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首页>>
罗湖区检察院多种调查措施破解虚假诉讼取证难
发布时间:2021-05-26 15:13 星期三
来源:法治参考

  本刊记者 唐荣 徐明皎

  近年来,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持续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专项工作,主动发掘虚假诉讼案件,建立内部民刑虚假诉讼线索移交机制和民刑联动机制,虚假诉讼民事监督案件数、监督数均在全市检察机关名列前茅。

  2017年至今,该院办理涉虚假诉讼案件22件,已办结13件,其中发出再审检察建议6件,提请抗诉2件,发出检察建议1件,有效监督率达100%。

  多种调查措施搜集关键证据

  虚假诉讼作案手段隐蔽,证据搜集困难,罗湖区检察院虚假诉讼办案检察官不只是依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在传统审查方式之外,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有限的调查核实权范围内,运用多种手段开展调查,不断搜集、补充和巩固证据。

  2018年3月的一天,案外人陈某向罗湖区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称杨甲、杨乙虚构与杨丙之间的借贷事实,骗取法院生效调解书。后又利用诉讼保全,查封杨甲夫妻名下房产,使虚假债权人杨丙成为首封人,稀释了陈某等人的合法债权。从2016年到2018年,罗湖区法院一直未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亦未解封房产,致陈某等人无法实现合法债权。

  案件受理后,罗湖区检察院采取了多种调查核实手段:向罗湖区法院调取全部审判和执行案件材料进行全面阅查;采取传唤询问措施,向申请人及律师了解案件详情;通过调取多家银行交易流水,查找核心证据。随着调查的深入,案件最终水落石出。

  承办人调查核实后发现,杨甲与杨乙原系夫妻关系,杨乙与杨丙系堂姐妹关系。原、被告双方诉前诉后都保持着频繁密切的经济往来,关系非常亲密且和睦融洽。

  为了查清案情,承办人向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等8家银行调取了杨甲、杨乙、杨丙的上百条银行交易流水一一核查对比后发现,杨丙与杨甲、杨乙不仅有大量经济往来,杨乙还定期向杨丙发放工资。其中时间相近、金额一致的两笔账目更是引起了承办人的注意:2014年6月7日,杨丙向罗湖区人民法院缴纳92705元。同日,杨乙向杨丙账户支付了92705元,摘要为“付诉讼费”。在对当事人海量银行转账记录的调查对比后,承办人找到了案件的核心证据。

  在掌握了充分证据的基础上,罗湖区检察院向罗湖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及执行监督检察建议。该案为受害人挽回了巨额损失,被评为深圳市检察院十大精品案例。

  在另一起虚假诉讼案中,在调查了大量银行流水之后,为了进一步查实案件,承办人还利用技术手段,调查了操作相关转账的IP地址,发现转账均在同一个IP地址操作,证实了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借款,通过虚假诉讼取得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之后,该案也顺利启动了再审程序并予以改判。

  联动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据了解,罗湖区检察院加强内部各部门协作,建立内部线索移送机制。按照该机制,刑事检察、控告申诉等部门及时将工作中发现的虚假诉讼线索移送给民事检察部门,由民事部门进一步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通过该机制,民事检察部门获取了虚假诉讼线索2条,办理了王某虚假诉讼案,并成功督促罗湖区法院再审改判。

  为强化虚假诉讼案件办理效果,罗湖区检察院民行部门还联合刑检部门,建立虚假诉讼线索移交机制。民行部门将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及前期调查搜集的证据移交刑检部门,刑检部门督促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侦查,联合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召集开展案件研讨会,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在杨甲等人的虚假诉讼案中,在罗湖区检察院刑检部门的侦查引导下,公安机关搜集到杨丙与杨甲夫妻签订的确认书,成为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为虚假法律关系的直接证据。据了解,通过民刑联动机制,该院陆续将杨某虚假诉讼案、钟某虚假诉讼案、李某虚假诉讼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刑民监督双管齐下,罗湖区法院最终判决上述案件当事人虚假诉讼罪名成立,对原虚假诉讼民事案件启动了再审并予以改判。

  总结办案经验提升监督质效

  罗湖区检察院在总结虚假诉讼案件经验时发现,部分经济纠纷较多的虚假诉讼当事人往往是虚假诉讼“惯犯”。在办理杨某虚假诉讼案过程中,检察官调阅了与杨某相关的多宗案件,发现另一宗相互牵连的虚假诉讼案件,一并予以击破。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该院总结归纳了虚假诉讼案件的特征,以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一是损害案外人利益。虚假诉讼中,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往往导致案外人的利益遭受损害,虚假诉讼常见于逃避债务及离婚纠纷中。

  二是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资金往来频繁。通过银行转账记录调查,往往发现当事人之间资金往来频繁,且互相之间的出账和入账总额往往持平,总账面上没有借贷的迹象。

  三是诉讼标的往往是从众多往来资金中挑出几笔没有关联,没有规律的转账的总额。有些案件虚假诉讼当事人意图非常明显,他们从众多往来资金中挑出几笔转账凑成的诉讼标的刚好就等于申请监督人对虚假诉讼被告的债权。

  四是原被告双方关系融洽和谐。虚假诉讼当事人往往关系非常融洽亲密,在诉讼之后仍然保持频繁密切的资金往来。

  五是虚假诉讼往往以民事调解结案。因双方本系恶意串通,捏造借贷事实,提起虚假诉讼,因此,双方总是希望诉讼程序尽快结束,诉讼过程没有纠纷和分歧,进行得非常顺利,双方甚至“一团和气”地达成调解。


责任编辑:王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