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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比”视角下退回补充侦查案件调查研究
发布时间:2021-04-09 20:18 星期五
来源:法治参考

  □ 刘志晓

  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持续进行,其内核在于构建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对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完善提出更高要求。除退回补充侦查相关规则及指导意见等相继修订或出台外,退回补充侦查被纳入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成为评价办案质效的重要因子。

  “案-件比”视角下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建德市院”)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与市内其他基层院的横向比较

  受理审查起诉件数接近的区域退回补充侦查件数差异明显,与经济发展程度相关。建德市地处杭州。从统计数据看,杭州市各基层院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数量(以下简称“退查件数”)差异明显,在受理审查起诉件数(以下简称“受理件数”)接近的情况下,经济发展程度高的城区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相对较多,退查件数远高于基层院。如,从受理件数看,上城区院(2107件)与建德市院(2094件)极为接近,但从退查件数来看,上城区院为742件,超过建德市院(362件)的2倍,数量悬殊。

  部分区域退回补充侦查率差异明显,但与案件总量无正、负相关关系。总体来看,杭州市各基层院退回补充侦查率介于15%至37%之间,差距明显,退查率最高的开发区院(36.7%)高出退查率最低的富阳区院(15.87%)20个百分点以上。建德市院(17.3%)、淳安县院(15.91%)与富阳区院(15.87%)退回补充侦查率接近,但三地中,受理数差别较大,分别为建德市院2094件,淳安区院1615件,富阳区院4819件,其余区域均在17.5%以上。此外,退查率最高的开发区院受理件数最少,仅1524件,而受理件数最多的萧山区院(10282件),退查率仅为17.9%。

  二、从建德市院角度研究

  退查案由集中且侵犯财产案退查比例较高。建德市院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排名前五位的依次为诈骗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退查件数排名前两位的罪名占退查案件总数的比例均在9%以上。其中,诈骗罪退查比例最高,达15.5%,约比盗窃罪退查比例高出6个百分点,寻衅滋事罪退查占比7.2%,开设赌场罪占比6.9%,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占比6.1%。

  退查数与率均呈现“两头低、中间高”特点。2017年至2020年,建德市院退查案件数量呈现倒V型趋势。其中,2017年受理案件541件,退查案件81件,退查率14.97%,退查件数与退查率均为最低。2018、2019年度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数量与退查率均高于2017年度,分别为108件、95件,退查率在20%上下浮动,增幅明显,约为5至7个百分点。2020年退查案件数量达78件,受理案件数为560件,退查率较2018、2019年度呈现明显回落,较2017年度下降1个百分点,退查率仅达13.9%,为四年间最低。

  退查标准相对随意且存在非必要退查情形。实践中,退回补充侦查标准由承办人自行判断。以建德市院一次退查情况为例,退查事由中,因事实不清退查238件,因证据不足退查215件,占比最高;因遗漏罪行退查7件,因遗漏同案犯退查18件,因其他理由退查21件,占比较低。多数案件经退查后能够补正瑕疵,防止“带病”起诉,但也存在非必要退查情形。如,10余件案件退查提纲极为简略几乎空白,仅因缺少前科材料、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退查或因办案期限约束与侦查机关互借时间。

  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比例高并出现不再重报情形。建德市院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达282件,一次退查后仍有80件被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被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在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中占比为28.4%,在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总数中占比为22.1%,二次退回补充侦查适用率较高。退查后不再重报案件数为10件,均为公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后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的下行案件。

  退查案件系影响“案-件比”指标的关键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建德市院在“案-件比”指标中,“案”的基准数为2094件。除“案”以外有关“件”的16项指标合计为889件,“案-件比”约为1:1.42,略微高出全国1:1.35的平均值。其中,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间案件合计511件,两次退查案件合计357件,均远高于其他指标的总和。可见,退查案件系除延长审查起诉案件外影响“案-件比”的关键因素,关乎司法办案的质效。

  “案-件比”引导下适用退回补充侦查的影响因素

  “案-件比”作为衡量司法办案质效的“GDP”,旨在减少非必要的诉讼环节。退回补充侦查程序虽是法定的刑事程序,但客观上却延长了羁押期限,并非常态。因此,应着眼于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侦检关系所面临的风险挑战来考量,用“案-件比”指标评价体系合理控制退查程序的适用。

