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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自身行为造成损伤结果的审查与判断
发布时间:2021-05-26 16:56 星期三
来源:法治参考

  □ 张颖 杜孟军

  人体损伤达到轻伤以上是追诉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立案条件之一。故意伤害案或寻衅滋事案中,致1人以上轻伤或2人以上轻微伤的,行为人具体客观行为与损害结果应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就不具备犯罪的客观要件,也就不构成犯罪。常见的故意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的具体侵害行为,往往表现在直接击打被害人身体某部位,造成被害人身体该部位的损伤或导致肌理功能损伤。审查此类案件,对具体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很容易判定。但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也不乏行为人因自身的客观行为导致身体受伤,而侦查机关将互殴中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的行为人立案侦查。此类案件中,办案人容易在证据收集、判断中忽视行为人客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审查此类案件,使无罪人不受法律追究,彰显公平正义,则尤其重要。

  被害人自身行为造成损伤的伤情类型

  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自身行为造成的损伤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犯罪嫌疑人轻微的外力作用而引发的被害人身体损伤或死亡。如被害人自身有冠心病、高血压、脑梗等疾病,在犯罪嫌疑人撕扯或大声呵斥下,引发被害人身体伤情;又如,被害人的易骨折体质或陈旧性骨折等疾病,受轻微外力作用受伤;再如,在与犯罪嫌疑人撕拽中被害人自己跌倒在石头或锐器上致伤,等等。

  第二种情形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互殴过程中,被害人自身行为造成的损伤。常见类型有:暴力的反作用力传导作用形成的掌骨骨折(骨科学称:“拳击手骨折”);肢体着地时肢体弯曲变形超过肢体关节韧带强度形成的撕裂性骨折;躯体扭转导致下肢关节挫裂性骨折,等等。

  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一情形,各地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不一致。在第二种情形中,犯罪嫌疑人显然不构成犯罪,关键是事实认定方面存在困难。本文讨论认定第二种情形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审查被害人自身行为造成损伤案件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互殴中,被害人自身行为导致自身损害结果发生,多出现在双方搂抱、撕扯倒地过程中,案发时往往现场证人较少或无证人,即使有证人,其与一方有利害关系或关系较紧密者居多,现场监控则很少。无论属于何种情况,在审查故意伤害案件中,审查与判断被害人自身行为造成自身损伤的因果关系,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被害人自身行为造成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犯罪嫌疑人往往会进行无罪的辩解。审查其辩解理由是否成立,特别是在审查批捕阶段,应让犯罪嫌疑人充分叙述案发过程,认真听取其辩解理由,注意讯问每个环节双方体态姿势、动身节奏、用力强度、击打部位、搂抱姿势、用力方向、躯体着地部位等等,结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辩解的理由是否成立。

  2.认真审查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审查时同样要注意审查被害人、证人对案发过程每个环节双方体态姿势、动身节奏、用力强度、击打部位、搂抱姿势、用力方向、躯体着地部位等等的陈述和证言表述,看是否存在矛盾点和违背常理的举动。对未取证到位的,及时通知侦查机关承办人立即补充证据。此类案件大多系基层派出所管辖办理,在损伤鉴定结果未作出来之前,当接到报警后不注重是否会升级为刑事案件,往往作为一般治安案件受理,收集证据时不注意证据的关联性,往往会忽视上述双方互殴过程的躯体姿态,一旦鉴定一方为轻伤,再去收集固定证据。相关证人有的碍于熟人、邻里关系,不愿作证,有的因时间跨度较长,对事发过程细节记忆模糊、消失,不能客观表述案发过程,为案件的甄别带来难度。

