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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民事检察的内在契合与协调共进
发布时间:2020-06-17 05:48 星期三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 滕艳军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  

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是几代民法学人乃至全体中国人民的夙愿。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典草案,标志着我国民法典时代正式来临。这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里程碑,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均具有重大意义。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的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为推进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方向。民法典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依据,而民事检察工作的有效开展对于维护民法典权威亦具有重要意义,两者之间属于内在契合与协调共进的关系。

民法典为民事检察监督办案提供了最重要的实体法依据。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为保障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而进行的法律监督,其核心是对公权力的监督,即对法院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监督。但从业务属性来讲,民事检察仍是对民事法律问题的判断和民事法律规定的适用问题。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76900件,同比上升32.3%。经审查提出抗诉5103件,同比上升29.8%;提出再审检察建议7972件,同比上升95.1%。从案件受理和采取监督措施的情况来看,排在前几位的案件类型均为合同纠纷、物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在合同纠纷中,排在前几位的案件类型分别为借款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对上述案件进行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以及不支持监督申请,均需从民事实体法中寻找办案依据。民法典施行后,民法典各编关于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以及侵权责任的规定,即成为民事检察监督办案最重要的实体法依据。

民法典为民事检察开展精准监督指引了重要方向。民法典是一部综合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在民法典立法过程中,物权编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合同编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进一步完善了合同制度。人格权编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了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进一步完善了人格权法律制度。婚姻家庭编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及时回应了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继承编在原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侵权责任编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益做法,对侵权责任制度作出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最高检党组指出,民事检察要树立精准监督的理念,即优先选择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争取抗诉一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的问题。上述民法典各编所坚守的价值理念以及修改完善的相关内容,为检察机关开展精准监督指引了重要方向。检察机关应当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发掘民法典适用中的典型案例,通过个案的公平正义来引领司法进步、促进社会进步,实现民事检察监督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民法典为民事检察参与服务国家治理提供了重要条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支柱,民法典将相关民事法律按其内容的同一性编纂成六个分编,形成了逻辑缜密的有机整体,实现了民事法律关系领域国家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坚强的民事法治保障。民事检察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如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所指出的那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更高需求,不仅体现在刑事案件中,而且更多体现在民事案件里。”民事检察是贯彻实施民法典的重要一环,对于把民法典的制度优势切实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的各项职能,找准民事检察与参与服务国家治理的契合点、着力点,逐步实现民事检察与参与服务国家治理的深度融合,依法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民法典为实现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重要契机。民事检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多年来,民事检察逐渐走出了一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稳步发展的道路,为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毋庸讳言,民事检察工作与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新时代人民群众更高的期待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具体体现在:一是民事检察监督力度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不相适应;二是民事检察工作与刑事检察工作发展不平衡;三是基层民事检察工作总体薄弱。民法典的出台,为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实现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重要契机。我们要主动适应民法典出台给民事检察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着力提升民事检察专业化水平。一方面,我们自身必须努力钻研民事法律业务,并培养崇尚法治、恪守良知、理性公允的职业品格,把每一起民事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检验的铁案。另一方面,我们要聚焦民事业务能力短板来优化专业培训,通过专业知识的培训、专业方法的掌握、专业技术的运用,着力弥补民事检察知识弱项、能力不足、经验盲区,确保我们的专业素养始终跟上时代节拍,堪当时代重任。

责任编辑:刘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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