  一、检察人员面临新的挑战和风险

  办案节奏变化增大“假性退查”可能。“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下,通过机构与人员重新整合,办案任务不再单一化,同一名承办人要兼顾审查逮捕与起诉职责,需要合理把控办案节奏,而部分检察办案人员证据审查效率低下,尚未适应改革挑战,一旦审查起诉案件延长期限已到仍未提出最终审查意见,则会以退回补充侦查的形式为办案争取时间,导致“假性退查”可能性增加。

  审查经验不足增加“实质退查”必要。员额制改革推动下,大量案件由员额检察官自己决定自己负责,多人诈骗类犯罪、新类型毒品犯罪等对证据审查能力提出更多要求,需要有足够的办案经验作出判断。而多数基层院新入额人员趋向年轻化,证据把握能力有限,客观上需要检察官联席会议或检察委员会进行多重把关,并通过必要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进一步确保证据质量,防范办案风险。

  文书说理不够增加二次退查。部分检察办案人员对于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说理随意,没有严格遵循必要性、可行性、说理性、配合性、有效性等原则,导致一次退查流于形式。如建德市院退回补充侦查案件中,个别案件没有详细说明补充侦查目的、事项及方向等,导致不得不进入二次退查阶段,可能因错过最佳取证时间导致证据灭失。

  二、侦查人员面临新的考验和转变

  侦查环节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源头,获取的证据质量关乎后续刑事案件的走向,间接影响刑事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程序的启动。当今时代,犯罪特点改变与执法理念偏差外在影响退回补充侦查概率。

  犯罪特点翻新提高取证难度与退查概率。一方面,犯罪结构转变扩大取证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工作报告,总体上,犯罪结构由人身型转向财产型,涉案人数众多,涉及地域较广,对跨地域调查取证提出更高要求,查处范围与难度加大。另一方面,犯罪手段转型升级取证要求。犯罪手段由传统型转向技术型,如以“慈善”为幌子或以“理财”为噱头套现的平台犯罪日益增多,而当前取证能力与技术不足,加大退查阶段的概率。

  执法理念偏差影响补证动力与退查质量。多数侦查人员在执法办案理念上重批捕轻起诉、重数量轻质量,一旦案件被批准决定逮捕,则对后续的补充侦查工作缺乏动力、不够重视,导致后续补充侦查质量不佳。如陈某某、米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在一次退回补充侦查阶段,侦查人员仅笼统地提取电脑信息数据,对于嫌疑人所供述的主要事实未予核实,给审查认定证据带来困难,客观上加大案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可能性。

  三、侦检关系有待实现新的突破和升级

  目前,不同地区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建立了多项机制,意在强化侦查监督与引导,减少补充侦查程序的适用,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优化“案-件比”。但由于多方面因素影响,成效并不理想。

  派驻介入被动,退查引导实效不足。当前检察机关通过派驻公安机关办公室助力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或补充侦查,但多由公安机关预审部门或侦查人员针对个别案件进行口头咨询,相对而言,获取案件信息的途径较为单一、被动,难免以偏概全。此外,多限于就个案办理的法律适用、罪名选择、证据收集等进行引导,缺少类案磋商指引,难以“以点带面”形成统一示范效应,引导效果不佳。

  双方意见分歧,补证标准有待统一。对于部分证据,侦查人员与检察人员意见不同,侦查人员并未完全按照补充侦查提纲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案件瑕疵难以补正。如,多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打斗的案件,侦查人员认为一方有聚众斗殴故意和行为就足以构成聚众斗殴罪,而检察人员认为有必要证实双方事先形成聚众斗殴的合意,如事先未形成合意,发生打斗系偶发事件并无聚众行为,则不宜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后续跟踪乏力,补查反馈有待完善。退回补充侦查以后,侦检双方有必要加强沟通,确保补侦到位、强化补侦效果。然而现实中,多由承办人自行联系侦查人员,了解补侦进展,缺乏有效的反馈渠道和规范的反馈机制,检察人员难以跟踪、监督。另一方面,缺少监督评价机制,导致检察人员的意见缺乏约束力,反馈效率低下。

  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工作优化“案-件比”的建议

  刑事案件“案-件比”畸高的地方,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比例也畸高,受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侦检关系等诸多因素掣肘。从“案-件比”指标的价值目标来看,最理想的“案-件比”是1:1,总体方向在于减少同一“案”在检察环节产生的“件”数,关键在于合理控制退查数量。

