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首页>>
2018年专题>>亮剑扫黑除恶 打造平安中国>>评论解读>>
被告人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发布时间:2020-08-27 08:13 星期四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 决战决胜扫黑除恶

毛洪涛(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和团队参与办理了5起涉黑涉恶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均得到有效保障。

在一起涉及45名被告人、38起犯罪事实的重大涉黑案中,控辩双方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及法律适用等存在较大争议,为确保充分举证质证及发表意见,庭审连续进行7天近100个小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聘请当地或外地律师进行专业辩护,没有聘请律师的被告人,办案机关也会联系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律师进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在确认其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及合法性后可依法从宽处罚。

“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明确,要切实保障律师在庭审中发表意见的辩护权利,实现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

我和团队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时,可以通过庭前会议就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及举证质证方式等程序性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在发问、举证、质证及辩论环节都能够比较自由、充分地发言。

一个深切的感受是,司法机关将“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这一指导原则贯穿办案始终,严格依法办理,认真听取并采纳辩护律师意见,部分案件取得从涉黑降到涉恶、从涉黑恶摘帽为普通刑事犯罪的良好辩护效果。

在我办理的一起涉黑恶案件中,办案机关在侦查阶段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黑恶势力及套路贷犯罪并据此展开侦查,律师根据会见了解的情况及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提出犯罪嫌疑人并不构成套路贷犯罪、不属于涉黑恶案件的辩护意见。办案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按照普通刑事犯罪起诉到检察机关,使案件成功摘掉涉黑恶的帽子。

责任编辑:高庆歌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