  3.研判受损伤的时间段或时间节点。通常情况下,一方在受到损伤时,当即就会流露出痛苦表情或发出痛苦的喊声。针对双方搂抱一方将另一方直接摔翻在地导致另一方损伤,或搂抱中将一方身躯扭转变形导致其损伤,比较容易判断。但双方一同倒地时,事发瞬间,在没有监控的情况下,肢骨关节的撕裂性骨折,另一方身躯扭转的下肢骨关节挫裂性骨折,还有拳头击打对方所造成的自身掌骨“拳击手骨折”,很难判断是一方的本能反应和反抗,还是系双方的共同作用力所导致。受损伤的时间段或节点的确定,是研判是否系被害人自身行为所造成的损伤基线点。以此基线点,对流露痛苦表情或发出痛苦喊声时及之前的双方姿态走势研判,及之后的双方姿态动作强弱、行为是否迟缓,行为动作是否处于主动和被动等等,确定是否属共同作用力所导致。同时还应注意双方的年龄、身高、体重、体形强悍与瘦弱、是否患有疾病等方面的比对,研判是否系共同作用力,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各自叙述的双方姿态进行研判,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肢体、躯体动作及行为方式,排除犯罪嫌疑人自身动态客观行为必然导致损伤结果的发生,才可认定被害人自身行为造成自身损害。

  共同作用力所导致的损害,基于双方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犯罪嫌疑人应对损害方负刑事责任,但在量刑时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赔偿合理到位的情况下,也可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4.对鉴定意见、病历资料的审查。损害结果达到轻伤以上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病历资料是鉴定机构、鉴定人出具鉴定的依据。近年来所办理的故意伤害案,鉴定机构所出具的人体损伤鉴定,对受伤机制、受力方向、受何外力所致在鉴定中均无评定表述。当遇到涉及人体骨折类鉴定,检察官一方面应及时向上级院技术部门委托对该鉴定进行文证审查,并对受伤机制进行咨询,同时应查阅相关骨科学知识,掌握常见的人体各部位骨折的形成机制,在综合证据分析时作为参考因素研判。如“拳击手骨折”多发在4、5掌骨远端,骨折远端向掌内侧移位,与手背侧成角,其致伤机制系暴力击打的反作用力导致骨折。

  5.对监控录像的审查。监控录像可再现案发过程,审查证据时,对有监控录像的,应当注重审查。一是对监控录像的提取来源、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监控录像的画面时间与北京时间的误差,录像画面时间是否连贯、是否存在跳祯、是否存在剪辑。二是对监控录像内容进行审查。现场监控录像往往录入的画面并非全部过程,监控探头与现场距离的远近、角度也影响着再现效果。检察官应沉住气、稳住心,反复播放观看,以视频再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其他在场人的每个举动,与言词证据进行比对,比对其供述、陈述、证言中的行为是否符合视频中的客观行为,发现不相符处,即时要求公安办案人员进行补证。特别是一旦确定系被害人自身行为促使其受损伤时,应向被害人演示播放监控录像,再次对其进行询问,让其在再现画面前,谎言不攻自破。

  笔者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徐某因与杨某发生口角互殴,双方同时倒地。经鉴定徐某右侧髌骨多发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杨某一直辩解未踢打徐某腿部,对其损伤结果不该承担责任。在审查监控录像时,通过“视侦通”播放器电子放大拉近,按正常速度、1/2秒、1/4秒速度反复播放,再现了杨某与徐某的互殴场面:杨某被击打后头部及上身向右后方向扭转,在杨某转向徐某正面时,徐某双腿跳起离地,右手搂抱杨某颈部,杨某左手从徐某右腋下搂着徐某背部,杨某被迎面摔倒在地。显而易见,是被害人徐某的客观行为造成其右腿弯曲先于犯罪嫌疑人背部着地而导致其髌骨骨折,而非二人的共同作用力所致。据此判断,犯罪嫌疑人杨某的行为与被害人徐某右腿髌骨多发性骨折不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结合补充的证言也证明杨某未踢打被害人徐某腿部等,足以确认徐某的伤情系其个人行为所致。最终,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杨某不构成犯罪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


  (作者单位: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王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