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确定相关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和应采取的强制措施。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足以认定生效法律文书涉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该生效法律文书。

  对于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307条之一的规定,构成虚假诉讼罪的,还应当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