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鹏]:随着数字技术的大规模应用,其实对法律的调整,对行政程序的影响,在相当程度上是具有结构性的,甚至在某些具体的领域,可能已经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原来的征税,比如消费税,是基于具体到一个固定市场,基于商品的销售,比如在四川、江苏有大规模的价格定价产生消费税,税就会留在江苏和四川。但是数字平台星期兴起之后,广告是一个核心的业务,通过大量的补贴,这个服务,甚至没有价格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不会产生类似于消费税,相反,会通过广告,广告就会集中到北京、深圳这些具有大量数字平台的,会诞生整个税收分配的调整。我们国家还能够用中央和地方税收的重新分配来进行调整,但是跨主权国家之外就会形成超越主权国家之上的国际社会如何调整。前段时间学者提出了全球数字征税,建立一个超越主权国家之上的管制框架来协调税收,甚至进行全球更高层面的征税问题。对某些具体的行政领域的颠覆可能已经超出了我们的想象,我想在这样的视角下,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可能是长期的,要伴随它不断分析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了哪些结构性的影响,从而讨论如何把我们所珍视的价值植入到系统中去规范它。期待进一步的讨论,谢谢大家的参与! [18:45] |
| [赵鹏]:今天的讨论还有一个隐隐约约呈现出来的,技术到底是工具主义还是实质主义,我们传统的理解技术是工具,真正叫做道德和法律上的评价是使用技术的人。当大规模的技术快速普及和影响到社会各方面的时候,实际会形成一种架构,我们会在技术本身所限定的范围内活动,代码即法律,也就是说,我们本身创造了工具,但是工具会反过来塑造我们,也是马老师提出的更加实质的观念。确实可能让我们理解这样一个问题有更层次的角度。 [18:45] |
| [赵鹏]:同时,就像今天提到的,当技术快速突飞猛进的时候,没有法律的补齐,也使大量的保护漏洞呈现出来,仅仅是数据的调查就可以看出,传统的是用检查、强制、征收概念,我们来理解的角度还没有呈现出比较清晰的图景。法律的完善既有利于技术的平稳嵌入这个社会,同时也能够织密完善法律保护的漏洞。今天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视角,一般程序法和特别程序法的互动。一些学者对域外的一般程序法的介绍,可以看到一般程序法的调整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滞后于特别程序法,这可能是历史的过程,一般都会经历法典化、再法典化的过程,确实也提示我们研究一般行政法的行政法学科,确实要向部门领域的实践进行学习、提炼。 [18:45] |
| [赵鹏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开到最后,首先对大家表示感谢,感谢大家的支持,感谢大家的投入,感谢大家对这个议题的贡献!议题之所以密,也在于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还没有能够梳理出清晰地脉络和框架,或者找出关键。今天这场研讨会更多是比较全面的呈现。当然,通过这场研讨,我刚才和刘艺老师讨论,实际上,我们也慢慢看到对这个问题理解的基本架构,可能接下来我们组织一系列聚焦某一个关键结点的问题。通过今天的会议,我自己理解,实际上这样一个讨论也展现了法律和技术互动,以及整个行政程序法来回应技术社会的挑战。我自己的理解来看,实际上,技术的快速突飞猛进,如果没有法律制度的相应补齐,可能面临着,第一,技术的进程实际会受到影响,如法院要以法律进行裁判,仍然强调在证据采集的时候必须提供原始的介质存储数据。但是当政府的建立已经建立在数据的大规模连通的基础上,基于物理的提供,和现在的数字化要求的效率,确实会存在一定的紧张。因此,如果没有法律的适当调整,实际上技术也难以大规模部署。 [18:44] |
| [王灿发]:第三个成功就在这一次会议上提出了数字政府建设过程当中的一些法律问题,就是说数字政府建立当然是一个好事,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如果监管不到位,如果把方向走偏了,公众的权利,社会组织的权利,企业的权利都会受到侵害。在这种情况下,怎么来规范提出了好多的意见,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建议,所以对于我们今后数字政府的建设,我觉得如果我们把这些意见和建议整理一下发给有关的部门,会起到很好的作用。最后,再一次的谢谢大家! [18:44] |
| [王灿发 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主任、教授]:各位学者、各位朋友下午好!首先,要感谢各位从早到晚坚持到底的与会者,我们等到这个时间还有这么多与会者在这儿坚持,我觉得这是对学术非常有追求的精神。应该说,我们今天的研讨会是一个非常成功的研讨会,可以从这几点看:在一天的时间内,除了主持人以外,有将近40位与会者做了大会发言和交流。这是一个非常高效的研讨会。第二个成功是提供了大量的信息,这方面的信息一个是国外的信息,我们有一个专门的环节就是谈国外的数字政府管理的信息。再一个国内的信息就更多了,还有行政法方面的信息,我们有民法学者参加,还有经济法学者参加。就是各方面的信息都在我们这儿汇总,所以听到了多方的观点和意见。 [18:43] |
| [主持人林华]:谢谢宋烁老师!也谢谢八位发言人的精彩发言,再次感谢! [18:41] |
| [宋烁]:政府数据开放前的评估审查机制,主要由开放主体根据数据分析分类的要求,对你开放的政府数据资源进行评估和审查,对于符合开放条件的纳入到开放目录或开放清单,具体区分不同情况要遵循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和保密审查等程序性的要求。政府数据开放后,面对可能突发的各类安全事件,需要建立应急管理机制,包括事先拟定应急预案,对于在数据开放过程当中,监测过程当中,发现的数据泄露等异常情况进行监测和预警,以及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等。所以未来还是要具体细化到政府数据开放与利用各环节,补充和完善政府数据开放安全监管的体系。以上是我的报告,谢谢! [18:41] |
| [宋烁]:对比美国、英国等先行开放政府数据的国家,大家普遍建立了政府数据开放许可机制,也就是由开放主体与数据使用者签订一个数据开放许可使用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规定数据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能够形成对数据利用行为的有效监管。我国目前地方数据开放平台普遍没有使用数据开放许可使用协议,我梳理了目前现有的17个省级数据开放平台,只有浙江省一个使用了数据开放许可使用协议,其他地方都没有使用。但如果能够使用数据开放许可使用协议的,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对完全开放类数据的监管缺失问题。最后,针对数据安全风险监管。政府数据开放与利用的全过程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如何对这些风险进行有效监管?也是政府数据开放制度的推行目前面临的最大困境。目前,中央层面的立法缺失,我也梳理了我国地方的有关监管机制是非常单薄,主要分为政府数据开放前和开放后两个阶段。 [18:39] |
| [宋烁]:我国现有地方立法确立了以下三个监管机制。首先是对开放目录的审查机制,这个是由开放主体和主管部门对开放主体编制的开放目录进行事先审查,政府数据开放之后,要建立相应的动态调整机制,这里面涉及到对开放范围的持续评估和更新。最后,还有意见反馈机制,如果公众对政府数据开放范围有意义或有开放需求的话,可以通过平台提出。实际上,现有这三个监管机制并不能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比如最后一个意见反馈机制,虽然大部分的平台,包括地方立法都赋予了公众有提出意见、反映需求的权利,大多并没有设置相关的政府回应义务以及没有落实责任机制。使得对政府数据开放范围的监管效果大打折扣。第三方面,对政府数据利用监管。目前,对政府数据利用监管有两个方面,一是针对有限开放类数据而言,主要监管有限开放类数据的使用情况,具体而言就是由开放主体对特定的数据使用者进行追踪,去审查他们的数据使用行为有没有符合开放主体与特定的使用者事先开放的使用协议。二是处理有关违规利用数据行为的投诉举报。 [18:38] |
