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首页>>
法制网专题>>习近平法治思想>>
以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提升治理效能
发布时间:2021-01-19 14:37 星期二
来源:经济日报

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必然要求。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对于发挥制度优势、提升治理效能,具有重要作用。

提高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只有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才能发挥法治在推进廉政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能力,必须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集中优势、发挥效能。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重点加强对高级干部、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完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破解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强化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的政治担当,不折不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还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举措。实践证明,通过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整合机构、完善职能、创新制度,有利于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8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全面覆盖,就是不仅要对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而且对公权力行使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也要实现监督全覆盖。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界定监督全覆盖的内涵和外延,加强日常监督,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有效应对全面从严治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突出、紧迫的实际问题。只有这样,监督体系的制度优势才能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

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调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监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就是要建立更加完备、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监督制度,让这个制度体系更好地发挥作用、更好地运行,产生更好的治理效能。

在法治轨道上行使权力可以造福人民,而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看,强化权力制约监督,必须切实加强党的统一领导,推动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推动党内各项监督协调联动,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推动各类监督相互协调,使各项监督制度形成合力、相得益彰。纪检监察机关要致力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其他监督主体要积极发挥各自的监督主动性,共同促进监督体系的高效运行和协调发展。通过实现监督体系的整合与优化,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充分发挥法治在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作者:宋玲,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长沙学院基地)

责任编辑:丁月茹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