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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从业者应纳入工伤保险还是新建保险制度
发布时间:2021-01-28 15:32 星期四
来源:法治参考

  本刊记者 邓玉杰 整理

  近年来,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济发展迅速,在提供大量就业机会的同时,其从业者劳动经济权益实现也面临诸多难题,以“网约工”尤为典型。在我国,工伤保险基本上采取与劳动关系捆绑的制度模式,由于“网约工”的工作特点并不完全符合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不少企业有意无意“忽略”了这一点。“网约工”这一遭受意外伤害可能性较大的群体,却难以获得工伤保险的保障。

  外卖员、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等新业态从业者由于劳动关系不明确,其权益保障缺失问题渐渐凸显。那么,究竟是将新业态从业者纳入原有的工伤保险制度,还是给这类人群新建一种保险制度?业内存在两种观点。

  新业态从业者的现状

  北京义联社会工作事务所发布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北京地区网约配送员职业伤害调查报告》提出,根据相关法律,只有与特定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才能享受工伤保险。这导致新业态从业者中的灵活就业者群体不能被纳入现有的强制性工伤保险体系。目前,各平台企业主要通过意外事故商业保险来应对职业伤害的风险问题,这种商业保险的缴费主体是劳动者,同时也存在覆盖面较窄、理赔率偏低、保障水平不足的问题,难以充分解决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问题。

  “网约工”打破了原来的“公司+员工”的模式,变成“平台+个人”,大部分“网约工”以灵活、弹性、平台、共享等就业形式存在,他们与互联网平台的法律关系较难界定。一些不具备法定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如一些网约平台上的快递骑手,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员是以“兼职”的身份存在于“网约”的雇佣关系里。这也让“网约工”这一新兴群体游离于传统的工伤保险制度以外,缺乏相应的保障。

  工伤保险制度是建立在具有稳定劳动关系基础上的,而新业态重新定义了工作和就业,劳动用工去雇主化、劳动关系灵活化特征愈发明显,不具备法定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致使该群体工伤保险缺失。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外公布,其中明确提出,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乔庆梅在接受采访时称,中央一号文件将新业态从业者的职业伤害保障问题提出来,说明这一问题解决的急迫性和重要性。

  观点一:纳入原有工伤保险制度

  有观点认为:现行的工伤保险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体系,有相对稳定的经办队伍。

  根据《社会保险法》与《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单位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在遭受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时,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事故的认定必须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的条件。众所周知,工伤保险和其他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不同,保险费用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

  而这种成熟的体系,对于新业态从业者却存在弊端。例如,平台会担心如果把这部分人纳入到工伤保险制度里来,会不会默认为这些从业者跟平台有了劳动关系,进而要求平台为他们缴纳五险。工伤保险制度里面还规定了几项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例如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这些责任如果让平台来承担,也存在很大困难。另外,还有一个重要问题是,现行的《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等并没有把新业态从业者纳入到社保的参保范围里面来,所以这项工作还会涉及非常复杂的修法问题。

  目前,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设计是以传统的、规范的劳动关系为基础设计的,缺乏对灵活就业者的职业风险保障制度安排。

  “究其根源,就在于新业态下的从业人员与用工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暂无定论。”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工伤保险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说。

  观点二:新建保险制度

  随着我国新业态从业人员规模的扩大,制度探索已经开始。有观点则认为,可以重新设计一套适应于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但这种方法也会带来制度过于碎片化、基金容易穿底等问题。

  2019年8月1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包括明确平台在“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相应责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天玉发现,这里面的新提法非常值得关注,比如“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积极推进全民参保计划”。随着劳动方式、工作方式发生变化,可以预测的是,一种区别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全民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将是一种必然。

  2019年1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意见》,其中在“健全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机制”部分提出,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如今,“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被写入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作为中共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部署。

  黄乐平建议,接下来,期待国务院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尽快将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相关立法工作纳入立法计划。鉴于新业态从业人员人数多、收入低,常常从事风险较高的工作,需要强制性的工作伤害保险来为他们提供职业安全保障。鉴于在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框架之下,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体系存在制度障碍和操作难题,因此有必要进行制度创新。

  乔庆梅认为,建立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应当重新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顶层设计,“打破现行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保险参保与否的标准,也就是说,工伤保险应该去劳动关系化”。

  “当然,新业态从业者也存在多种就业方式、多种行业,在工伤保险实施过程中不能搞‘一刀切’,应当研究分析各类从业者的职业特点、工作方式、职业风险特征,合理确定诸如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待遇水平等。”乔庆梅说。

  黄乐平表示,不管是建立新的职业险种,还是纳入现行工伤保险制度,都应该重视解决非正规就业人员缺乏工伤保障的问题。


责任编辑:王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