| [宋烁]:首先,对数据质量的监管。我们知道,政府数据开放制度对数据质量的要求非常高,为了促进数据资源的可用性,一般对数据质量提出一系列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数据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可描述性,以及要采用机器可读的格式开放等。如何监管呢?我梳理了我国地方立法建立的相关机制,主要是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政府建立数据质量监管体系,具体包括了事先制定数据质量标准,在开放过程中,对政府数据的质量展开评估,以及持续性的监督和检查。另一方面地来源于开放平台的公众反馈,目前的数据开放平台一般都设置了数据纠错、意见反馈等板块模式,这样一来,公众也被纳入了政府数据开放质量监管的主体中,有力的提高了监管的有效性。第二方面,对政府数据开放范围的监管。政府数据开放范围与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有着很大的不同。一方面表现为政府数据开放范围的确定方式并不是法定的,而是采用目录管理方式;第二,在开放内容方面,政府数据开放并不遵循以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公开原则,而是遵循需求导向,重点开放的是社会需求度高,且具有高价值的经济社会领域的数据。这种情况下,对于政府应当开放而未开放或违规开放的行为如何监管呢? [18:37] |
| [宋烁]:其次,两者的制度目标存在显著差异。政府数据公开制度旨在实现提升政府透明度,促进民主问责的政治目的。而政府数据开放是通过促进社会对数据资源的再利用,进而实现促进经济发展,提升政府的服务质量以及提高治理能力等经济社会方面的目标。正是因为二者在制度目标以及制度形成基础的显著差异,决定了他们是具有本质区别的两项制度。就政府数据开放中的政府监管问题,今天主要就谈一谈政府监管内容。政府数据开放中的政府监管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数据质量、开放范围、数据利用、安全风险。 [18:35] |
| [宋烁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非常感谢主办方给我这样一次宝贵的学习机会。数字政府的政府监管主题,今天主要想从政府数据开放的政府监管角度,向各位做一个简要的汇报。政府数据开放是近十年来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兴起的新兴技术,外在表现形式表现于政府掌握的资源向社会公开,经常被与政府数据公开混淆。实质上,两者是有区别的两项制度。政府数据开放与数据公开的制度形成基础不同。政府数据公开的理论基础是公民知情权,政府数据公开制度就是围绕这一基础构建起来的,所要解决的是政府合法性的问题。而政府数据开放的形成并不是基于权利基础,而是来源于大数据技术的驱动。大数据时代到来之后,各国政府都看到了数据资源在创造经济价值上的潜力,以及在解决公共治理难题上的能力,都想要借用数据信息技术实现新一轮的政府治理改革。而政府数据开放制度就是各国政府借助信息制度来实现治理改革的制度工具,所要解决的是政府有效性的问题。 [18:35] |
| [主持人林华]:下面有请最后一位发言人,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的宋烁老师! [18:34] |
| [田林]:如果再正面回答一下刚才提出的问题,数字政府到底好不好呢?应该说,数字政府就如同科学技术,本身是没有什么善恶之分,也没有什么好坏之别。关键是什么人在用?怎么用?这次我们研讨会我感觉特别有意义。其次,围绕着数字政府在建设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一些什么,我也做了一些粗浅的思考。这些思考可能比较零碎,不像大家那么系统化,但有一些企业实践的视角,有几点:第一点,希望提出来数字政府在建设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特别保护好企业和个人的信息。第二点,数字政府在建设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好数据权属和交易的问题。第三点数字政府建设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促进技术监管措施的公平适用。第四点就是想原则的提一点,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最可依赖的还是人,不是机器。 [18:33] |
| [田林]:但是,我们要认真思考数字政府究竟是什么呢?我感受到大家在理解数字政府的时候,可能数字政府的定义还是一种器物层面的对于政府的期待,对于政府变革的一些寄托,一些理想。为什么说是器物层面的呢?例如很大一部分,原来说电子政务2.0时代还是怎么样,都是办公的数字化、自动化等等。但是自动化的办公环境,虽然说能够提高政府的效能,尤其是在现在互联网+,可以非常强大的把一些信息技术手段赋能给监管部门之后,互联网的这种加监管造成了特别强大的监管执法的能力。这些方面理论上来讲政府越强大,服务人民的能力越强。但是,反过来说,这种特别强大的政府如果不能做理念制度层面的变革,可能就会产生不利影响。 [18:32] |
| [田林 美团法律政策研究院副院长]:大家下午好,非常感谢主办方的邀请,原来是在机关里研究行政立法,现在到美团之后开始研究平台责任、数字经济立法,最近也开始研究劳动用工的一些问题,所以欢迎在座的各位专家学者多给我一些指教。围绕着数字政府的监管问题分享一些自己粗浅的思考,首先,可能有一些突兀,但要提出一个问题,数字政府是不是真的就好呢?数字政府就一定好吗?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来,打造数字政府,培育数字经济,构造数字社会。大方向上根本没有问题,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是大潮,十九大就是反映了社会的潮流,反映了社会的共识,代表了民众的呼声,从这方面来说数字政府肯定是好的。 [18:32] |
| [主持人林华]:下面有请美团法律政策研究院副院长田林发言。 [18:31] |
| [苏苗罕]:第五种情况就是公众参与。比如说他涉及到为了便利跟公众的沟通,他是起到这样一个作用,可以收集公众的意见,对意见用机器学习来进行分析。这是在美国他有一个门户网站,GSA管理的网站,他用机器学习来分析他收集到的公众意见。还有内部管理,我们讲内部行政,尤其是涉及到有点像我们的机关事务管理,包括各种采购,雇员管理的问题,还有网络安全。最后,我们讲一下人工智能跟数字政府建设,涉及到法律环境建设的问题。更具体的比如说前面的老师讲到的技术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就不展开了,这里主要涉及到建设一个良好的算法治理或者人工智能的治理需要的一些法律的环境。一个就是涉及到数据输入的问题,数据的输入决定了后续的结果到底好坏。 [18:25] |
| [苏苗罕]:对具体的应用可以做一个类型化的分析,第一种情况就是就是用在规制机关决策的场景当中,不是针对单个规制对象,主要是对相关的信息进行分析了之后,对他后续的比如说规则制定可能会有一些帮助,就是相当于为规则制定服务的。第三种情形用在行政裁决,比如说社会保障局,美国有一个很庞大的行政法法官的队伍,他每年收集的案件要超过整个年办的案件,还有专利和商标局,因为案件量非常大,所以引入了AI来帮助作为一个辅助。第四种情况就是公共服务,比如说美国的邮政在无人驾驶汽车,笔迹识别,用AI技术为公民提供服务。 [18:24] |
| [苏苗罕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谢谢法治政府研究院的邀请,我今天这个报告的题目就是关于人工智能的政府应用相关的法律问题。美国最近几年出了两个总统令,一个是讲美国要保持人工智能全球的领导地位,其主要调整的是政府机关之外的,对民间人工智能应用伦理的这些相关的规定。另一个是属于政府如何去使用AI,要保证它的可信赖性的问题。美国的一些研究报告。首先讲到人工智能这个定义,我们现在法律当中有两条是提到了人工智能,但是相关的定义是没有的。2019年美国的财政年度国防授权法,对于AI做了一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到他其实涉及到的种类还是挺多的。但是,从实践来看,AI最主要的应用场景是机器学习,美国的研究报告里面将近一半是属于机器学习。关于机器学习一般还有具体的分类,比如说分为有监督的学习、回归分析,分类结构化预测,不同AI的技术对应的一些场景还是有特殊性,包括无监督学习。其实美国人也有抱怨,AI技术的应用有不同的情况,但是在实践当中有一个问题,很多时候行政机关对于他应用的描述有点像打广告,言词不祥。 [18:23] |
| [主持人林华]:谢谢许可老师!我知道他的背景是民法学,但今天讨论的是行政法的问题,也体现了我们的会议多元化,下面有请同济大学法学院的苏苗罕老师! [18:23] |
| [许可]:从数据来说,我们应该迈向更加广阔的数据治理,数据不仅仅是政府的资源,同时也是个体的人格要素,应该是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治理的场域。包括个人数据权利、数字技术自主选择、数据使用透明度以及数据非歧视。流动治理,我们都知道,在没有健康码之前,每个人都要被网格化的固定在小区、工作场所。有了健康码之后,我们反而可以变得更加具有可迁移性,可以从一个地方到另外一个地方,只要码是绿码。传统的网格化治理,在健康码的使用下,可以变成网络化治理,我们称之为流动性的治理。这种流动性的治理带来的反思,我们如何对待传统网格里面的陌生人。是不是应该赋予陌生人更多的权利,让他能够参与到我们的流动治理里面去。智慧城市很核心的底层架构是作为平台的政府建构,既有技术层面的支持,应该也有组织再造,以及理念更新,这次会的很重要的主旨在这里。谢谢大家! [18:22] |
