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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江必新:民法典第四条
发布时间:2020-10-30 13:50 星期五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当书法遇上法律,会擦出怎样的火花?2020年7月11日,由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和法治日报社共同主办、法报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千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合承办的“书·法”系列活动正式启动。 

“书·法”活动旨在为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多开一点脑洞、多花一点心思、多出一点力量、多做一点贡献,引领和推动更多的人拿起笔来学法、写法,在不断“书·法”过程中,提升自身的法治素养,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

“书·法”活动以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条开笔,未来将对准更多的法律。

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江必新,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博士。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中国法学会第八届副会长,中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1999年被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当代中国法学名家”,2015年获中国行政法学“杰出贡献奖”、2016年获第二届“金平法学成就奖”。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300余篇。出版《十八大与法治国家建设》丛书、《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丛书、《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丛书等著作50余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研究”等多项课题。

责任编辑:刘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