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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标准及其要素的逻辑探析
发布时间:2021-05-17 16:33 星期一
来源:法治参考

  □ 卢颖 张阳

  在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过程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随之也产生了适法统一工作的新挑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等文件,将类案检索工作作为统一法律适用的重要途径。类案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重要意义,根本在于“类案类判”符合法律的基本特性。司法裁判活动是把抽象的法律适用到具体个案的过程,法律具体化方案选择的不同,决定了裁判结果的同一度也是有限度的。明确类案的判断标准,是实现“类案类判”的基本前提。

  类案标准的逻辑塑造

  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法律适用统一的实现不仅依赖于法官的适法统一,更依赖于有效的审判监督管理。“类案”中能够发挥统一法律适用效力的范畴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类似案件的裁判规则,二是类型化案件的裁判方法。“类案”的标准包括类似案件裁判规则的一致与类型化案件裁判方法的一致。

  法律适用统一,需要法官在个案裁判中与先决案件的裁判规则保持一致性;也需要法院在案件质量管理中指导类型化案件的裁判方法保持一致性。类似案件的裁判规则一致,是指从个案裁判结果角度来说,每个待决案件都应与类似的先决案件采取相同的审判规则以达到类似的裁判结果,从而实现法律适用统一之目的。作为对法律适用的理解,类案裁判规则兼具确定性和动态性的特点,并非一成不变。类型化案件的裁判方法一致,是指从审判思路方法角度来说,通过对类型化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进行系统总结,统一类案的裁判路径和价值取向,以实现类型化案件的适法统一。类型化案件裁判方法的总结与统一,在司改背景下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价值:一是有利于应对复杂多样的案件,二是有利于推进审判工作标准化。

  裁判规则是对已然事实进行的归纳和总结,裁判方法主要对未来的事实具有指导效力。规则是固定的、静止的,方法则是相对发展的、动态的,两者相辅相成。在推进细化类案检索工作时,不仅要继续深入类似案件检索工作的科学化与标准化构建,更要关注到类型化案件裁判方法的总结与检索应用的开拓。

  类案标准的要素化解构

  与制度化的案例遴选工作不对称的是,技术性适用类案的相关科技支撑和运行保障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中指出,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为类案的检索识别提供了众多建议。在此基础上,上海一中院提出要素化是类案检索识别的主要路径,并对类案检索的识别要素进行了系统梳理。

  对于类案检索的判断要素,学界存在不同观点。有学者提出事实要素说,根据“六要素”分解案件事实进行相似性比对,即时间、地点、人物(主体)、时间原因、经过、结果。有学者提出事实类型说,将案件分为必要事实、非必要事实和假设事实。或者将案件事实分为基本事实和非基本事实。必要事实和基本事实都是指关系到案件性质、责任构成以及责任程度的事实,是形成判决结论必要的基础性事实。在类案的自发性运用过程中,类案中一切能够为诉讼主体所用的因素都可以成为参照,案件中的一切“关键点”都有可能影响案件的类似性,难言可行性和操作性。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说,类案检索应分步骤进行,先以案由、要件事实、争议焦点要素进行核心检索,再结合证据、政策、程序、地域与审级等要素进行效力校正,从而保证检索识别的质效。

  类案标准的核心检索要素

  通过对案件的构成进行概括总结,提炼出三大核心检索要素与五大效力校正要素,分步骤进行类案识别。首先,有效检索识别类案的关键点在于核心要素的判断,即案由、要件事实和争议焦点等要素。

  一是案由。司法实践中,通常是以案由为基础对案件类型进行归纳。案由同一,诉争案件的基本事实及其法律关系大体趋同或相似。统一的案由标准为不同类型案件的划分标准提供了统一的基础。如最高人民法院“类案智能推送系统”,在精准度方面,做到全案由文书数据整体搜索,推送准确率达到63.7%,其中热门类型案由整体准确率达81.8%。由此可见,立足案由基础上的进一步分类,是准确界定同类案件、实现适法统一的必由之路。以案由作为类案的核心检索要素,实现了案件的类型化区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判断案件其他核心检索要素的差异性。

