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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理论探索
发布时间:2021-03-30 16:43 星期二
来源:法治参考

  本刊记者 焦艳 整理

  2020年3月,检察机关启动对涉嫌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试点工作,成为今年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全国人大代表阎建国、黎霞、郑亚莉等人建议,希望检察机关扩大试点范围,进一步深化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确立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项探索中的制度,该制度有利于克服对涉罪企业刑事追诉引发的负面效应,加强保护市场主体,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学界也从制度内涵、制度设计、司法实务的具体做法方面,提出建议意见。

  有利于丰富企业犯罪追责体系

  山东大学检察理论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法学博士赵恒在《中国检察官》2020年第17期《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前瞻》一文中认为,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对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的企业,检察机关在调查审查的基础上,与企业签订以整改为主要内容的附条件不起诉协议,同时设立相应考验期,期满后经审查评估,可以依法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该制度突破了刑事诉讼法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范畴,即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扩大至单位犯罪案件。学者认为,这是我国健全企业犯罪治理专门刑事诉讼程序的有益尝试,有利于进一步丰富企业犯罪案件多层次诉讼体系。

  相较于既有的相对不起诉制度,赵恒认为,相对不起诉制度适用于简单轻微、危害不大的企业犯罪案件,其没有适用范围(罪名)的限制,检察机关在综合审查案件情况后,认为没有公诉必要,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则适用于某些犯罪行为相对严重但仍有挽救可能的企业犯罪案件,其应当有适用范围(罪名)的限制。检察机关通过允许涉罪企业履行特定行为(例如限期整改、赔偿被害人损失、恢复受损生态环境)等方式,最终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刑事追诉对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消极影响,尽可能平衡惩罚企业犯罪和保障经济发展的关系。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帆认为,构建我国的涉罪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现实基础和制度优势。在其发表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3期《企业合规中附条件不起诉立法研究》一文认为,附条件不起诉是企业合规的重要刑事程序激励。该制度赋予检察官一定的裁量权,即在一定的考验期内,当事人如果遵守双方协商达成的条件,将被不起诉,反之,则被提起诉讼。对涉嫌犯罪的企业,通过实施附条件不起诉,以正向激励(最终不起诉)与反向惩罚(起诉定罪)的鲜明对比,帮助或强制企业重建合规体系,最终达到对企业违法犯罪起到预防和保护的作用。

  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本要素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欧阳本祺在《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3期《我国建立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讨》一文中认为,目前企业刑事责任的根据应该是企业组织体本身的缺陷,而非单位领导的错误决策。他建议应构建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从注意的原则、司法机关权限范围、适用的犯罪类型以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协议内容等方面具体构建该制度。欧阳本祺认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不起诉制度,如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认罪认罚特殊不起诉,还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都是由人民检察院独立决定的。因此,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该与其他不起诉制度保持一致,由检察机关独立决定。对于未来立法设计,可以参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需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核准。在适用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标准时,建议采用综合标准。重点考虑企业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企业以前是否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起诉的附随后果,企业的管理制度与合规计划等。

  涉罪企业刑事合规考察制度实践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少军在《法学杂志》2021年第1期《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本土化的可能及限度》一文中,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已取得良好效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推广适用、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开始试点三方面论述当前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实践基础。文中举例,作为试点之一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7日出台《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涉企案件刑事合规办理规程(试行)》,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设立一定考察期,要求涉罪企业出具合规建设与接受考察承诺书,并在考察期内根据合规计划,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健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生产经营方式,进而在考察期结束后综合其合规建设情况、犯罪情节等决定是否起诉。学者认为,我国检察机关已经开始高度重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本土化探索,未来可期。

  潘云、杨春雨、季吉如在《中国检察官》2020年第21期《检察视角下的企业刑事合规建设》一文中认为,检察机关督促企业刑事合规建设,在审查起诉阶段启动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程序附条件不起诉,具有法律依据和天然优势。从法律规定看,检察机关具有参与推进企业刑事合规的职能。文中举例称,一个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大约各占用三分之一的诉讼资源。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如果启动刑事合规整改程序,绝大多数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在审查起诉初期就过滤处理完毕,使检察机关有更多精力来对不改正的企业提起公诉。

  建立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路径

  作为完善企业犯罪重要司法措施,在学者的理论构建中,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着不同路径。赵恒在前述文中认为,一种是引入域外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相当于引入刑事合规计划;另一种是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依托,改造我国现有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赵恒认为,可以通过扩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允许企业主动认罪并与检察机关签署相应的整改协议,如果企业在考察期限内完成承诺的行为,检察机关则依法为其提供相应的从宽处罚(不起诉)。并建议明确企业认罪认罚的成立标准、健全检察主导的具结评估机制,以及完善相应的配套方案等建构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框架。

  刘少军在前述文中认为,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本土化应当有其限度,即采用狭义不起诉的一元制模式,以刑事和行政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为前提,适用对象严格限定为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且只有在认定单位犯罪事实的证据达到刑事证明标准的情况下,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在相关法律规范体系完善层面,刘少军认为,尽管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认罪即给予从宽处罚的理念上有相通之处,但制度间的差异更大,不宜参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路径选择。刘少军建议,应当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单位犯罪,再辅之以企业合规建设、缴纳罚款等方面的特殊性程序改造,可能更有利于该制度的本土化构建和科学性发展。相应的,对于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程序限度,也应当作仅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不适用于侦查、审判、执行等其他诉讼程序的限定。


责任编辑:王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