| [许可]:利益攸关方的参与和包容性不足,最典型的利益攸关方应该是公民参与,德国有个技术叫做万众抗疫,类似于中国的万众创新,讲的是让公民发动一种积极的参与精神,去发明一些小的科技工具,帮助政府做防控。第二个层面,数据治理。这个词已经说的非常多了,数据治理有不同的含义。最早期的数据治理,讲的就是一种狭义的数据治理,类似于公司治理,发挥企业的价值。后来数据治理慢慢变成了行政治理,我们看到的用数据来治理,用数据说话,等等。不仅是作为政府的社会管理一部分,甚至成为了社会绩效管理的一部分。这种社会治理放在健康码的语境下,显然健康码也是政府通过数据来管理民众的方式,因为它直接限制了公民的出行自由或行为自由。第一个层面是数据质量过不过关,有没有多元的数据的交叉验证;第二个层面,不同来源的数据、不同地方政府的数据有没有一个开放和共享的平台。在江苏、浙江每个市都有不同的码,这些码之间不存在相互的认证,除了一个省以内,在不同的省之间的交互是非常困难的。五一期间我去了成都,成都说你必须要下载四川的健康码,我用北京或国家的,他说我们都不认。这就是一个问题,没有底层数据的共享和开放就没有办法实现数据的打通。数据黑箱,是不是要明确告诉相关方是怎么做出决定的。数据保护,最小必要原则,你的健康码数据在未来是不是应该有个最短的存续期间,最小的访问授权,目的是不是要确定。 [18:22] |
| [许可]:第二个,经由设计的治理。健康码嵌入到病毒防控的行政行为之中。它是一种行政行为,但这种行政行为已经成为了被制度、架构、科技所塑造的治理行为。第三个,应该遵循标准—认证—认可三位一体的治理,是企业、政府和行业组织共同参与的结果。健康码的产生是几家大的企业,阿里巴巴、腾讯深入和政府合作,从而产生出来的治理,而标准—认证和认可也是整个治理科技的核心,因为在做国家标准的治理,最后会有一些国家标准的认证,认证结果可以被国家所认可。治理科技是不是完全都是好东西?任何东西都有好有坏,治理科技也是如此。刚才郑老师谈到对治理科技或对于没有手机的老年人的启示,事实上,现在有5亿人仍然游离于网络以外,30%的人是没有使用智能手机,虽然可能有手机,但并不是智能手机。在健康码的使用过程中,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地方采取各方法帮助一些老年人去使用健康码,这是好事。如何对待这些剩余之人,是治理科技所面临的重要问题。行政法上的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有所欠缺。在健康码里面也是如此,很多人打电话说,怎么回事,我的码本身应该是绿码,怎么一下变成了黄码、红码。我看到很多回复说,对不起,这是我们通过算法、程序自动设置的,没有办法改你这个码。问题来了,有没有政府除了通过算法、程序做出决定以外,需不需要个人的介入权力? [18:21] |
| [许可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感谢刘艺老师的邀请!我将谈谈如何从网络法的研究者的背景去看待行政法的视野。今天提出的问题居多,那就是健康码,健康码现在已经变成了习惯,包括刚才来到大楼,进门之后还要拿出健康码扫一扫。健康码到底是什么?健康码从法律角度到底会带来什么新的挑战或回应?我想提出三个治理视角。第一,健康码是一个治理科技,技术层面是治理科技,内容层面是数据治理,社会层面是流动治理。治理科技,这个词是我自己的臆造。我觉得监管科技这个词,不足以把握我们现在的态势。事实上,我们大量的监管,考虑到从上到下,而这个时代更多讲的是多元共治的理念,在刚出台的数据安全法也有所体现,是协同治理。治理科技的讲法从治理取代了规制。第一个,它是赋能技术,不仅仅对于企业的赋能,不仅对于政府的赋能,也是对于个人或企业的赋能。 [18:21] |
| [主持人林华]:谢谢!延青老师参与了国家有关标准的起草,也有APP治理工作组的经验,给我们展现了很多原生态的实践经验,非常感谢!第四位发言人,来自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的许可教授,欢迎! [18:21] |
| [邢会强]:重点汇报一下侵权责任,包括政府没有保护好个人信息的政府侵权责任,如果没有保护好,可能会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开放数据造成数据使用人损害,我认为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因有两点:第一,不收费,没有相关对价,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不能适用民法侵权规范。第二,政府尽管很努力,但也不能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内容或适用性。如果义务太大,会约束政府的积极行为。第三,不予开放政府数据导致的损失一般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在民法中一般是不赔偿的,个别例外才赔偿。政府不予开放,数据的行为也是不可塑的,主要原因是保障了权利是反射性的利益,不是一种公法上的公权力,受害人是非常不特定的,并且存在纳税人的循环困境问题,但认为是可复议的,复议制度尽量应当比诉讼制度的范围宽,尽管现在的复议法找不到可复议的依据,但从理论上讲,复议应当具有救济功能,应当提供救济。各国都会对政府数据开放提供内部申诉机制。这是我的一些粗浅研究,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18:16] |
| [邢会强]:第二,政府数据开放政策与立法有别于传统的立法,多属于促进型立法,而不是规范性的立法,鼓励、促进这样的词汇比较多,规范约束比较少,决定了政府数据开放的义务,义务应当是一种抽象义务,而不是具体义务。抽象义务并不要求政府一定来做这样的行为,而是鼓励政府做这样的行为,政府不这样做,一般来讲后面没有强有力的措施。政府数据开放与政府数据公开,是完全不一样两回事,理论基础不一样。政府数据公开主要是防止腐败、监督政府,理论基础是政府合法性理论。政府数据开放的理论基础是政府效力理论,让政府更有效的解决社会问题、创造就业机会。政府开放数据更多是标准和实践。政府数据公开是保障的公众的知情权,政府数据开放是保障的公众的发展权。发展权更靠后出现。政府数据开放的法律责任,可以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前面写的行政责任,包括对相对人的行政处罚,滥用数据或者是不当的进行了还原等。当然,还有政府侵权责任,这不应当叫民事责任,类似于民事责任。 [18:15] |
| [邢会强]:当然,对于政府数据开放的范围有很多观点。有的将政府数据等同于政府机关数据,太窄了。第二,政府数据等于公共部门数据,包括公检法的数据,这个观点也是可以接受。第三,将履行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数据等同于公共数据,这个观点更好一点。总之,以纳税人是否支付资金为标准,只要是纳税人支付过资金的数据都应当属于开放数据。当然,现实情况可能很复杂,有的支付了部分资金,这个另当别论。政府数据开放的范围,第一是纳税人资金为标准。第二是电子形式存在的数据。第三是数据集。第四是一个动态数据。第五机器可读的数据,变成代码0和1,而不是我们看到的汉字。第六是原始数据,通过清理自动计算等简单加工,但不需要进行特别深度的分析、预测。政府数据开放立法在全球范围内很少,国家层面的很少,上午的时候有人介绍荷兰的立法,但条文也是很少。美国在纽约州层面有一个开放立法。从全球范围来看政府数据开放立法的特点有两个,第一,政策先行,立法跟进,政策多于法律。 [18:15] |
| [邢会强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谢谢主办方和主持人!我是是做经济法的,今天特地到行政法的圈里来学习,做经济法需要不断的从行政法这里吸取营养,行政法是我们的上游学科。行政法是财经法学的重要选题方向,我们以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为主。我们在财经法学发了两篇文章引用特别高,一个是新旧保护规范理论,一个是德国的公权利的译文。政府数据开放的过程中,政府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相对人有什么样的救济机制?开放数据,首先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政府所搜集的数据权属,争论较大,但我个人认为没那么复杂。政府搜集到的数据有个人数据、企业数据,这个很清楚,要么是个人的,要么是企业的。如果还有个人信息商业秘密,这是不能作为政府开放数据的,要进行相关处理匿名化才能开放。政府开放的数据一定是不含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数据,当然,也不能包括国家秘密。剩下的叫政府开放数据,这些数据是政府在公共服务过程中使用纳税人的资金而形成的数据,毫无疑问,应当是政府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的数据,应当是免费开放的,它是我们资产,纳税人已经支付了相关的费用,不应当付费,最多有少许的工本费,但不能构成对数据的对价。这是各国政府数据开放的一条基本共识。 [18:14] |
| [主持人林华]:下面有请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邢会强发言。 [18:13] |
| [郑智航]:第八个问题,平台经济的资本逻辑与数据工具公正性之间的矛盾。因为我们很多平台都是由企业开发的,企业是有利益的,而政府在运用过程中有可能会被企业所俘获。以上是不成熟的想法,谢谢大家! [18:12] |
