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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系列之民法典篇⑨
发布时间:2020-08-10 15:44 星期一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作品:民法典第十六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李俊旭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作者:辽宁省书法家协会理事 董晓祺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作品:民法典第三条

作者:原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副司长 赵威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作者: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云开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田永庆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作者: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四级高级检察官 张体文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责任编辑:刘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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