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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查看未成年子女日记和通讯内容引发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21-06-23 20:38 星期三
来源:法治参考

  本刊记者 何睿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已于2021年6月1日实施。该法进一步压实了有关社会主体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职责,扩充了保护措施,加大了保护力度。但特定条款也引发了父母对如何管教未成年子女的担忧。

  未成年人隐私的独立性常被隐于家庭、学校的团体性之下而受到忽视。在私法领域,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等基于知情权、管理权、抚养教育权等对其隐私权的行使造成极大限制。在成长过程中,因为家庭教育、生理等方面的原因,很多孩子逐渐不愿与家长沟通,这就导致很多家长出于“为孩子好”的考量,会通过偷看孩子日记、信件、聊天记录等方式来获取孩子的心理动态。在此过程中,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权与父母的监护知情权有了冲突。

  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延舜认为,现行隐私权体系是以成年人为前提预设的,因为未成年人本身的行为能力通常是不完整的。然而,即使监护人代为行使隐私权的支配和使用权能,也无法保证该“代为行使行为”究竟是出于被监护人的利益考量还是监护人的利益考量。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一些家长认为,有时候为了了解孩子的身心状况,更好地教育引导孩子,可能需要查看孩子的通讯内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过于刚性和严苛。父母一方面虽然要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隐私,但另一方面,作为监护人也有教育引导未成年子女和保护其免受不法侵害的责任。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见,除了上述3种例外情形,即使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也不得开拆、查阅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也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包括“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等。现行的民事立法都假设父母、学校等监护人、管理人在抚养、保护、教育未成年人方面与他们的利益是一致的,也正是基于这种“一致性”,法律赋予监护人、管理人诸多实体权利。因此,部分家长有上述担忧也是情理之中。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红认为,监护人与未成年人间的关系被学者称为“威权关系”,指对子女的天性因势利导,既注意孩子的个性,注重自我独立性的培养;同时又强调父母的权威,以及父母在孩子成长过程的指导作用。基于此,既要一定程度上保留未成年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隐私掌控的能力,又要为未成年人隐私留有一定空间。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在符合未成年人发展需要的前提下查看、披露未成年人隐私。此外张红强调,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未成年人在虚拟空间与外界接触的机会不断增多,其中有些未成年人不当处置自己的隐私,如在某些不法网站被诱惑裸聊等行为,不经意间为自己未来成长埋下祸根。此时就需要监护人的介入,而信息收集机构和未成年人服务提供机构则要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介入提供条件。

  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徐文海亦认为,父母选择查看聊天记录等方式来获取对子女心理状况的把握,从而积极履行自己的监护和抚养义务是可行的。这种行为的目的性本身不具备否定评价的意义,达不到主观上“有过错”的程度,而在客观上更是达不到泄露子女隐私的结果,毕竟聊天记录内容的掌握仅限于父母本身。但这种方式应是一种后位的、兜底性的行为方式,即父母已经穷尽了一切常规手段之后,仍无法获得子女心理状态等信息,且子女已经处在某种不利的环境中时才有适用的必要性。由于在具体的操作中,父母很难做出如此理性的界限划分,所以应适当包容父母在查看聊天记录上“合理的”隐私“侵害”。

  那么,如果父母确实私自“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据了解,媒体曾报道过一起“父母偷看QQ记录 13岁孩子报警”的案件。该案民警在电话中对报警的孩子进行了开导,他告诉孩子,父母未经本人同意偷看QQ聊天记录的行为是不正确的,但未达到受法律处罚的界限。记者经查询发现,该案发生时所实施的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开拆、查阅的对象仅包括“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

  可见,新法将保护范围扩张到了“其他网络通讯内容”。现实中也极少因为父母查看未成年子女的通讯内容,闹出未成年子女状告父母的案例,基本上都是在家庭内部沟通解决的。李延舜认为,对于亲子关系中的未成年子女,采用诉讼途径对其隐私权加以保护存在缺陷,特别是现行法中缺乏有效的法律责任条款,致使诉讼途径的效果极差。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并没有专门针对第六十三条规定“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的相应法律后果。虽然该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但父母“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是否属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之情形,亦存疑问。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只有在私自开拆未成年子女邮件的情形,父母才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的风险。

  据了解,重庆市于2010年实施的《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亦有类似规定。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开拆或者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但该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泄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泄露个人隐私的情形下才会产生相应的处罚效果;而父母查看未成年子女的通讯内容,是否属于泄露个人隐私仍有待进一步研究,并需要个案判断。


责任编辑:王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