| [郑智航]:第六个问题,数字技术运用与政府功能再造的问题,我们更多的是从政府如何来应用这样一个数据来看待问题,而忽视了数据本身有可能会改变政府的行为模式,比如说我们的行为预测,我认识一个搞蔬菜运输行业的老板,他跟我讲,他们要干什么?他们现在目前要根据各个地方消费的数据来投放蔬菜。这样就形成了长期在这个地方,某一个地方消费的西红柿多,他的投放的西红柿多,只投放西红柿,就不会投放别的。就会把每个人约束在里面。同样政府也一样,政府要在应用数据的同时,我们需要进一步的对自身的行为方式,行为理念要进行再造。否则的话,我们可能就是董仲舒穿西装,尽管我们穿着西装,满脑子还是传统的思想。第七个问题,数字政府的效率与人生活的快与慢。我就觉得现在的生活节奏太快了,到底节奏快是好事还是坏事?包括很多地方现在在试探。我觉得这个可能因为时间这个东西是非常神奇的,因为人类的纠纷也好,人类的矛盾也好,有的时候是能够通过时间,通过社会的自我弥合方式来解决的。另外一方面,我们一再的强调政府内部的行政效力,但是,我们忽略了政府工作人员的这样一个问题。我们政府工作人员24小时不下班了,或者说政府工作人员是不是也要搞两班倒,因为政府的效率加快,我们随时都要处理信息,我们要处理效力与人的生活快与慢的问题。 [18:12] |
| [郑智航]:我们现在包括法治政府建设,其实现在有很多地方,对我们影响比较大的是网格化治理,我们各个地方花费了很多钱来进行网格化治理,网格化治理导致的结果我们身边是一张无形的网给我们罩着,我们每个人在一个节点上。这个时候我们的隐私在什么地方。第四个问题,是数字技术的泛化与数字政府建设的成为形象工程。现在要加强对数字政府建设的考核,考核将来会变成一个形象工程,将来就会有排名,各个地方就会对数字政府的排名情况发生来进行,但是数字政府的前提是必须有钱。没钱怎么来建数字政府?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可能会出现各个地方数字政府建设的第五个问题。第五个问题,数字政府建设的地方性与整体性统一的问题。因为各个地方的发展程度确实不一样,这个时候各个地方财政投入也是不一样的,会形成一个数字差异。 [18:12] |
| [郑智航]:第二个问题,我们数据政府管理的便利化,与公民权利保障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刚才马老师讲的,数字公民的权利保障其实就涉及到这个问题,比如说我们现在目前绝大多数政府对数据的运用和管理都处于一个便利化的角度来考虑,很多时候我们都是一刀切,而忽视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比如说我们的隐私权,我们的信息权等等,这是第一个方面。另外一方面,管理的便利化带来了数字的鸿沟,特别是我们在数字上的弱势群体之间的权利,各个地方都要求用数字化的手段来进行,实质上来讲,我们这个社会中应该不夸张的说,有一半的人是处于数字弱势群体。60岁以上的老人都是使用老年机,他怎么参加数字社会生活?这是需要考虑的。第三个问题,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之间的关系问题,技术治理有它的模型,网络有网络的模型,这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个强调用自我偏好,强调效率导向,分权的逻辑。法律的逻辑强调的是社会共识,其实我们的网络开发可能不是遵循社会共识,遵循社会共识大家可能会把效率扔掉。一方面法律治理强调权利,但是,技术治理可能不是强调权利的问题。法律治理的逻辑强调一种他律,而我们在网络社会,我们对网络平台的治理客观的说,我们政府真的无能为力。包括有很多学者提出要用脱敏化的原则,其实脱敏在网络社会它的意义并不是那么大,因为脱敏了也看不懂。而且代码或者这个程序只有高端的程序员才能理解,让普通人怎么来理解?这样一个制约其实作用并不大。技术治理和法律治理的关系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18:11] |
| [郑智航]:现在所有信息都在试图推进用身份证这个卡片来收集所有的信息,为什么现在信息收集的途径那么多?这里面就涉及到条条块块的问题,这也就是传统的科层体制对数字政府建设产生的影响。比如说,第一个方面纵向的权力机构对我们的地方法治政府的建设。比如说我们当下,我们国家推行了一个电子政务网,它的普及已经延伸到了乡镇这样一级,但是,在国家与省之间的信息回流过程中就出现了问题。如我们县级政府想要拿到上级政府的数据就非常艰难,这是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属地管辖原则的地方本位,其实割裂了区域跨数据的流动。第三个方面就是我们各个口都有我们相应的网络系统,而这些网络系统之间是相互割裂的。比如说我们的教育口,我们有专门的教育网,然后我们的司法部门,我们有专门的司法的文类网,各个部门都有各个的网络,他们的网络相互之间是一个碎片化的,这样会导致数据政府整体性的建设不够,这是第一个方面。 [18:11] |
| [郑智航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各位老师下午好,非常荣幸能够有这个机会来学习数字政府这样一个问题,在我看来数字政府建设是人工智能问题的两端:一端是数据权,另外一端就是法治政府。就法治政府来讲,我想了一下,我觉得可能要重点需要关注八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我们更多的在法律条文或者法律框架中考虑问题,而没有把他置入到一个权利架构中来考虑问题,其实中国的权利架构有非常鲜明的特色,他的特色就是条块结构,条条关系、块块关系、条块关系,这样一个条块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数字政府如何转型的问题,所以就有了条块关系出现的问题,目前不但是地方的权力格局,也出现了数字割据的现象,疫情期间要坐一个飞机,到贵州必须要下当地的APP,到北京又是一个APP,这显然是一个数字割据的问题。 [18:11] |
| [林华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有请山东大学法学院的副院长郑智航教授,大家欢迎! [18:10] |
| [马颜昕]:另外,我们现在讲到算法,就像美团骑手、快递骑手,深陷于算法中,我们通过数字政府建设,让公务员们深陷数字规范中。这种规范的密度应该控制成什么样,既很好的监管公务员,让公务员提高效率为老百姓服务,同时又怎样能够保护他们的正常的工作权益,这也是我们未来需要进一步注意的。非常感谢组委会,今天的报告内容一部分来自于我写的这本数的某一个章节。谢谢大家! [18:06] |
| [马颜昕]:分析语决定程序,行政许可可以完全自动化,但行政处罚不行,而且在我看来行政处罚也不应当完全自动化。在行政处罚法治修改过程中,里面归治到一个条件,关于电子系统所抓拍形成的证据应当经过审核,这个审核是不是目前必须是人工审核?现在的情况的确是人工审核,但法律条文中没有强调“人工”两个字,至少为未来人工智能的审核提供了可能。输出与实现程序,那就更加明确了,包括我们现在可以在手机APP交罚单、扣分等都非常方便。行政处罚法进行了修改,原来的版本和一审稿中,规定交罚款必须要交到银行,而在最新版本中规定了,除了交到银行,还能够交到电子支付系统,实际就是为这种自动化或网络化、远程化实现行政处罚的执法结果提供了很好的便利。最后,现在的数字政府不仅仅改变了对外的服务,更加有意思的是改变了内部的行政构造。这个再造可能会让我们的整个内部行政程序,包括我们的内部行政的活动组织方式产生一种本质性的变化,这种变化也是值得我们关注的。 [18:04] |
| [马颜昕]:在行政处罚作为负担就不一样了,作为一种负担行为应当具有更高的程序要求的,在它的程序压缩中应当被法律保留,除非法律给予明确收钱,否则在负担内的行政处罚中不能够进行大范围的程序压缩,不能把说明理由制度简单的从前期挪到后期,也许在许可中没有问题,但在处罚中需要有法律进行保留的。程序中,输入程序我们很常见,交通抓拍,除此之外,今天上午也有老师介绍了,现在还有声纳电子警察、视频抓拍等,这里涉及到一个本质的问题,这种证据的可接受性问题,以及这种证据能否达到证明标准。比如文献提到某家厂商的声纳电子警察设备95%,我们能不能依据这个来进行行政处罚?涉及到标准的问题。 [18:02] |
| [马颜昕]:下面以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为代表说明两种典型的程序完善。秒批、秒办、智慧审批、无人干预自动审批的流程图。现在我们运用的比较多,在广东、贵州、广西、天津、贵州等地,已经实现了由很多审批流程全程无人,自己在网上扫描证据传送到网上,自动批了之后自动推送到手机上,拿到手机短信就可以把业务全部办完。在行政许可中,这个程序分为四个部分,入口审批程序,现在人工智能技术真正对我们的行政、生活产生最大影响的是人脸识别、图象识别、语音识别。它已经实现了我们提交一个审批的手续,所有的材料可以很方便的用手机电子化,然后在网上进行提交。同时,实现了统一入口,一网通办,这也是通过数字政府建设完成。审核程序值得关注的是,行政许可作为一个受益行政行为可以实现无人化,现在很多部分比较简单、事项清晰的程序已经实现了无人化,但是这种无人化不应该是全部的,因为现在人工智能毕竟有限,经常是人工智能变人工智障,为了防止这些漏洞,通常应该加一个切换程序,就像今天马老师提到的荷兰是并行而不是替代,我们这里的审核程序同样应该是并行而不是替代。最后的出口发证程序,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电子化发送。事后纠正程序,是电子化程序中需要增加或更加作为重点的内容,那就是现有技术手段不能够防止各种漏洞的出现,如果在前期过渡的设置过高的程序要求会导致效率的极度降低,怎么解决小概率事件?对于不涉及重大权益的应当允许事后纠正,当事人自己申报或交叉公示,大范围更加常见的批量程序,直接通过自动化方式完成就可以了。 [18:00] |
