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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高铁公共安全法治保障
发布时间:2021-06-07 18:55 星期一
来源:法治参考

   □ 曾明生

   安全和速度是高速铁路(下称“高铁”)的生命。为了维护好高铁这张“国家名片”,在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我们要充分运用好法治智慧防控高铁安全事故的发生。尤其是,在防控突发重大疫情和确保铁路安全方面,应力求取得更多更好的成绩。因此,对积极加强有关高铁公共安全法治保障实践与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相关的检察理论研究也可在此基础上同步发展。

  大力加强高铁公共安全法治保障的理论研究

  当前国内相关研究的成效与不足。关于高铁安全问题的研究,我国学界早期主要是从安全技术角度来探讨的。之后,研究角度逐渐扩展到高铁安全法治保障方面。近些年,有关高铁安全立法研究已有一些有益探索,但目前对其具体研究仍不够全面系统,也有待进一步深入。在执法保障上,学界已有较多研究。学界对构建高铁安保体系有不同认识。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关注铁路反恐问题,但研究仍不够全面、系统和深入。

  总体而言,学界目前有关研究已为我国铁路安全保障提供了一些重要的理论参考和思路借鉴。然而,对高铁公共安全法治保障方面的深入研究仍相对较少,至今也尚无专门研究高铁公共安全法治保障的全面系统的著作,也缺乏有关实证研究的著作和论文。在涉及高铁公共安全法治保障的检察理论研究方面,也值得进一步加强,由此更好地指导铁路检察实践。

  应注重在研究视角、方法和内容上的创新。一是从全国动态法治系统角度认识和研究高铁公共安全的法治保障。我国高铁公共安全法治保障发展完善的基本路径,涉及法治系统的五个环节。其基本路径包括立法保障、执法保障、司法保障、守法保障和依法监督的保障,形成一个法治保障体系。因此可对其开展五个专题的系统研究。

  二是从国际视角研究高铁公共安全的法治保障问题。应当加强国内外高铁公共安全法治保障的比较研究。其中,可对日、德、法、英、美等国家高铁公共安全法治保障的现状展开相对客观和理性的、全面系统的探讨。在对代表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内容加以梳理和经验总结的同时,仍要对其铁路执法、司法、守法和监督等法治实践进行研究,注意其缺点与局限,以找寻值得我国借鉴的他山之石。

  三是突出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对高铁公共安全的法治保障问题的研究,既要采用理论思辨方法,又要注重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可以通过对12309中国检察网和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涉及铁路安全的全部案例进行大数据研究分析;还可以选择东西南北中具有代表性的铁路检察院和铁路法院进行调研,并且对前述检察院和法院管辖领域高铁沿线的环境安全执法保障进行抽样调查实证研究。

  在加强实证研究、多学科研究和系统化的理论探讨中,拓展前沿理论研究。其中包括对国外铁路安全动态法治实践的考察、强化法治系统五个环节的动态保障研究、“强人工智能时代”高铁安全的风险防范与法治理论前瞻等,拓展理论研究的新内容。亦即,从多学科视角开展交叉研究和系统化探讨,同时引入大数据实证研究方法和抽样调查法,使其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相结合、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实现我国在该研究领域的多视角和实证方法上的创新运用,从而积极推进我国高铁公共安全法治保障理论研究的新发展。

  进一步加强高铁公共安全不同环节的法治保障

  强化立法保障。高铁公共安全的立法保障,是高铁公共安全法治保障的首要环节。去年,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同年7月1日起施行,下称《办法》),从高铁安全防护总体原则、线路安全、防护设施、运营安全和监督管理五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这对形成综合施策、多方发力、齐抓共管和通力协作的高铁安全防护管理格局,提升我国高铁安全管理水平,切实完善高铁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依据。但是,该《办法》只是部门规章,效力等级较低,未来需要升格为行政法规甚至法律,以增强其制度规范的约束力、执行力和保护力,强化和完善高铁公共安全的立法保障。其中,包括完善铁路安全公益诉讼立法与铁路反恐立法,加强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各地也可探索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及时修订相关规章,进一步强化制度保障。正如2020年《上海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就是一种有益探索,进一步细化各部门监管责任和协同责任(如此也有利于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并要求建立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协作,形成常态化联合监管体系。其中上海市有关检察机关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加强执法保障。高铁公共安全的执法保障,是高铁公共安全法治保障的基本环节。其中,应进一步完善高铁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和加强铁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加强安检工作的科学规范与专业化建设。加强安检保护,积极引入并广泛运用新兴技术手段,全面提升安全监管智能化水平。进一步积极推进反恐动态智能化管理,重视和加强铁路反恐情报收集,大力健全反恐预警机制建设和积极提升应急反恐能力。严格依法实施疫情防控措施,坚决打击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执法,严格执法,维护法律权威,坚决预防和遏止“拦高铁等夫”、“脚绊”高铁、“锤砸车门玻璃”之类的荒唐闹剧。

  强化司法保障。高铁公共安全的司法保障,是高铁公共安全法治保障的基本途径与关键环节。在积极促进涉高铁司法公正的同时,要努力提高涉高铁司法效率。其中,涉及司法解释的完善及民刑交叉、行刑衔接、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裁判等相关问题。与此同时,要加强维护高铁沿线安全专项检察监督,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融入检察实践的智慧与担当之中。可以采取以公益诉讼为主、多元化检察监督并举的形式,对行政管理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及时依法立案、督促整改,制发检察建议,与地方政府、铁路企业和铁路监管职能部门一道整治各类铁路安全隐患,形成防范和惩治相结合的全方位、立体化铁路安保体系。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既要治末端,也要重前端,防未病、治未然”。

  加强守法保障。高铁公共安全的守法保障,是高铁公共安全法治保障的基本环节与目的环节。旅客不携带危险物品乘坐高铁的守法行为,高铁沿线公民和企业保护铁路安全环境的守法行为,是保障高铁公共安全的重要手段。要继续加大铁路安全法治保障的宣传力度,强化守法保障。必须加强其长效机制的建设。一切组织和个人自觉守法是不断强化高铁公共安全守法保障的重要支撑。守法自觉是一种意识,更是一种行动。要进一步鼓励和提升守法自觉,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鼓励人们积极养成守法习惯,以实际行动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高铁公共安全的守法保障尽责任、作贡献。

  强化依法监督的保障。高铁公共安全依法监督的保障,是高铁公共安全法治保障的坚强后盾和不可或缺的环节。进一步完善高铁安全检察监督机制和政府监督的协作机制,鼓励充分发挥高铁安全的社会监督作用,强调高铁安全共建共治共享的法治化治理,强调人们对高铁安全的社会公共责任。其中,包括进一步明确安检员的职责,鼓励人们共同监督安检员忠于职守,对于失职者务必追责,强调日常监督,预防为主。也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人员的作用。纪检监察机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纪检监察人员要以党章党规、宪法法律为准绳,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职能力,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强化高铁公共安全依法监督的保障中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务必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依法监督作用。检察机关应当顺应改革大势,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着力在突出监督重点、拓宽监督渠道、规范监督程序、彰显监督效果等方面有更大作为。力求各种监督力量之间形成最大合力,通过依法监督,确保高铁的公共安全,真正形成齐抓共管共保高铁安全的良好法治格局。


  (作者单位:华东交通大学铁路法治研究院)


责任编辑:王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