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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彩礼”案件频发已成文明婚嫁“绊脚石”
发布时间:2021-07-20 14:02 星期二
来源:法治参考

  本刊记者 何睿 通讯员 俞新峰 原丹丹

  “彩礼”是指根据旧时结婚习俗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的聘金,现在一般还包括男方因结婚为女方购置车辆、支付女方酒席费用等支出。目前部分地区“彩礼”攀比之风盛行,频繁出现“天价彩礼”等不良现象。高额“彩礼”在一定程度上抬高了适婚青年的结婚门槛,甚至由此引发社会矛盾。近年来,国家通过法律与政策不断对“彩礼”陋习进行规制,但此项陋俗在民间扎根较深,由“彩礼”引发的纠纷和犯罪仍频繁发生,引起社会广泛讨论。

  近日,本刊记者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五年来北京市辖区法院共受理1129件涉“彩礼”案件。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研的案件中,部分案件所涉“彩礼”金额高达上百万元。修盖新房或买房并装修、购买汽车几乎成为结婚“标配”,给男方家庭带来沉重负担。如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男方称因筹措“彩礼”用尽了家中所有积蓄致家庭生活困难,后其父亲生病得不到合理治疗。一些男方家庭因为筹集“彩礼”而大肆举债,通过向熟人借款或向银行贷款来给付“彩礼”,由此背负“彩礼贷”并偿还不能。部分家庭在筹措“彩礼”后因无力偿还借款或贷款被诉至法院;部分案件中,结婚后女方认为“彩礼”系婚前承诺,不允许男方拿家庭共同收入来偿还“彩礼”相关款项,因而导致偿还不能引发民事纠纷。

  采访中,记者发现,该类案件中出现的部分家庭因婚致贫或返贫现象需引起高度重视。如北京市辖区法院曾受理的一起案件中,男方为给付“彩礼”借贷30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村委会开具证明称“男方由于巨额‘彩礼’的给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至今未还清外债”。

  上述现象的出现加剧了农村家庭、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风险,影响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有序衔接。

  据统计,2016年以来,北京市辖区法院共受理因“彩礼”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13件,其中包括故意杀人、强奸、强制侮辱、非法拘禁等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益的犯罪。上述犯罪还造成1人死亡的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刘刚介绍,此类案件中,“彩礼”往往给男方家庭带来经济上的负担、精神上的压力,加之部分被害人收取“彩礼”后拖延结婚或悔婚,由此极易引起姻亲关系不和、夫妻生活不睦、婆媳关系紧张,进而导致矛盾激化升级。被告人的不满和愤懑情绪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施行犯罪行为的冲动,导致恶性刑事案件发生。如北京市辖区法院在2020年审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女方因被告人男方父母承诺赠送其一辆车作为“彩礼”未兑现,遂与被告人闹离婚,由此引发激烈的家庭矛盾冲突。争吵中,男方杀害女方。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因被害人收取6万元“彩礼”后悔婚愤懑不满,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和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因“彩礼”纠纷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除了直接造成严重后果外,舆论发酵后还给社会带来恶劣影响。

  相较于传统犯罪而言,利用互联网实施婚恋“彩礼”相关犯罪更为隐蔽。借由网络滤镜美化作用或网络伪装方式,部分线下易被识破的犯罪手段得以持续发生,被害人难以察觉并深陷其中,造成较大损失。如北京市辖区法院2016年审理的一起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件中,被告人(男性)在婚恋网站上伪造女性军官身份与被害人相识进而展开“恋情”,以结婚等虚假事由骗取被害人5万元“彩礼”。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通过残疾人征婚网站结识被害人,被告人虚构姓名、年龄和身体状况,隐瞒已婚事实并承诺与被害人结婚,并以见面费、订婚费、“彩礼”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财物。

  北京市辖区法院2016年以来共受理通过婚恋网站建立男女朋友关系进而骗取“彩礼”的刑事案件26件。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贾薇说,实际上未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事实犯罪行为远多于该案件数。如一起案件中,被告人专事在婚恋网站上结识男友并以结婚为由骗取“彩礼”,直到一被害人报案后,经调查才发现事实上被害人数达到4人,且均被骗取高额“彩礼”。

  刘刚介绍,经与相关案件承办人沟通发现,在涉“彩礼”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因男女双方在婚恋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生活开支及相互之间的“彩礼”、赠与、分手费、“精神补偿费”等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款项事由交织,加大了审案法官们从中认定金钱往来款项性质和数额的难度,致“彩礼”范围和数额查明难。如北京市辖区法院2020年受理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男方坚称为确立婚约关系支付女方20万元作为“彩礼”,女方则辩称二人往来款项中只有10万元系“彩礼”性质,其余10万元系男方赠与、共同开支、补偿其精神损失等,这些因素加大了法官们审理案件的难度。另一方面,因关系情感付出和金钱利益,案件当事人对抗情绪较大,部分案件被告不出庭,也不对原告的诉请进行答辩。法院仅凭原告一方之词难以查实双方真实的法律关系、款项实际用途和金额。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司法解释规定了“彩礼”返还的请求权。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双方离婚条件下,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实践中,如何判断“给付人生活困难”则没有统一标准,如部分案件依据村委会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认定“彩礼”给付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部分案件则对类似证明不予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刘刚认为,实践中“彩礼”陋习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自由婚恋关系的实现。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分析,目前“彩礼”在一些地区被赋予了相当高的婚约约束效力,在“彩礼”给付后,男女双方就不能随意解除婚约。如男方毁约,则女方不退回“彩礼”;如女方毁约,则需全部甚至双倍退回“彩礼”。这种约定与习俗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男女双方在婚恋关系中的自由选择权。

  此外,一些家庭将“彩礼”数额作为女方是否出嫁的唯一衡量标准,女方由家庭做主被迫与给付高额“彩礼”的男方结婚;一些家庭因“彩礼”攀比之风,要求女方向男方索要高额“彩礼”,如男方难以给付则不允许女方与其结婚,阻碍了婚姻自由。刘刚向本刊记者介绍,北京市辖区法院在2020年受理的一起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中,被告人作为父亲要求其女儿向男方索要高额“彩礼”。在其女儿拒绝后,被告人长达3年粗暴干涉其女儿与男方的自由婚恋关系,险些酿成女方自杀的惨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类案梳理发现,此类案件主要呈现五大特征:一是矛盾大、化解难,恶性刑事案件频发;二是高额“彩礼”吞噬扶贫成果,部分群众因婚致贫或返贫;三是引发大量以结婚为诱饵的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四是索回“彩礼”等民事纠纷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查明案件有难度;五是“彩礼”陋习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婚姻自由的实现。

  应对涉“彩礼”纠纷频繁发生的情况,贾薇提出五点建议:“一是强化法治宣传和舆论宣传,通过开展深入扎实的普法活动大力传播法治文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群众树立文明婚恋理念和正确婚俗观念;二是在相关案件处理中注重调判结合,充分发挥调解柔性司法作用,避免矛盾激化;三是深入推进家事审判制度改革,探索推广家事调查员制度,促进相关纠纷公正高效处理;四是严厉打击相关网络犯罪,强化互联网平台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不法犯罪;五是结合诉源治理工作妥善化解相关纠纷,对根植于民间尤其是乡村的‘彩礼’陋俗纠纷及时、就地化解,通过深度参与无讼乡村创建工作推动营造乡风文明的乡村善治面貌。”


责任编辑:王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