| [马颜昕]:在整个数字时代发展中,中间体现了很多价值的冲突和矛盾,比如效率与公平,比如先进与平等,今天上午有老师聊到他觉得我们拥抱数字社会是不是会让很多人淘汰,或者是自己感觉不舒适,我们应该完全追求技术的先进,但是让很大一部分人落后这个时代吗?还有便利与安全,我们到底是要用我们的隐私来换取多少便利?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答案是价值权衡的底线在于坚持正当程序原则,这点今天很多老师和学者已经讨论了很多。我简单讲一下正当程序原则的发展,就跟苏宇老师介绍的一样,有四个部分我认为可以进不发展,包括信息弱势群体保护、技术运用的形式公平、透明度与可解释性,以及评估与认证。在解决现有遇到的冲突中,应当说正当程序是程序机制的底线保护,但传统的正当程序的确无法适用现在的数字政府时代下的程序发展,也并不是所有的正当程序原则都应该被原封不动的接受。比如说明理由制度,传统上说明理由应该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就要说明理由,但是现在大量的自动化行政,比如开罚单,完全可以将说明理由制度后置,先通知你被处罚了,去消分的时候再说明理由。所以我们可能需要新时代发展后的正当程序原则。 [17:58] |
| [马颜昕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今天很多老师讨论了数字政府的侧面,我的总结是具有多层次,而且每一个参差所产生的问题不完全一致。比如最传统的,包括今天分享的关于德国的问题实际是在电子化层面,我们要将所有的纸质数据如何实现电子化。之后是网络化的传输,包括邮箱能不能接受荷兰、法国的制度,接受了之后如何提示,什么时候来送达。这是在传输电子信号。下一阶段,上午有实务部门的同事提到大量的非现场执法,通过图象识别技术实现了对技术的抓拍、审批的远程提交。下一步是自动化,是我们现阶段已经完成的数据化的最高台阶,实现了部分或完全的无人化。再下一步可能就会进入智能化,现在很多学者关注的算法、自动化决策等,我们能够看到的是整个数字政府或数字政府对于行政程序的挑战,是全流程、全方位,有历史发展和历史脉络。今天在这里只能宽泛的跟大家分享我的一些想法。 [17:56] |
| [主持人赵锋]:谢谢!一个是信息展示,另外一个上升到信息评价,我们在实践中会遇到很多关于黑名单行为引发的诉讼案件,也涉及到这个问题,包括现在对于个人信用评价的应用问题,很多方面已经引发了法律问题。 下面有请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马颜昕进行发言! [17:52] |
| [王瑞雪]:事实上,公法和私法两个维度有不同的表现,这些表现我把他打乱再分类,不周严地分为更倾向于提示风险的,还是更倾向于强化规制的。据此,其实我个人有一个不太成熟的想法,如果更倾向于风险提示的,其实他更贴近于信用的本意;如果是为了强化规制,作为一种规制工具,就要更加注意是否违背比例原则等公法原则。在此,对于制度的法治化,我有一些关于公法和私法二分的想法,虽然其不是一个很成熟的命题。其他们各自都有很多的资源,既然社会信用立法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有数据限制的意义,这个情况下观察民法理论关于信用的属性,兼顾精神利益、财产利益。还存在信用权的提法,认为信用权相对独立于人格权,如有的时候没有公开就是给你记录,没有侵犯你的名誉,可是仍然对你的信用有影响。还有对公法领域和私权利信用评价主体,都提出了从实体到程序,可问责性等一系列这样的要求。其实这个意义上民法和行政法是可以打通的,共同的来保护个人的信用权利,然后对于信用评价的主体进行约束。信用制度和比例原则,不当联结禁止原则之间有紧张关系,我们需要非常认真的来对他进行审慎的制度设计。这就是我今天的汇报,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各位老师! [17:36] |
| [王瑞雪]:从公法面向来看,其实我们的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很大的一个顶层设计的重心,在职业信用评价上。但是如果我们分析一下的话,国务院发的各样的文件,其实他更加限缩的是个人从事非法职业,有没有在合法职业中,比如说作为律师、会计师等,有职业方面有行政处罚的记录等等。还有就是个人社会生产方面,这方面引发的关注会更多一些。比如说《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里面列举了非法养犬等等,这些都限定在必须有正式的法律文书,这个语境下就是行政处罚的文书。公法面向上有个人综合信用评分,就像文明码,还有各个城市的信用分,在信用分的领域来看,我们可以看到基本上是经济越发达的地区,技术越进步的地区分越多。比如说在浙江省基本上每一个地级市都有自己的一个分,然后彼此之间再来进行一些互认。 [17:32] |
| [王瑞雪]:另外,有学者撰文对苏州的文明码进行批评。其实很多城市都展开了针对个人的信用评分,公众的反映很强烈。其实地方政府在实践的时候是比较注意信用应用,一般不会限制基本公共服务的获取,用在公共服务便利来进行区别对待。即便如此,这种横向比较的不利境地也被认为是一种歧视,受到了很多的批评,个人信用评价的确广受争议。这个时候有老师可能提出,征信、信用各等词汇对应的制度,可以并列提吗?我个人认为,其实虽然他们的制度目标、制度工具、信用应用场景等不一样,但其实都是通过记录评价标记个人在某一方面,或者若干方面的既往表现,对未来进行预测性提示,这个提示的信号本身代表了衍生出来的对个体身份资格和财产的后续影响。从这个角度,无论是在私法领域面向,还是公法领域面向,似乎可以拿来分析。比如说我们熟悉的金融的信用评价,如芝麻信用没有被单独授牌,虽然明明有芝麻信用分,其不能为金融领域提供服务。但是在被平台之内的所有行为被数据整合,这一行为的性质是什么呢?存在很大的争议。如大家如果骑哈罗单车其一个旗下的共享单车,乱停乱放影响会芝麻信用分,其有多样的应用场景。 [17:30] |
| [王瑞雪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感谢主办方给我这样一个学习的机会,我今天结合个人的研究向大家汇报一下个人信用评价的问题。将主题限定在个人,虽然我们平常走的更远的是企业信用评价,因为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在不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情况下是全公开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早已走的更远。但是个人信息公开更受争议,其步履维艰、更受争议。征信这个词和社会信用体系里面的对个人信用的记录是一样的吗?我们经常在买房子或者买车的时候要提供央行征信,征信其实他必须要限定在金融领域服务里面。但是,央行征信我们都非常熟悉,但作为普通个人,我们并不是很熟悉个人的商业征信。其现在只有两家授牌,第二家今年刚授牌。最后他们没有做成想象中,如支付、消费等等信用共通的信用报告,其实现在的授牌商业征信机构完全是央行征信的补充。也就是说,小额贷、网上借贷获取数据对接。 [17:27] |
| [主持人赵锋]:下面有请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瑞雪做分享交流。 [17:24] |
| [苏宇]:最后,值得思考的实例。比如交通违章的自动化处理、健康码问题、人脸识别验证(出错或识别不出)、论文重复率检测。这个实例未来会促进我们进一步思考,怎样让我们的技术性正当程序在中国落地。这是我的一些分享,谢谢大家! [17:18] |
| [苏宇]:四、技术性正当程序的潜在问题。第一,这个理念提出的时候还没有面对深度学习的系统挑战,不是基于人工智能的。但如用人工智能技术促进行政裁量,实践中有的,其不是纯粹基于录入的规制作出决定,怎么办?这需不需要专门说明,或者其它的透明度方式,这是需要考虑的。第二,审计轨迹应不应该公开,公开可行性如何?如果审计轨迹是政府数据的话,那就涉及到政府数据开放问题,而政府数据开放有分类,如根据一些地方制定的标准,政府数据如果公开到审计轨迹,恐怕会给机关单位造成被动。第三,受培训的专门人员,这类人员在一线执法基层可能是严重缺乏。第四,透明性和可问责性的问题。五、技术性正当程序的制度化展开。怎么展开?考虑一般法,如行政法典、行政程序法典。分析各单行法应该怎么规定,还要考虑有可能影响技术性正当程序构造的标准。整套制度化展开的方案是怎样的,这是我现在正在做的事,也希望我们能把这个问题真正做扎实了再向各位专家请教。 [17:17] |
| [苏宇]:三、技术性正当程序的基本主张。第一,区分标准和规则。第二,对于保护个人权利而言,应确保个人能够预先获得有意义的通知和被听取意见的机会。包括说明理由。因为怎样是确保个人预先获得通知?包括向当事人展示出通知的事实基础,基于这个事实基础说明理由,其关键设计是,要保留audit trails,审计轨迹。就像上午提到,一个业务系统的整个流水记录,所有操作活动的记录。技术性正当程序更多是基于数据行为,而不是职能行为。除了机器以外,需要专门听取意见和说明理由的人去听取意见,并且根据审计轨迹去说明理由,审计轨迹是可以接受司法审查的,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核心内容。第三,自动化决定系统的设计必须以透明性和可问责性为主要指标,怎么满足透明性和可问责性?公开源代码,一般可能做不到,但很多是要求公开源代码严格测试软件,后来专门设定一个新的制度,可以开放给公众和专业第三方测试的,允许公众参与建设自动化决定系统等。这是技术性正当程序当时提出时的基本主张,后来这个主张有所丰富,但基本不离开这些内容。但是这些主张现在面临的潜在问题,是一个挑战。 [17:14] |
