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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债认定与侵权之债清偿仍需进一步厘清
发布时间:2021-06-07 19:00 星期一
来源:法治参考

  本刊记者 徐明皎 整理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清偿问题是广受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夫妻共同债务的“时间推定”原则曾广受争议,201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重新平衡了债权人与夫妻中非举债方的利益。2018年发布的这一司法解释的优点已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形成共识,但司法审判仍有分歧。夫妻债务条款进入民法典之后,相关的学术讨论进一步深入。学者们就司法实践中不同类型共债区分、侵权之债的清偿、夫妻债务“证明难”等问题提出看法并给出建议。

  “授权—负债”两分有助解决裁判乱象

  有关夫妻债务的认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采纳2018年新司法解释的立场,规定了三种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推定标准。第一个标准是共同意思表示,既包含“共债共签”,也包含另一方以其他方式或事后追认;第二个标准是日常生活需要;第三个标准是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共债共签”,也即“合意型共债”,曾作为2018年司法解释新规中的亮点被广泛宣传,很快成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共债的首要标准。不过,《〈民法典〉夫妻债务认定规则中的“合意型共债”》一文的作者,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李贝在对司法实践研究后发现,无论是对“签名”还是对“追认”的内涵,司法审判中都存在相互矛盾的立场。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以合同当事人的名义在文件上签字,则共同债务的认定不存在任何争议。有疑问的是合同内容中仅以夫妻一方为当事人而配偶的签名并未特别注明其是否同意加入债务的情况。司法审判中的主流观点将此种情况纳入共同债务。但也有少部分判决采取严格标准,配偶一方须以合同当事人的名义在合同上签字,才能成为共同债务人。同样有疑问的是配偶在担保另一方债务的担保合同上签名的情况。李贝还表示,由于对“追认”理解不同,一方事后追认的共债认定存在更大的不确定性。比如在借贷合同场合,出借人将款项直接打入配偶一方账户的行为是否可以被认为取得了配偶方的追认?配偶一方事后主动还款的行为,是否能被认为是对一方举债的追认?文章发表在《交大法学》2021年第1期上。

  面对这一困局,李贝建议将合意区分为“授权型合意”和“负债型合意”。授权型合意的结果是用共同财产对外清偿债务;而在负债型合意的场合,后果则是配偶以本人的名义共同对外承担债务。李贝解释说,在“授权—负债”两分的背景下,一方以配偶身份签名的行为可以被解释为对对方举债行为的授权,该授权并不使配偶本人当然地成为债务人,而只是使得双方的共同财产进入实现该债权的责任财产范围。通过区分“授权型合意”和“负债型合意”,“法官在平衡各方利益时也便拥有了更多的选择。”李贝在文中表示。

  具体来说,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以及一方事后追认的情形,应当理解为双方的“负债型合意”,第二款所规定的“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应当理解为“授权型合意”。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关淑芳和成都市委政法委干部郭子圣共同撰写的《共同债务清偿规则辨析》一文,在对学术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的不同观点进行了梳理分析后得出了基本一致的结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全部财产承担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或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举债人个人财产承担债务。文章发表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上。

  侵权之债宜原则上认定为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侵权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都有较大的分歧。在《侵权纠纷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现实困境及其应对》一文中,西南政法大学包冰锋、訾培玉认为,应将侵权之债纳入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体系,“只要引发侵权之债的基础行为能够满足为夫妻共同利益的要求,对于夫妻一方对外实施带有违法属性的侵权行为负担的债务,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文章发表在《河北法学》2021年第3期上。

  在《民法典视野下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清偿》一文的作者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名怡看来,在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婚姻中,若夫妻一方因侵权而负债,就外部关系而言,该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他从受害人保护至上理念、夫妻共同体利益与风险一致理论等角度一一作了分析。文章发表在《法商研究》2021年第1期上。

  叶明怡同时在文中表示,将夫妻一方侵权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利于受害人保护,但显然有害于非侵权方配偶。他建议,作为平衡机制,应将非侵权方配偶的清偿责任限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同时,赋予其在财产制终结时对侵权方配偶的追偿权。

  对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识别与清偿,他拟出了供最高人民法院制订司法解释时参考的法条:(第1款)夫妻一方因实施侵权行为致使他人遭受损害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夫妻另一方以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为限,对受害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但惩罚性赔偿责任除外。(第2款)在夫妻内部关系中,侵权方配偶应对其侵权行为所产生债务负全部责任,除非该债务系基于无过错责任而发生且与夫妻共同生活相关。夫妻共同财产或非侵权方配偶个人财产已就前款侵权责任作出赔偿的,离婚时,非侵权方配偶可向侵权方配偶追偿。

  如何破解共同债务证明难

  在债权人诉请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中,债权人是否能够成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诉讼结果可能分别走向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由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内部性和隐秘性,债权人难以获悉资金使用情况,证明难问题凸显。

  在《夫妻债务规范的诉讼实施》一文中,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任重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困难需要结合具体诉讼情境寻找其法律成因和诉讼出路。在他看来,虽然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内部性和隐秘性,并不意味着债权人无法证明资金的使用情况。例如,债权人和举债方是挚友,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时说明资金将用于购买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而在债权人出借后不久,债务人就以夫妻名义购买商品房一套。此时,就不需苛求债权人必须出示资金流转的详细证据以证明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就要求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充分赋予法官裁判权,使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任重在文中表示,解决“证明难”问题需在制度上确保法官敢于行使裁判权,同时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确立更多表见证明、证明妨碍和事案解明规则,为“夫妻共同生活”标准的证明难题起到多线疏导作用。文章发表在《法学》2020年第12期上。


责任编辑:王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