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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检察立足职能促企业合规治理
发布时间:2021-04-09 19:26 星期五
来源:法治参考

  本刊记者 焦艳 通讯员 廖庆南

  在企业合规治理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焦点的当下,我国对企业合规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也在日渐深入。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对涉案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并确定6家基层检察院为试点单位,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作为全国6家试点基层院之一,依托区位优势,紧贴辖区企业实际需求,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从营造一流外部营商环境及促进企业内部合规发展方面同步施策,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推动企业合规制度建设贡献实践经验。

  “相对不起诉+合规考察监督”模式引导企业完善合规机制

  王某是涉案企业A公司业务员,在与对方企业签署产品销售合同过程中,多次被对方员工暗示支付好处费。为成功签单,王某向对方企业两名员工行贿共计49万余元。案发后,A公司副总裁刘某、财务总监林某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也牵涉其中,三人均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企业也因高管人员涉及刑事案件导致上市计划搁浅。

  案件移送南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仔细研判案情,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调研走访等方式,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认罪情况、责任认定等。案件中,王某属被索取贿赂,并在司法机关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行贿犯罪事实,积极配合查清全案,且为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刘某、林某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对于普通的财务报销只履行监督职责,对业务人员报销款项后的用途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经综合考量,该院对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刘某、林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处理。

  随后,南山区检察院积极组织检察官走进企业进行普法宣传,从专业角度提出合规应对措施和建议,促使A公司重新制定《反商业贿赂制度》,杜绝企业人员行贿、受贿情况再次发生,上市申报程序也得以重启。目前,该企业已向南山区检察院提交2020年预防商业犯罪及内控管理工作总结,建立起较完备的企业合规管理机制。这是南山区检察院以“先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再对企业进行合规考察监督”的模式,也是该院开展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的早期探索。南山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周少波称,企业要长远发展,就必须在合规方面主动作为。检察院依托法律监督者身份,帮助企业进行合规建设,协助企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该企业合规建设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得以顺利延续。

  理念为先,“平等保护”助力合规先行先试

  当前,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是检察工作重心之一,如何让涉案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同时又要严惩犯罪、避免企业再犯、行稳致远,也是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思考最多的问题。2020年4月,南山区检察院在前期调研基础上,确立试点工作初步方案,以理念为先,多维度促进检察工作与企业合规监管相结合。

  据南山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黄滨介绍,该院深入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办案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于符合企业合规监管程序启动条件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经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决定变更强制措施,防止“构罪即捕”“一捕了之”;另外,在司法办案过程中既不“拔高”也不“凑数”,在坚持依法从严打击犯罪的同时,防止“一刀切”式地对企业进行追诉。

  与此同时,南山检察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涉罪企业或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涉罪企业合规整改情况纳入综合评估体系,敦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引导企业主动加强合规建设;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起来,发挥“两法衔接”平台在涉企业犯罪案件线索发现、移交、处理等方面积极作用,与区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执法机关形成合力,促进企业践行合规承诺。

  制度为基,“三项举措”确保程序合法有据

  南山区检察院根据高检院检察理论研究所2020年9月在深圳举办的企业刑事合规与司法环境优化研讨会会议精神,在原试点工作方案基础上出台了《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刑事合规独立监管人工作办法(试行)》,明确适用范围、合规承诺、监督考察、评估报告、审查决定等流程环节,为推进试点工作提供规范指引。

  一是前移筛查关口,流程启动快而有序。依托南山区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率先探索的“侦捕诉一体化”办案模式,针对涉企业犯罪案件,派驻检察官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同时,及时开展合规监管可能性、必要性评估,使企业合规监督考察程序的启动节点大大提前。

  二是规范适用范围,制度应用严而有度。《试行办法》既规定了适用条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情节较轻的企业犯罪案件积极适用合规监管程序,也规定了不适用情形,如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等犯罪行为,或因同种类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企业犯罪案件则予以排除,避免制度实施有悖试点初衷。

  三是优化启动方式,权利保障实而有力。明确规定企业合规监督考察程序可依职权或依申请启动,积极听取犯罪嫌疑企业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并根据需要组织公开听证,确保程序运行公正透明。

  健全第三方监管机制,促进监督精准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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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该公司在未取得证监会批准的股票投资咨询资质的情况下,利用App及网站销售荐股软件,销售净收入达人民币575万余元,涉嫌非法经营罪。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均认罪认罚,公司也进行了积极整改,将相关违法业务叫停,并对购买相应服务的客户进行退款。经综合考虑该公司主营业务、经营规模、未来规划以及部分经营内容违法等情况,依该院《试行办法》启动企业合规监督考察程序。

  目前,该企业已向南山区检察院出具合规承诺书,南山区检察院确定由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的第三方监管人,协助检察机关制定监督考察方案、开展合规培训等,具体监督考察事宜在有序推进之中。该案也是南山区检察院首例引入第三方监管人参与合规程序的案例。

  据介绍,南山检察院在试点工作中建立健全第三方监管机制,特邀或商请区司法局、审计局、财政局、税务局、工商联及南山市场监管局等机关单位推荐,遴选了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等20家专业机构和14名机关单位在职人员组成第三方监管人库,协助检察官开展合规培训、进行监督考察、出具评定意见,以期弥补企业能力短板,提升检察机关监督效率。据悉,监管人的确定是由抽签选取,并由两名检委会专职委员担任刑事合规专员,全流程参与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工作,对内协助检察官办案并进行流程把控,对外加强对第三方监管人的监督制约,防止出现风险隐患。


责任编辑:王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