| [苏宇]:2008年,马里兰大学学者提出“技术性正当程序”概念。2014年,克劳福德提出数据正当程序概念,作为技术性正当程序概念的升级版。中文文献里面第一次见到这个词是西南大学李媛博士学位论文《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研究》。2018年、2019年这个概念越来越多。我想技术性正当程序,不仅仅是作为人工智能时代程序法的变革,而且是作为整个行政法面向未来的重要源头性的革新,所以具体探讨这个程序。跨技术性正当程序的基本主张是什么?应该有三条。 [17:13] |
| [苏宇]:中国公法的正当程序有相关权威案例,里面有一个表述到现在都还是基本适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告知事实并说明理由,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陈述意见的权利,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陈述事实、表达意见的机会。设想这样一个未来的场景, 要面对真正由人工智能主体作的执法,我们怎么面向机器陈述事实和表达意见?它们会怎么听取我们的陈述申辩?这个问题离我们现在比较遥远,如果未来真的有成熟的AI作出行政决定的话,那几项关键技术基础现在是没有的,比如深度神经网络和对抗神经网络的成熟,又比如大型知识图谱,这些是我们现在还没有做好的。更高的挑战是人工智能道德。现在都没有,但不妨碍我们会有这种想象:未来我们会被迫跟机器对话,向它们陈述申辩并说明理由。 [17:11] |
| [苏宇 中国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谢谢主持人。如果未来真的存在数字行政法,那么,基石可能在技术性正当程序。这也是整个正当程序面向数字化、面向信息化时代的很重要的革新基础。一、信息技术对正当程序的侵蚀。正当程序的问题,研究公法的老师们都熟悉。虽然不能说完全起源于美国,但跟美国宪法第5和第14修正案有很大关系,其形成了实体性正当程序、程序性正当程序。对于所谓的程序性正当程序,是不是应该翻译成同一个词,学界有不同意见。对于正当程序内容,各有各的说法,比如刘老师梳理出来三项核心要素,四项最低限度保障,八项程序利益,十项程序价值,不展开了。 [17:09] |
| [主持人赵锋]:下面有请中国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苏宇发言。 [17:08] |
| [马长山]:算法偏好问题。比如一个公共决策可能就有算法偏好,比如关系评估,原来还有一个科学的流程,现在用算法算,当然,算法本身就有要素问题、参数问题、数据清洗问题,它可能把偏向加到算法,得出的结论看起来是客观的,但其实是有偏向问题。防止权力叠加,保护公民权利,防止权利流失。需要关注涉及有哪些权利?如公民的身份权,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确实非常重要,这个保护不仅是信息,是信息构成的整个身份。又如数字公民参与,如线上参与如何克服数字鸿沟。数字公民权利有哪些保障机制?第一,确立数字正义价值观;第二,以人为本进行数字政府建设;第三,数字政府与数字公民法治化互动;第四,培育数字公民的素养与能力。数字公民的保护、数字政府的建设应该在更大的框架,从现代法治迈向数字法治。保护公民权利应是推进数字法治最有力的支撑。谢谢大家! [17:01] |
| [马长山]:所以现在打造数字政府,一定会有数字公民。数字技术是双向赋能,赋给了政府,过去政府做不到的事情现在可以做到了,给政府带来很强的能力,包括给社会提供服务的能力,让大家少跑路、数据多跑路,提高了效率。另外一方面权力通过技术方式形成了新的权力扩张,这对数字公民产生的影响很大。另一方面赋能就是让每个公民在政府服务的过程中,或者跟政府发生关系的的过程中,也有些便利条件,比如网上的电子民主,参与听证。实际上,我们的数据随时在被抓取,而且在重复抓取,不仅是政府部门在抓取,受政府部门许可的商业机构也在抓取。这个过程中就会出现权力的叠加和权利的流失。首先肯定好的方面,但只要有不好的地方就要说出来,这是学者的使命和担当。我们发现在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两个方面问题:一个是权力叠加,一个是权利流失。政府现在大踏步前进,因为他有特殊优势,会形成叠加效应,利用数字技术手段,比如人口普查等。同时,我们的权利在流失,比如系统里面的犯罪预测、数据画像、人脸识别等。数据给我们带来了权利流失,比如进行政府招标,设计一套算法,把一个企业排除在外,后来企业开始申诉,政府说这是算法决定的,我没有办法改变算法,类似这样的事情都会带来权利的影响。 [17:00] |
| [马长山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教授]:非常感谢!给我这样一个机会向各位老师学。我今天汇报的题目是《数字公民的权利保障》。今年3月份,“十四五”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发展数字经济、建设数字社会、建设数字政府、打造数字生态。那个时候我就在思考,如果有数字政府,是不是就会有数字公民。我搜了一下资料,连续几年就有政协委员一直在两会上提出数字公民提案,而且在贵州已经开始有这个试点,我觉得实践走到了理论的前面,我们作为理论工作者应该对这个问题进行回应,下面我做一个简单的思考。首先,数字时代的到来给我们带来的变化非常大,我们这代人特别幸运赶上了人类有史以来的第三次深刻革命,人类有史以来第一场革命是农业革命,解决了吃饭问题,人们不再去打猎、采摘,靠稳定的农业和养殖,这是很大的革命。第二次革命是工业革命,让人从繁重的体力劳动解放出来,用机器,不再用人力和牛、马来生产,这也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今天我们面临着第三场革命,就是数字革命,数字革命比前两次革命对人类的影响意义更大,大在哪呢?这场革命打破了上帝给人类划定的界限,无论是物理时空的还是人性、人际关系的。比如按照西方学者的说法,既有生物的我们,同时每个人后面又有一个数据僵尸形影不离,透过数据僵尸就可以分析现实的人。在公共生活参与中依然是这种状态。 [16:57] |
| [赵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很荣幸,今天有这个宝贵的机会,现在开始第七单元,关于电子行政行为、电子证据与个人信息保护。接下来,欢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教授马长山老师分享,有请! [16:54] |
| [汝思思]:在这样的一个思维方式下,立法上是如何体现电子化?首先,《电子程序法》有一个总则,可以采用在线申请和在线行政决定发布。这样的总则如何在各个行政领域体现?是靠各个部门法的修正。当然,修法的程序不管在哪一个国家都非常复杂,日本方法非常灵活。比如说再留资格取得、变更许可,现在《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说根据本法及政令规定的方式,其就修改了施行令,明确网上申请的方式。接下来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保证权利。首先是行政组织系统的改组,最大的变化是设置一个电子厅。其次,立法计划和过程都要公开。对于行政领域政企数据利用状况,比如说农林水产业是一个试点,通过政府认定一个云端机构,由这个机构统合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各个领域的信息进行平衡。对于电子证据采信,这个主要有两个核心的论点,一个是电子证据收集是否需要法律授权,第二个是电子证据合法性判断标准。这是一个大致的日本行政程序电子化的发展。时间关系,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16:45] |
| [汝思思]:最近,其开始着力打造内部信息共享系统建设,主要分为横向和纵向。横向是日本传统的数据系统,各个省厅,相当于我们国家各个部委,是有自己独立的数据中心。但是这样,比如老百姓办一个申请,可能A省厅要交4份材料,C省厅也要交同样的材料,其认为这是不便民的,故立足打造共享数据平台建设。日本现在中央政府也是着力推进共享数据中心,将各个省厅的信息全部集中在一个地方。如果老百姓进行申请的时候,相同的资料就不用再交第二遍,全部由共享数据中心向各个省厅发布。其次是纵向的央地间的信息共享,日本的央地电子行政化有一个中央经验向地方展开的环节,由中央经费资源导入云端和大数据处理技术,大数据处理技术现在在实行地方试点,比如ATL公司对百姓健康信息技术进行云端打造。对于制度设计,首先,《电子程序法》第二条确定了一条原则叫电子化优先原则,要求行政程序只要能走线上程序就走线上程序,并且要求尽量在线上全部完结。在这个原则下,确立了“服务设计12条”,这展现了日本对程序电子化的思考方式转变:原来的程序电子化主要是考虑到行政效率和费用节省,但是现在不能只考虑这个,其考虑电子化是为了服务老百姓,是为了老百姓能够感受到政府的便利。所以在这样的一个思维背景下,老百姓觉得技术哪里很复杂就改进哪里。 [16:44] |