  一、以司法能动为支撑,提升退回补充侦查质效

  以常态化培训助推补查开展实质化。通过业务培训、案例研讨等方式,以资深法官、检察官、警官为授课主体,总结传授侦查、取证等理念、技巧,以一线检察、侦查人员为参与主体,切实转变执法理念,防止“退而不查”、敷衍了事。通过业务竞赛、文书评比等方式以赛代训,注重听证、研讨、专家论证等方式加强退查提纲说理成分,实现退回补充侦查实质化开展。

  以梳理式反思实现证据审查高效化。一方面,借助“办案手记”进行问题梳理。排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过程中存在的执法瑕疵,并适时开展阶段性“回头看”,注重梳理类型化问题、频发式疏漏。另一方面,借助清单目录开展证据梳理。以清单形式梳理可以发放通知书形式调取的证据,精准把握通知调取证据与退回补充侦查取证的差异,对非必要退查情形以调取证据通知书形式取证,提高审查效率。

  以全方位监督防范退查决定随意化。一是线上监督。依托内部案件管理部门流程监控子系统,实现办案流程、诉讼节点及法律文书制作等全流程监控,以口头提醒、发放流程监控通知书等形式监督“假性退查”。二是线下监督。检察机关应在确有必要情况下合理使用退查权限,并辅以必要制约机制。可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议,对确有必要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拟退查决定和普通案件已退查情况进行评议、评查,并定期公示结果,防范退查随意化。

  二、以智能辅助为动力,提高退回补充侦查水准

  通过信息共享提供退查数据支撑。首先以大数据为基石,由地方政府牵头、多部门参与,构建跨部门执法信息数据库,搭载统一智能监管平台,实现侦查线索及时共享、预警信息及时发布、执法数据及时传递,为跨部门调取证据材料等提供便利。其次,在区域共享平台的基础上,探索刑事立案、刑事执行等信息全国联网,防范流窜型金融诈骗等人员跨地区多次犯罪,及时掌握线索,跨地域展开补充侦查。

  创新取证路径提高退查技术支持。针对当前新类型案件证据、电子数据容易灭失、取证困难等问题,除运用技术侦查手段外,建议尝试创新运用区块链技术服务于电子数据调取、固定,联合司法机关、律所、鉴定机构同步接入。探索将区块链去中心化和不可更改性应用于证据收集及退回补充侦查等领域,实现电子证据自动校验、取证过程自动记录、提取笔录同步上链、法律文书电子送达,提升退查阶段取证固证水平。

  三、以侦检协作为保障,强化退回补充侦查引导

  加大派驻力度,强化介入引导。对退回补充侦查进行诉讼化改造,辅以必要的侦查引导等,有利于侦查机关积极补侦,减少利害关系人的心理抵触。一是通过派驻介入。通过长期派驻形式主动介入疑难复杂案件,就风险防范、追赃挽损、扣押财物处置等提出建议,夯实基础证据,降低后期退查可能。二是参与类案评析。以监督审查的角色积极参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类案质量分析会,从个案咨询到类案指导,由点及面拓展引导侦查渠道,及时明确证据审查、补充侦查意见,提高补充侦查质量。

  提升补侦意识,加大指导力度。一是定期说明情况。对于重点案件如涉黑恶、聚众型财产犯罪及证据链条存在重大瑕疵等特定类型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及时向承办检察官说明最新进展,对起诉阶段仍未补充固定的证据书面说明理由,提高重视程度,强化补侦意识。二是加大指导力度。针对下级检察院有关典型案件分歧的请示报告,视情况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进行会商,减少退回补充侦查阶段的意见分歧。

  做好持续跟踪,落实反馈监督。一是制定退查反馈操作流程。如,明确对于重特大、涉黑恶案件等建立强制性反馈机制,以书面反馈为主,口头反馈为辅,反馈对象从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到部门负责人,必要情况下可延伸至分管领导,便于检察机关及时、科学、精准引导。二是探索退查反馈监督机制。由检察人员填写补充侦查情况评价反馈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定期反馈到公安机关,纳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日常考评、年底考核工作,增强反馈监督的刚性。


  (作者单位: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王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