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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系列之民法典篇⑥
发布时间:2020-08-03 14:01 星期一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品:民法典第十七条

作者:故宫博物院原副院长 谢方开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作品:民法典第二十三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相国军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作者: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席小鸿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作者:山东省青岛市南区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钟文龙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作品:民法典第二十条

作者:中国驻老挝大使馆原武官 侯振山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作者:中国行草书法研究院副院长 姚义建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责任编辑:刘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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