| [汝思思]:对于日本行政程序电子化推进的历史沿革,日本在2001年提出,到2003年为止建设国家提供的所有行政程序的网络化。但是,这个时间段内,一是设备跟不上,二是行政的惯性也不允许,三是最重要的一点在立法上并没有相关的依据来支撑。所以到2014年为止,其实电子化主要还只是在信息公开的层面进行了一些技术上的革新。在2014年的时候,由于政府颁布了《世界最先进IT国家创造宣言》,以此为契机日本的行政程序电子化正式改革。现在基本上形成了两个基本法为主,一个电子程序法为辅,包括政令、省令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制度框架。现在看一下法律制度框架下是如何进行数字系统建设的。 首先,完善信息公开系统,坚持信息积极公开原则,要求政府保有信息100%公开,除非有明确的非公开理由,所有的文件均应公开,公开的信息均应保持一个比较最新的状态。其中,几经变革现在形成了非常便于老百姓操作的平台设计。接下来就是为了形成上述的信息公开,要有诸多的制度来支撑,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制度就是标准化原则。标准化原则分为形式标准化和实质标准,形式标准比如说政府公开的文书,一篇文书里面标题用多大的字好,小标题用什么字好,所有字用什么样的字体,这些全部进行了统一的规定,而且还是分类别的。比如说白书有一个统一的规格,行政文书也有一个统一的规格,都是由内阁来制定办法的。实质标准化是指相关的部门应该公开哪一些文件。其对行政公开义务是非常严格的。 [16:43] |
| [汝思思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助理教授]:各位老师好,今天有幸参与本次会议,并就日本电子化行政程趋势与特点做一些介绍。首先,对基本制度框架做一个介绍,其次,介绍基本制度框架下的制度设计,最后,电子化在各种行政活动中如何实现的。首先,基本制度框架有对内和对外两个侧面。对内是完善数据系统建设,数据系统建设又分为具体的层面:完善信息公开系统,构建内部信息共享系统、政企数据信息共享。对外主要是以使用者为中心的制度设计。为了保障整体的制度的顺利实施,也通过组织重建,立法修法和信息公开等程序来保障和促进。 [16:41] |
| [主持人彭伶]:下面有请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助理教授汝思思发言。 [16:41] |
| [陈天昊]:法国这样一个简单的经验告诉我们什么?因为法国的电子化发展比较慢的,其主要经验有:第一,提供了普遍电子沟通渠道,行政机关必须普遍建立该渠道,公民有普遍的权利直接和行政机关进行电子沟通。第二,行政机关必须积极维护这个渠道,如果有滥用权利行为必须及时制止,不能说他们是公民权利所以我不介入,如果让权利滥用的情况存在,就会遮盖其他正常行使权利的公民的利益。第三,公众有权拒绝电子沟通。以上是我的简单汇报,谢谢大家! [16:28] |
| [陈天昊]:第四,电子沟通的选择权。如果一个申请是通过电子方式向行政机关发出的,那么行政机关在原则上可以通过电子的方式进行回复,但是如果对方拒绝通过电子方式回复,行政机关就要采取传统的文书方式回复。公民始终有选择权,即便公民是用电子方式跟行政机关沟通,但是只要公民不愿意,公民享有最终选择权,而且可以明确拒绝行政机关继续通过电子方式进行沟通,但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告知,这个期限不超过3个月,保证最基本的告知权利。第五,电子沟通法律效力。电子沟通与书面文书发挥同等效力,比如电子沟通回执要写清楚救济权利、救济渠道。其有一个特别的规则,关于什么时候被视为收到了电子信息,因为电子信息是发送到数据库,发送到邮箱之类,电子文书发送的文件在被第一次查阅的时间视为收到的时间,但如果15天内都一直没有查阅文书,那么就视为送达时间为收到时间,什么时候送达,就视为收到。这样的方式,变相激励公民看到政府的文件,还是尽快看一下,如果不尽快看一下,你的权利很有可能被系统性的丧失了。 [16:26] |
| [陈天昊]:第二,电子公开渠道公开义务。设置电子公开的服务窗口,这个服务窗口的使用方式、联系方式都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且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明确电子服务渠道,那么社会公众可以采用各种电子方式与行政机关进行联系,普遍赋予公民通过电子方式进行沟通的权利。如果为了公共秩序或国防、国家安全的需要,或者当事人必须到场等例外情形下,可以不赋予普遍的电子沟通权利。第三,电子沟通渠道维护义务。这也是比较有趣的一点,防止骚扰性或滥用权利的电子申请,一旦开放了电子申请的方式,其实申请成本非常低,会不会有人滥用权利?法国立法者想到了这点,如果我们可以判断是在滥用申请权,比如出现了反复提交,或者系统性的骚扰或给系统安全造成伤害,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可以不理会,不用采取任何措施,而且如果我能够确定他的信息来源的话,并且告知对方说你在骚扰我,就可以采取评蔽技术手段,不让他再发信息,或者不再接收信息,但屏蔽的强制性比较强,要有前提条件,要确定消息来源并告知对方。 [16:25] |
| [陈天昊]:这样一个行政法典为公众与行政关系提供了基本的遵循。主要是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社会公众如何与行政机关沟通交流,第二是行政机关作单方行为,第三是获取行政文件对公共数据再利用,第四是行政机关之纠纷解决。电子行政程序第一章规定公民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交流。这部分提供了基本电子程序的规范,是整体的根基。其是怎么规定的?我概括了几个要点:首先这部法典确定了普遍的电子沟通义务,这个条款的基本意思是所有在行政机关提前登记过的人,都有权以电子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进行信息告知、索取文件或信息,行政机关不得要求其以其他方式进行补充证明或提供重复信息。只要向行政机关提交过信息,以后就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沟通,而不需要其他手续,行政机关也不得要求补充提供其他手续。实现电子方式的最大化。 [16:24] |
| [陈天昊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助理教授]:非常感谢法大给我这样一个宝贵的机会,感谢刘艺老师非常周到的安排!通过这个平台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法国的《公众与行政机关之关系法典》中的电子行政规定。我分三个部分来讲:第一,公众与行政机关之关系法典。第二,法典关于电子行政程序的规定。第三,法国经验的借鉴。公众与行政机关之关系法典,源于20世纪90年代的行政法典,90年代法国立法者考虑建一个行政基本法典。21世纪初,其说要删去行政组织和行政职权部分,因为经常变,没办法通过稳定的法典规定,就干脆聚焦行政程序部分,专门做一个法典,这就有了2015年公众与行政机关之关系法典。这个法典虽然题目里面没有出现任何行政程序,其实就是法国的行政程序法典。 [16:23] |
| [主持人彭伶]:下面请清华大学陈天昊助理教授介绍法国的程序化电子问题,有请! [16:21] |
| [马允]:下面我想说一下现代化法,因为现在目前还是处于一个草案的过程,其进行了这些相关的修订,包括在向相对人发送信息的时候有一个附随通知的义务,而且这个通知里面应该包含信息的性质、法律后果、时间等关键性因素,很多信息都是格式化发出,如果没有关键性提示,这些信息可能躺在收件箱里面,故相对人有获得数据附本出具回执等等义务。最后一个《行政法通则》可能跟行政复议、行政决定都有关系,所以涉及到法典化国家的立法安排的问题。谢谢大家! [16:20] |
| [马允]:现阶段在立法的时候,价值取向到底要赋予其进行电子化沟通的权利,还是应当重视传统的纸质沟通方式的权利,存在争议。因为荷兰宪法规定公民有权以书面的方式进行申诉,如果否定公民以纸质的方式进行申诉的话,其实宪法的规定就失去了他保障的意义。另外,新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照顾义务,新增了一条应当促进与行政机关的沟通提供技术支持。电子化行政沟通的程序主要由两个要点:第一个就是向行政相对人发出信息。第二个从相对人处接受信息。向相对人发出信息这规定了两条义务,包括相对人明确表示,可靠性和保密性。对于行政机关从行政相对人处接受消息,以后可以施加一些要求。 [16:19] |
| [马允]:这部法的核心就是选择电子化沟通是行政机关的权力而非义务,相应来说,他对相对人来说只有改善的意义,不具有请求权的基础,一般来说,不强制要求所有的行政沟通必须用电子化的方式。但是,通则允许个别法必须要给一个充分的理由,比如说自2005年1月1日起,荷兰所有的企业必须通过电子化的方式进行纳税的申报。对于基本理念,《现代化法》这样一个修改的基本理念,就是赋予公民通过电子化的方式与行政机关沟通的权利,也就是说给行政机关开放性渠道的义务,这样立法导向引发了非常大的争议,就考虑到数字弱势群体的需求,考虑到数字鸿沟的存在。 [16:18] |
