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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建议将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写入家庭教育法
发布时间:2021-05-17 16:50 星期一
来源:法治参考

  本刊记者 徐明皎

  2021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下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于2021年1月27日向社会征求意见。家庭教育正式纳入国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法治化管理轨道。与此同时,家庭教育的地方立法同样在加快。截至2021年1月底,全国已经有10省市制定了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结合地方立法经验,学者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将学习权和家庭教育能力贯穿其中。

  立法存在必要性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副院长蔡迎旗和博士研究生胡马琳《从家规到国法:论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现实诉求与责任分担》一文指出,家庭教育立法有着现实性需求,现有的家庭教育政策相对零散、碎片化,权威性和规制力较低,难以有效支撑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文章从家庭层面、政府层面、学校层面、社会层面分析,系统阐述了目前家庭教育方面存在的不足。文章发表在2020年第4期《当代教育论坛》上。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教授、副院长薛二勇对草案给予了积极评价,他在发表于2021年4月7日《人民政协报》的文章《家庭教育法需进一步明确关键内容和执行路径》中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立法目的明确、框架清楚。但他同时表示,《草案》“需在明确关键内容和执行路径上进行调整,以科学立法,推进法律实施。”他在文中从家校协作、部门协同、家庭教育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从“受教育权”转变为“学习权”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丽和邵彤在其共同撰写的文章《我国家庭教育地方立法的经验与不足——兼评《家庭教育法(草案)》》一文中指出,“我国当前的教育流弊主要源于愈演愈烈的‘剧场效应’,不仅普遍增加了学习的痛苦指数,而且也使得家庭教育高度异化。”作者认为,应“实现从受教育权到学习权的历史性转变,全社会树立起科学的成才观和人才观,确立快乐学习和终身学习的现代理念”。文章介绍,根据联合国教科文于1985年3月发表的《学习权利宣言》,学习权包括:读与写的权利;持续提问、深入思考的权利;想象和创造的权利;读懂自身世界、延续历史的权利;享受所有的教育方法的权利;发展个人和集团能力的权利。作者建议,在国家的家庭教育法典中将自主学习理念和学习权观念贯穿其中,以便促进学习型社会早日建成。文章发表在2021年第3期《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上。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林建军在《家庭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及其逻辑起点》一文中阐释了“学习权”与“受教育权”的异同。作者认为,两者核心要义相同,均指通过学习而全面充分发展和自我实现的权利,但两者所反映的学习者地位和所蕴含的价值理念却明显不同。学习权强调学习者在教育行为中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是一种以学习者为本位、体现学习者主体地位的权利表达; 受教育权则把学习者视为客体,是一种以教育者为本位的权利表达。文章发表在2021年第5期《河北法学》上。

  林建军认为,要保障未成年人实现学习权,国家需要承担的义务体现为“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实现义务”。“尊重义务”是指国家有权介入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但“家庭毕竟是私人领地,家庭教育属于私领域自治事务,原则上当由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行使家庭教育权利、履行家庭教育义务。”“保护义务”指如果父母违反法律规定,构成权利的滥用或对义务的违反,侵害未成年子女学习权,影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正常生活学习的,国家应施加必要的干预,可对父母予以训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必要惩戒。“实现义务”主要体现为国家最大限度地采取立法、行政、司法等措施,促进和指导家庭教育个体和整体水平的提升。

  将提高家庭教育能力贯穿始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讲师叶强在其论文《家庭教育立法应重视“ 提升家庭教育能力”》一文中着重阐释了“家庭教育能力”这一地方立法中普遍被忽视的问题。作者认为,家庭教育能力现代化是家庭教育现代化的基础,中国之所以要推动家庭教育立法,正是为了经由立法实现家庭教育现代化。家庭教育法是为了“提高父母的家庭教育能力”而不是为了“儿童保护和发展”,这正是家庭教育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的不同所在。在叶强看来,只有改善了家庭教育能力,才能达到“儿童保护和发展”与“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的意图。叶强将家庭教育能力界定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掌握一定的家庭教育知识后,运用恰当的教养方式在日常教养实践中能够顺利实现儿童社会化的心理特质”。在构成内容上包括家庭教养观念、家庭教养方式和家庭教养实践三个方面。文章发表在2021年第3期《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上。

  前述《从家规到国法:论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现实诉求与责任分担》一文提到,从调研的情况看,当前家长获取家庭教育方面支持的途径,主要是根据个人需要自发地通过报刊、书籍、网络、同辈或长辈群体等途径获得经验性、碎片化的家庭教育知识,有组织的、系统的科学性家庭教育指导与培训不足。

  叶强建议构建学校主导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其中家校合作委员会(或者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庭教育网上资源平台、家庭教育交流群等“阵地要素”尤为重要。叶强在文中也提到,目前很多家长学校确实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活动,但同时也给家长带来了额外的负担。诸如监督孩子完成课业,完成学校交代的大扫除,给学校提供赞助等等。另外,家长学校也给教师增加了更多的教学量。叶强认为,正是要“借助家庭教育立法来解决这些问题”。

  叶强建议在《草案》中引入多个与提高家庭教育能力相关的条款,从而形成提高家庭教育能力的规范体系。比如将《草案》第一条修订为“为了发展家庭教育事业,提高家庭教育能力,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草案》“第三章 家庭教育促进”章中增加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协调民政、卫生健康、司法、妇联、关工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通过设立专项资金或者在有关基金会资助下,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展开摸底调查活动,并提供涵盖家庭教育指导、学前教育、家校合作和社会救助在内的关爱服务体系。”


责任编辑:王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