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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体制机制
发布时间:2020-05-06 06:50 星期三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治观察

要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等的修改完善,创新和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举措,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框架

□ 任 进

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项重大任务,是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传染病疫情防控体系,改革开放以后又不断发展。特别是2003年“非典”发生后,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法律法规逐步健全,防控体系日益完善,对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了重要保障。

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体系,在这次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党委领导、党政同责、部门协同、群众参与、科技支撑和法治保障的体制优势得到较充分的体现。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党中央成立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派出指导组;县级以上地方设立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挂帅,由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或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各方开展应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指挥、亲自部署,就疫情防控主持召开一系列会议、作出重要指示。加强党的领导,是疫情防控的坚强政治保证。

国家行政管理承担着按照党和国家决策部署,依法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大职责。根据宪法关于中央和地方职权划分的原则,传染病疫情防控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负责、分级管理的公共卫生事项。国务院按多部门联防联控机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各地政府根据相关部署,相继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此外,各地还组织调派330多支医疗队、4万多名军地医护人员紧急驰援湖北,19个省市采取“一省包一市”方式,将大量医疗设备、人员、物资往湖北倾斜。这一系列行动为我国在疫情防控中抢得先机、争得主动创造了有利条件。

各地区各部门协同配合,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卫健委依法主管疫情防控工作,发展改革、工信商务、外交外联、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财政金融、文化旅游、科技教育、市场监管、社保医保、资源环境、国资林草等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以及人大、政协和群团各司其职;各级疾控中心依法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等工作;医疗机构大力开展医疗救治和预防工作,广大医务工作者义无反顾、日夜奋战。

这次疫情防控中,社会各界积极配合各部门支援疫情防控工作。广大公安民警、社区工作人员等坚守岗位、日夜值守,新闻工作者不畏艰险、深入一线,广大志愿者真诚奉献、不辞辛劳,为疫情防控作出了重大贡献;社会各界募资捐物、无私付出,展现了同舟共济的深厚情怀;各级党委政府,推动防控资源和力量下沉到社区和村庄,广泛联系群众、发动群众、凝聚群众,外防输入、内防扩散,有效确保了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广大人民群众众志成城、守望相助,形成了抗击疫魔的强大合力。

疫情发生以来,科技、卫健等多个部门组成科研力量协同攻关,组织跨学科、跨领域的科研团队,不到一周时间就确定了新冠病毒的全基因组序列并分离得到病毒毒株,及时向全球共享;适应疫情防控紧迫需求,面向全国揭榜,分阶段推出多种检测试剂产品;采取老药新用、研发新的治疗手段、中西医结合等方式,迅速筛选了一批有效药物和治疗方案,推荐到临床一线救治;采取多条技术路线并行推进疫苗研发;通过对病毒生存环境、传播途径方面的研究,为制定完善防控策略提供了科学依据。

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我国多部法律对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有相应规定。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传染病的分类、预防(监测、预警、疫情信息公布)和控制等作了明确规定;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内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也规定了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工作,是疫情防控的重要保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既要立足当前,科学精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要放眼长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针对这次疫情暴露出来的短板和不足,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该坚持的坚持,该完善的完善,该建立的建立,该落实的落实,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

因此,要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等的修改完善,创新和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举措,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框架,完善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体制机制。

一是完善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领导指挥体系和管理体制,确立党委领导、党政同责、部门协同、依靠群众、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体制机制。特别是要建立集中统一高效的领导指挥体系,做到指令清晰、系统有序、条块畅达、执行有力。

二是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健全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卫健委、疾控中心、医疗机构等在传染病防控中的职责权限;强化疫情防控属地责任和快速应对,除国家卫健委、省级人民政府公布传染病预警和国务院和省级卫健委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外,还要依法赋予市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卫健委传染病预警公布权和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权。同时,整合卫健委、疾控中心和医疗机构的职责,贯彻预防为主工作方针,将预防关口前移,赋予医院和疾控中心提出预警和其他防控对策的权力,避免小病酿成大疫。

三要加强传染病防治法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的衔接,健全重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并体现突发传染病防控的特点。

四要改革完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重大疾病救助制度、应急医疗救助机制和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健全科学研究、疾病控制、临床治疗的有效协同机制,及时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形成制度化成果,完善突发重特大疫情防控规范和应急救治管理办法。

[作者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教授]

责任编辑:乔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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