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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谈民间借贷民刑认定边界
发布时间:2020-12-04 22:11 星期五
来源:法制网

民间借贷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主要受民法的规制。近年来,由于民间借贷规模和影响力的迅速扩大,民间借贷逐渐呈现出融资、营利和专业化化的趋势,一方面对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生产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其特殊性,也成为金融犯罪的焦点,在实践中,由于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很容易使公权力介入民间借贷行为。同时,也反映了司法认定中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不合理状况。在这类涉及金钱的交易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损害公平性及合法性的操作,其中并不缺乏一些“常规贷款”操作模式。

一般来说,借款人在与贷款人签订贷款合约后,会被安排签订一系列的按揭合约,委托合同和公证,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是指民间借贷集团盲目追求不正当的高利益,通过改变填空借记、设立流动账户、转移贷款结算、以虚假借口支付现金、企图增加债务、规避法院对民间借贷进行虚假诉讼、违法高利司法审查等一系列不良手段,形成证据链。

在2018年民间借贷案件审查指导方针(试行)中,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调,“日常借贷行为”是民间借贷行为法律合规审查的重点。如上所述,“一套民间借贷”不是刑法上的“一套借贷”,其实质仍然是民间借贷,受私法的制约。“套路借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新型犯罪,表面上是民间借贷的幌子。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民间贷款中存在着一定的“例行贷款”特征。一般民间贷款和合法民间贷款被视为“例行贷款”,追究刑事责任,这种错误的根源在于没有准确把握“例行贷款”与民间贷款的实质区别。民间借贷在货币交易中的流通,容易滋生大量以“民间借贷”法律形式掩盖的犯罪行为,在刑法中,涉嫌的犯罪行为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

为规范和妥善处理私人贷款纠纷和可能涉及私人贷款的犯罪,相继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的通知》等法律文件。但在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将大量民间多人借贷纳入“非法吸纳公众存款罪”的打击范围,从保护金融经济的宏观层面出发,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国家贷款市场和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但是对民间借贷的刑事打击过于宽泛,忽视了当事人的自主权,抑制了民间借贷市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王莉鑫)

责任编辑:胡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