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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的意义与价值
发布时间:2020-06-16 11:32 星期二
来源:法人杂志

玄玉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诞生了,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总计1260条,皇皇十余万言,堪称新中国立法史上的鸿篇巨制。条文规模虽不及2200余条的法国民法典、2300余条的德国民法典,但在东亚区域具有比较优势,多于日本、韩国的民法典。它将我国制定颁行于不同时期的婚姻法(1980)、继承法(1985)、民法通则(1986)、收养法(1991)、担保法(1995)、合同法(1999)、物权法(2007)、侵权责任法(2009)、民法总则(2017)等9部法律予以汇编纂修、熔于一炉,涵盖了不同民事主体从“生”到“死”的各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名副其实的“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的编纂过程历时五载,完成了总则与分编“两步走”,在借鉴大陆法系“五编制”民法典传统结构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最终形成了包含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在内的“七编制”民法典,体例结构上的特色十分鲜明。特别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民法典的出台更加蕴含了展现建设成就、总结发展成果、昭示制度文明的重要意义。

制度建设的里程碑

伟大时代,盛产伟大法典。法国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的成果,德国民法典是德国统一的象征,日本民法典是明治维新的产物。新中国成立7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中华民族实现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有关数据,1952年至2018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从679.1亿元跃升至90.03万亿元,实际增长174倍,占世界经济的比重接近16%。我国人均GDP从119元提高到6.46万元,实际增长70倍。我国已成为世界经济第二大国、科研人员第一大国、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外汇储备第一大国、服务贸易第二大国、使用外资第二大国、对外投资第二大国。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编纂民法典”第一次进入党中央全会决定,民法典的编纂自此列入党中央的重要工作议程。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民法典作为支撑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经济社会秩序、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基础性法律,对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正是在这一历史条件和背景下,在经历了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4次未尽的民法制定活动之后,新中国第五次民法典制定工作于2015年3月进入立法程序后,经过紧锣密鼓、有条不紊的推进,终于瓜熟蒂落。一部承载着几代中国人期盼、凝聚着几代法律人心血的“经国之伟制、盛世之华章”,必将成为中华民族法律制度史上的丰碑。

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马克思说,“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我们耳熟能详的权利平等、意思自治、契约自由、自己责任等近现代法律理念和原则,即是法国民法典的历史贡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完善,民事权利持续巩固充实。2004年,“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写入宪法;2007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中国共产党党章。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得到不断满足,而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对权利保护更充分、权利救济更有效的期待日益迫切。民法典的编纂出台及时回应了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新需求,它不仅秉持了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的传统遵循,在充实民事权利体系、优化权利变动规则、健全权利保护机制、完善权利救济方式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比如,增加了土地经营权、居住权的规定;人格权独立成编;设置了生态环境损害、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而且因应网络化、信息化和大数据技术蓬勃发展的时代特点,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完善了电子合同的订立规则,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人格权益,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为人民群众有效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开展民事活动确立了基本规则、划定了权利边界,将发端于19世纪的民法典“权利清单”打上了21世纪的烙印。

社会价值的航向标

民法典既是理论逻辑的深刻提炼,也是社会价值的法律表达。德、日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分别发生的理性主义与民族精神、“断行”与“延期”的论争,即反映了对本民族文化传统和社会价值追求的合理关照。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和编纂过程中同样伴随着争论,大到法典的体例、人格权的编制、债权总则的去留,小到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合同规定)、文体活动(自甘风险规定)、宠物伤人(饲养动物侵权规定)。民法典正是在一次次争论中得到洗礼、淬炼和升华,不断走向成熟,致力成为回应社会关切、凝聚社会共识、引领社会价值的模范法典。比如,民法典规定了实施紧急救助的行为人对受助人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应承担相应责任,树立了见义勇为、崇尚英雄的价值导向和行为规范。根据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经验,民法典规定在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基层自治组织或民政部门对被监护人负有补充监护义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执行政府实施的应急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配合;规定因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国家可以实施征用、下达订货任务,相关民事主体应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再如,民法典规定了居住权制度,居住权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从而回应了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社会需求。针对离婚率上升带来的有关社会问题,民法典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了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明确了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配偶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补偿,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民法典正是通过这些制度设计和规则创造,将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核心价值融入民事法律规范,促进全社会讲求诚信、弘扬正气、传播大爱、信仰法治。

民事裁判的总章程

民法典的条文内容既是社会成员开展民事活动的行为规范,也是司法人员办理民事案件的裁判规范。借助潘德克顿学派的法典化技术,众多民事单行法律经过系统化提炼和逻辑化编排而形成一部民法典。对于法官来说,学法更系统、找法更方便、用法更科学,将民法典称为“民事裁判的百科全书”亦不为过。具体而言,民法典对于法官工作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民法典条文中有近90处直接提及“人民法院”,这些条款或者赋予相关民事主体寻求司法救济、保障自身权益的权利(如“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或者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时应遵循的有关规则(如“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对法官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其次,民法典对以往民事单行法中已经过时或不再符合实际需要的条款进行了删改(如删除了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确认或增设了一系列新的制度规范(如增加了“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则的调整使案件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和案件的裁判依据发生重大变化,对司法裁判带来直接影响。再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对“于己有利”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而对于何为“于己有利”的事实,需要结合民事实体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民法典将成为法官就有关待证事实向不同当事人分配举证责任的重要依据。比如,出租人起诉承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理由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实施转租。那么对于“转租是否经过出租人同意”的待证事实,法官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呢?按照德国法学家罗森贝克提出的证明责任理论,根据民法典关于“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的规定,承租人的转租权须基于出租人的同意,这属于权利发生规范,应由承租人对“转租经过出租人同意”承担举证责任。 

尽管对于法典的内容仍然存在着诸多争论,但总体来看,中国民法典是一部成功的立法,它的颁布是国家民族发展历史上的一件大事,必将带来十分深远的影响。同时,作为一部崛起大国所制定的适用于14亿人口的21世纪民法典,其国际影响也将不断显现。

(作者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责任编辑:冀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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