  二是要件事实。在待决案件中,与争议问题不可分割的、内在结构性联系的事实,是待决案件的“要件事实”,相当于成文法规则的“行为模式”。从裁判结果的影响因素分析,关键事实本身的差异性,无疑是分类上应当首先关注的要点。譬如,同为集资诈骗案由,个人犯罪、共同犯罪抑或单位犯罪,三种犯罪主体形态不同,尽管罪名及危害结果可能相同或相似(如犯罪数额相差无几等),但量刑结果却可能显现悬殊。

  三是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提到,类似案例不仅指案情类似,更重要的是指争议焦点类似。司法的谦抑性原则使得裁判大多仅需要围绕争议焦点而进行。基于案件争议焦点而形成的裁判要点往往既是对个案裁判规则的概括提炼,也是对涉案争议问题如何处理的回应。如果先决案件对类似的争议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那么该争议问题将成为连接两个案件处理的桥梁。例如,司法实践中,就债权人主张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转移财产条款的问题,怎样的情形可以判断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以及“债权人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等理解不一。即便两案在具体案情上不同,但债权人是否享有撤销权的争议焦点是相同的,两案即存在相似性,先决案件对待决案件具有参酌力。虽然待决案件与先决案件在案情和标的额等方面看似不同,但待决案件的法官仍然可以发现案件的相似性,进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类案标准的效力校正要素

  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类案裁判对于待决案件的参考价值应予以区分,否则也无法统一法律适用。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独立保函”“独立性”“案由合同纠纷”“判决书”进行检索后,获得65件检索结果,但是这些案件的裁判规则并非完全相同,法官仍需进一步辨别、筛选。因此,类案识别的第二步骤是将证据、政策、程序、地域与审级等作为效力校正要素,进一步对检索结果进行排除,以保证类案识别的针对性、有效性。

  一是证据要素。即使构成要件事实无异、争议焦点一致,证据印证程度不同的话,也可能在裁判结果上体现差别。例如,概括印证与确切印证导致的法律责任往往存在巨大差异。同样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也应当有所区分,若要求同一案由必须具备哪些证据,则很可能造成在有无之间产生责任的差异。可见,基于证据视野的合适分类,不可须臾小觑。

  二是政策要素。因为政策变化或不同地域对政策理解不同,一些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会不同,如近年来审判的“套路贷”诈骗案件,就比常规的诈骗犯罪处罚较重。虽然政策调控类案件大多发生在特定时空,不一定归为类案的常规定型,但予以区别对待仍然是必要的。

  三是程序要素。在要件事实、争议焦点、证据、政策趋同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也可能导致裁判结果不一,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与适用普通程序审判的案件殊不相同。即使是完全一致的一审案件(案件事实、争议焦点与裁判结果等均一致),因存在二审改判的可能性,故当事人是否提起上诉也将影响着案件的类似性。从诉讼程序上精细分类,亦属自不待言。在判断待决案件是否应适用类案的裁判标准时,还应在同样的纠纷解决机制中考量。如分别通过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处理的类案不具有可比性。也应在结案方式相同的诉讼案件中考量,如分别以判决方式结案和以调解方式结案的类案不具有可比性。

  四是地域与审级要素。一方面从地域范围来看,法律适用难免具有区域性特征。不同地域发生的案件,其裁判和结果也会有所不同,如江苏和上海的盗窃罪入刑标准不同。本地区法院生效判决在参酌力上应优先于外地法院,从而确保本区域内裁判尺度率先实现统一。另一方面从审级要素来看,法官应优先参考上级法院而非下级法院的类案,如最高法院不可能参酌地方法院的类案。

  在影响类案识别的多项要素中,案由、要件事实和争议焦点无疑是起到核心作用的要素。在操作应用中,证据、政策、程序、地域与审级等通常居于补充地位,发挥校正排除作用;即在案由、要件事实及法律争议焦点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下,仍需进一步排查有无校正要素等方面的深入细分。简言之,只有同类案件分层分类精准,且识别简便易行,相应的类案检索与推送制度才能切实发挥作用。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