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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性法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08 11:54 星期五
来源:法治参考

 本刊记者 唐荣


  2020年10月1日,全国首个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立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实践探索予以法定化,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进行了创新性、探索性的特区尝试,为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近日,围绕《规定》出台的相关情况,本刊记者采访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林雄。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深圳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及现状好吗?

  林雄:深圳检察机关探索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起步较早,2005年起办理了多起涉及生态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2006年7月颁布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以地方性立法的形式,在全国率先确认了检察机关对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职权。2015年,深圳被列入全国公益诉讼制度改革试点城市,探索出“公告制度”“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约谈制度”等一系列创新举措,在广东省率先实现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全覆盖。2018年6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了公益诉讼检察部。

  自试点以来,深圳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共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57件,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8件,提起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2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人提起数额达880余万元的生态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并得到法院支持。

  在深圳检察机关的积极推动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并作为重点立法项目。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共同组成的立法起草小组认真调研、多方论证、数易其稿,在进入立法程序、征求多轮意见后,形成草案提请审议并获全票通过。

  记者:您能就《规定》出台的必要性谈谈吗?

  林雄: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要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提出,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健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二是构建城市绿色发展新格局实行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提出,加快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严守生态红线,为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供中国经验。

  三是发挥经济特区立法权优势,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需要。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目前在制度设计层面尚不完善,国家尚无专门的公益诉讼法律法规,其内容散见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部分司法解释中,且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只有一个条文规定公益诉讼。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三类主体在诉讼活动中均遇到不同的困难,导致其未能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不利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全面深入开展。

  此外,充分发挥特区立法权的优势,先行先试,率先在全国制定出台专门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法规,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为国家公益诉讼立法提供“深圳样本”具有积极意义和作用。

  记者《规定》就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作了哪些明确规定?

  林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旨在保护生态环境不被损害,或者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在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生态环境损害可能时,允许对具有损害风险的行为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能够最大限度减轻或者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实践中对“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内涵存在较大争议。对此,《规定》对民事诉讼法中“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进行了明确和细化,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有关行政机关,是指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本规定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组织”。

  《规定》指出,人民检察院、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均可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并明晰了三类主体的权责: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提起与其职责范围相关的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关社会组织提起与其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相关的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定》对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前的公告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应当依法公告30日。同时,从提高办案效率出发,明确在办理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重大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两类案件过程中,可以不经公告程序,直接提起诉讼。

  记者:您能给我们介绍一下《规定》中的一些亮点吗?

  林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仅会造成公民身体健康、生命和财产的损害,而且还会导致环境质量恶化、生态功能退化与生态平衡失调,更有甚者会引发生态系统崩溃。尽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建立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生态环境污染具有持续力强且恢复难度大的特征,传统的事后赔偿、惩罚等救济手段,往往难以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生态环境污染行为。

  针对此类问题,《规定》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广泛采用的环保禁令制度,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内容,规定“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正在发生的,经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环境保护禁令,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环境保护禁令作出后,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损害不再继续扩大或者消除损害风险的,可以申请解除禁令;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行为人提供担保”。杜绝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在诉讼环节继续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为最大限度减轻或者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规定》还对起诉事由进行创新变通,将存在重大损害风险的行为也列入其中,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实际损害或者存在重大损害风险的行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同时,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围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出系统安排,对诉讼建议、诉讼听证、起诉公开、和解调解、修复监督及评估作出规定。

  此外,《规定》还重点对和解调解协议公告作出相应规定,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应当将协议内容向社会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前,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

  记者《规定》具体明确了检察机关哪些职责和权利?

  林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起诉职责。《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对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作出了规定。

  《规定》进一步健全了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结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法律监督中的有关调查核实权的规定,《规定》细化了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的调查核实权,参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有关内容,规定“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案件相关情况,可以由司法警察协助调查。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检察人员执行职务的,司法警察可以依法予以制止、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有义务协助调查的组织和个人拒绝、无故推拖或者妨碍检察人员执行职务的,由人民检察院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记者下一步,深圳检察机关就生态环境保护将有哪些工作安排?

  林雄: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更加有效打击环境资源类刑事犯罪、违法行为,更加全面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从2020年7月开始,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探索试行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统一由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理的工作机制。通过实行这一办案机制以更加充分整合和全面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深圳的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全方位的检察保障,以更加有效地落实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行示范区的意见》对深圳“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要求。

  下一步,深圳检察机关将在司法办案中积极运用《规定》关于强化检察机关起诉职责以及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等相关规定,准确把握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和生态环境公益保护体系中的功能作用,进一步强化与生态环境行政监管职能部门、环境保护组织等主体的沟通协作,把握关键环节,通过重点办理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重大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件,全力以赴推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积极稳健发展。



责任编辑:王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