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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类执行案件呈现“四多四难”
北京朝阳区法院探索“一队一库三化四对接”模式提高办案质效
发布时间:2021-04-09 19:54 星期五
来源:法治参考

  □ 张璐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类刑事案件(以下统称为“非法集资类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如何提升该类执行案件办理质效,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非法集资类执行案件的特点和难点

  一、此类执行案件凸显出“四多”特点

  涉案人多。投资人人数众多,少则几十人,多则数千人甚至数万人,且年龄层段多为50岁以上中老年人,投资人老龄化程度较高。

  处置财产多。涉案财产类型复杂,数量巨大。近五年内,朝阳法院受理的非吸执行案件中共涉及全国各地土地近百处、房屋千余套。

  关联纠纷多。结合非法集资类案件中财产多的特点,此类案件涉及的纠纷也随之增多,多为案外人对查控财产提出异议、确定份额的析产纠纷以及需与外地法院协调的各类情况。

  引发信访多。因非法集资类案件执行周期较长,且总体回款有限,大量投资人往往因未能及时联系到执行法官,或对案件进展和财产处置进度不明进而信访,造成信访接待压力巨大。

  二、此类执行案件存在“四难”问题

  统筹管理难。非法集资类案件关联案件多,时间跨度大,且涉及财产种类、数量巨大,存在对案件整体把控的困难和对财产统一管理的困难。

  处置变现难。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存在大量需处置财产,财产种类繁多,处理方式、重点节点及评拍所需材料、交付方式等各不相同。受专业的局限,处置过程需要其他专业知识、技术的支撑,造成了处置变现的困难。

  接待解答难。因涉投资人人数众多,接待中极易形成人员聚集,且经常存在就同一案件重复解答数次的情况,严重影响工作效率。从投资人的角度,亦无法随时有效地和法官进行沟通,易产生负面情绪。

  案款发还难。因非法集资类案件中通常未全款到位,因此需要计算每个投资人领款的比例和数额。案件投资人多分布于全国各地,且人数多、年龄大,如按照普通发款程序办理,逐一对投资人进行案款发还,投资人领款极为不便,法院亦难以消化该涉众发款工作。

  朝阳法院办理非法集资类执行案件的工作模式

  针对非法集资类执行案件“四多”“四难”的特点,北京市朝阳法院探索总结出“一队一库三化四对接”的执行工作模式。

  “一队”——组建非法集资类案件执行团队,实现执行案件办理的专业化。

  按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鼓励健全特殊案件执行工作机制精神,2020年,朝阳法院执行局组建全市法院首支非法集资类案件执行团队,将分散在各执行实施团队的在执非法集资类执行案件归集该团队办理,并受理自成立后所有移转执行的该类案件。该团队组建7个月时间即归集旧案161件,新收案件389件,涉执行财产1500余项,移转及在执行中扣划、变现案款共计2.2亿余元。

  “一库”——建立非法集资类案件执行数据库,统筹掌握执行案件信息。

  在整合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基础上,朝阳法院执行局有针对性地开发建立了非法集资类案件执行数据库,加强统筹管理。数据库中完整记录案件情况,详细登记涉案查控财产,通过“财产控制”“财产处置”“执行日志”“案款管理”等多个模块予以记录,方便查看、统计,并进行查控到期提示,避免因财产繁多造成漏封、过期等现象。数据库中收录了涉案投资人名单信息,便于开展身份核验、案款发还等相关工作。

  “三化”——信息化、集约化、社会化,探索非法集资类案件执行新方法。

  信息化。非法集资类案件执行团队通过信息化手段,每案设置相应二维码,投资人扫码通过身份核验后即可通过手机随时查看案件办理进度,知晓涉案财产查控情况、处置进程以及案款分配等相关信息。投资人亦可使用该执行系统给法官留言,法官经系统提示后通过电话或文字方式对投资人进行答复,畅通投资人与法官之间的沟通渠道。

  集约化。依托朝阳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实现案件信息、查控财产信息的集约,加快并规范涉案财产处置变现工作。朝阳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设置专门的财产处置组,对查控财产进行集约化评估、拍卖及过户等相关工作。法官只需在执行管理系统中点击评拍报送,即可等待执行指挥中心评拍组完成全套处置流程,最大程度地节约了办案时间,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实现了处置过程的统一化、规范化。

  社会化。为提高财产处置的专业化水平,缓解执行力量不足的压力,朝阳法院执行局引入社会化力量,一是加强与社辅、评估机构的合作,每项财产从启动评拍到成交确认,由一名社辅机构专人负责,全程跟进处置进程,便于执行员与社辅、评估机构沟通和相互监督;二是在案件执行中引入审计机构,对涉案投资人身份信息及投资额、损失额等进行审计,明确退赔数额,运用审计机构的专业知识推动股权、探矿权等权益类财产的评估定价;三是与中国工商银行合作,建立“案款管家”工作机制,法官制作发还清单交财务部门审核后,工商银行为每个投资人开立电子账户,投资人可就近在工行任一网点直接领取案款,减轻了法院发款压力,更为投资人领取案款提供了极大便利。

  “四对接”——与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刑事审判庭和维稳部门对接。

  一是与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对接。通过与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对接,掌握查控财产的详细信息及扣押存放位置,便于法院开展查控和处置工作。且因在办案过程中容易出现新增投资人报案的情况,通过对接可及时明确投资人信息,提高案款发还准确性。

  二是与刑事审判庭对接。非法集资类案件执行团队与刑事审判庭加强沟通,通过相对固定人员开展对接,执行团队能够及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明确关联案件,核实投资人信息,对接电子发还清单等,大大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

  三是与区维稳办对接。非法集资类执行案件因投资人众多,且回款比例有限,极易引发群体信访、人员聚集等问题,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通过与区维稳办对接,能够及时掌握案件信访及舆情信息,便于及时开展“三同步”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朝阳法院非法集资类案件执行工作模式取得的效果

  一是实现了对案件的有效管理和监督。通过组建专业团队,对该类执行案件集中办理,提高了执行工作的专业化水平。通过建立非法集资类案件数据库,对550件非法集资类案件、1500余项财产信息进行归集登记,使相关案件情况一目了然,能够实现对案件执行情况的统筹把握,并能随时查看进展、了解案情,实时进行数据分析,同时实现对非法集资类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的监督,提高该类案件执行的规范化水平,有效预防渎职风险。

  二是实现了案件执行质量和效率的提升。非法集资类案件执行团队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对查控财产进行梳理、分类、管控,简化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节点,实现集约管理。通过引入社会化力量,对不同种类的财产进行专业化处置,涉案财产的变现周期明显缩短。

  涉众案款发还机制将原本当事人逐一到庭领取、法官逐笔零提发还模式转变为由金融机构提供专业化支持的集中发还模式,极大程度地提高了案款发还效率,节约司法成本。自2020年4月非法集资类案件执行团队成立以来,截至2020年12月 10日,已发还案款1.1亿元,涉及87起案件9986名投资人。

  三是实现了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统一。通过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发专门的办案平台将案件进行管理整合,实现与审判、公安、公诉、维稳部门的有效对接,为办好、管好此类案件夯实了基础。投资人和法官之间沟通渠道的畅通,实现了案件办理的公开化、透明化,到法院询问案情及核对信息的投资人,从过去每周三四百人降至每周不足百人,涉及此类案件的信访数量也大幅降低,减少了不稳定因素。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