| [马允]:但是,其并没有针对自动化行政的问题进行立法和修法,立法问题上进展比较缓慢,可能跟比较谨慎的态度有关系。荷兰程序法里面目前仅有的规定是跟公民的电子化沟通的规定。2004年荷兰通过了《电子化行政沟通法》,对行政法典进行了修改,新增了2.3节,专门关于电子化的沟通方式的特别规定。为了适应新技术的变化,自2016年启动了《数字信息沟通现代化法》的立法工作, 旨在对2.3节进行进一步变革。该法2019年提交下议院讨论,预计将于2022年7月1日生效。电子签名的相关立法主要在荷兰的民法典里面。下面我谈一下前面三部法律,《荷兰行政法通则》原来规定,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应当采用书面的方式。2004年的修正案主要扩展了解释,纸质和电子方式都可以满足要求。其规定了何种情景下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电子沟通是被允许的,何种情况下其等同于法律效力。2004年其修法的时候确定了一个基本的原则:其关系是并列而非取代,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自己便利的考量来决定要不要开放电子化沟通的方式。荷兰曾经有一个案子,就是一个公民因为处罚,他就想提起一个行政复议的申请行政诉讼,他就给行政处罚的作出机关发了一封电子邮件,又给法院寄了一封起诉状,法院最后就以超期驳回了他的起诉,法院认为行政机关确实留了一个电子邮件的地址,这并不意味着公众有选择用电子化的方式与行政机关沟通的权利。 [16:16] |
| [马允]:在荷兰提供的政府公共服务方面,首先,从2005年启动电子身份认证制度,荷兰公民可以使用DigiD,一个身份全网通用,使用率非常高,相比于其他国家,日本2015年引入的“我的号码”制度普及率全国大概只有11.5%。相比而言,荷兰制度应用在普及率和真实的用户使用率上,比例是非常高的。荷兰的一站式服务,全国范围内的适用“我的政府”网站,跟它配套的就是收件箱可以一站式的收取来自于所有政府部门的所有信息,公民可以提出异议申请,也可以查看政府掌握的有关个人的所有信息,并且向政府提出更改请求。面向企业,荷兰2019年推出Mygovernment平台试点,就可以实现政府和企业之间一站式的信息交互,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其也是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规制成本。关于荷兰的数字立法,在很多的项目荷兰适用了数字政府的概念,每年都发布它的数字政府年度规划等等,对于展鹏贺老师提出的很多核心议题荷兰政府也有关注。 [16:14] |
| [马允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谢谢刘艺老师给我这样一个机会向各位老师学习,我今天的汇报简单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基于一些评估指标,对荷兰整个数字政府实践的概况有一个直观的印象。其次,荷兰数字立法的概览,我会谈一些比较细节性的问题,就是荷兰电子化行政沟通的一些立法进展。首先,联合国的电子政府发展指数整合了三个方面标准,把193个国家分成四个层级,荷兰取得了比较好的名次。2020年的报告里,丹麦第一名,韩国第二名,荷兰全球第10名,中国全球第12名。欧盟内部的排名情况,荷兰全欧洲排名第四,仅次于芬兰、瑞典和丹麦等北欧国家。下面一个指标是欧盟数字政府的指标,是对过去两年来8个生命周期展开的基于四个关键核心指标的评估,包括以用户为中心、透明度还有跨境机动性等,在这样一个指标里,荷兰的评分远远高于欧盟的平均水平。这是展示的一些基础的数据,例如说荷兰的公民通过网络获取政府信息,以及通过电子化的方式与行政机关沟通的频次,都是远远高于欧盟其他国家的。整体来看,荷兰的数字政府建设水平保持在一个比较高的水平,近年来有一些指标荷兰出现了下滑的趋势,就学者的分析可能基于央地关系问题,其各地方的差异性太大,荷兰下一步准备在中央层面继续加强统一的规划和实施。 [16:13] |
| [主持人彭伶]:下面我们有请中国政法大学的马允副教授来谈一谈荷兰的行政程序电子化问题。 [16:09] |
| [展鹏贺]:这是德国的基本制度框架,各位老师可以看出德国在电子政务方面走的每一步都很小心谨慎,这不是没有技术基础,只是在寻求技术和个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如果有伤及个人权利保护,立法者相对会比较的谨慎。如果谈及域外对我们有什么经验,纯粹从制度来看德国需要向我们学习,但是从立法的理念,我们可以从德国立法者的小心、谨慎的态度中,是不是可以得出我们推行数字政府建设中要更加关注到个人利益。这是我的介绍,谢谢! [15:51] |
| [展鹏贺]:现在在制度样本上只能看到税收行政领域的。在一般行政程序领域,还缺乏有效的制度样本。有一些特殊规定,在经济允许情况下,不会耗费行政机关高昂的成本情况下,可以引入一个风险管理系统,这个风险管理系统要监测个案的平等性和合法性,及时过滤出来需要人工调查的事实。立法在内容上秉承技术开放性,也是为将来人工智能的应用留了口子,不限具体的应用样态。关于人工智能的应用,目前有效立法还没有出来,有一些纲领性的文件,德国国内在2018年11月公布了联邦人工智能战略,提出要大规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引入人工智能技术。但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引入,必须要遵循一些此前已经存在的行政法的基石性的价值理念:基本权利保护、法治国原则、社会国原则、民主原则。《可信赖人工智能准则》提出可信赖人工智能要遵循的基本要求,透露出要遵循基础权利保护以及法治国原则、社会国原则、民主原则下的最基本的法律理念。 [15:50] |
| [展鹏贺]:图中是575项的大概分类。需要由联邦规定并执行的事项115项,由联邦规定、各州来执行的有370项。由各州规定,并且实际由各州和自治地方执行的90项。统一的政务服务门户是这样一个网址,这是网页的截图。《互联网行政服务法》出台后,又修改了此前配套立法,增加了9A和9C条。9A条规定了政务服务门户网站所应当具备的基本功能,能检索到什么东西,提供什么事项,要怎样建设信息传递的渠道。9B条针对个人在网上提交的电子表格形式信息如何存储、多长时间删除,比如没有提交之前可以暂存在这里,如果没有后续提交的话,30天后就必须要自动把数据进行删除,也体现了数据保护的规定。刚才所提到的电子政务和互联网行政服务,更多是针对行政程序的流程,没有涉及到实体。2017年德国联邦立法者一次性修改了三个支柱性的行政程序法,联邦行政程序法、社会法典第十篇和税收通则。最开始,联邦立法者只是想修改税收通则,把征税决定电子化。但是为了保障三个行政程序法之间的和谐,联邦立法者在这里很罕见的进行了超前立法。 [15:48] |
| [展鹏贺]:如刚才所说,这一立法更多是想改变以往联邦法律中存在的一些不适宜电子政府推行的障碍,因此联邦立法者出台该法的同时,一次性修订了行政法学者所熟知的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包括社会法典,以及税收行政程序的税收通则。主要内容是,明确要实施电子化的交流,建立互联网公开发布的机制。并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纸质证书,要给相对人电子化副本,进行副本认证等。《电子政务法》所针对的更多是程序中的分散程序,并没有形成完整的程序流程的电子化。同期,德国在各项电子政务国际的评分中肯定进不了第一梯队。为了改变这种落后状态,在《电子政务法》出台之后,2017年,德国按照基本法第91C条第五款的要求出台了《互联网行政服务法》,要求市、镇级统一的电子政务服务门户网络,相当于我们的一网通办。其面向所有可以申请政务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组织,内容是要实现行政程序的完全电子化。其设置了时间要求,到2022年底前,要实现三个层级的行政机关的575项政务服务事项,涵盖了14个大的领域,要实现网上的一网办理。 [15:47] |
| [展鹏贺]:并且刚才提到的联邦和各州共同建立的信息技术设施规划理事会制定了国家电子政务战略,里面提出了进行电子政务立法。这些因素综合作用下,在2013年出台了《电子政务法》,出台这部法律的主要目标是要消除此前在联邦法律层面存在的不利于电子化的制度障碍,建立一个高效的用户友好型的电子化行政体系。其主要内容,效力层级止于联邦行政层面,主要内容针对行政程序中的具体制度,比如电子案卷制度、电子证据提交、电子支付以及电子化交流。比较特殊的是,这里同时对政府数据开放的格式提出要求,要求必须是可机读的原数据格式,这是《电子政务法》本身覆盖的内容。 [15:46] |
| [展鹏贺]:虽然德国是行政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但在电子政务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真正开始系统化的电子政务立法要到2010年左右。2009年,穷先是通过修改德国基本法,增加了第91C条,主要是希望联邦和各州加强合作,提高网络基础设施方面的改造。进而成立了由联邦和各州共同组成的信息技术计划理事会统筹德国境内的网络基础设施的改造,并且在第91C条的第五款授权联邦执法者在将来通过立法形式建立一个统一的政务服务门户网站。有一些直接因素促成2013年《电子政务法》出台:第一个直接因素是09年欧盟举办的电子政务方面的部长会议,对欧盟成员国在国内推行电子政务提出了时间表要求,要求到2015年要建立面向所有个人和企业的、以用户为中心的电子政务制度。在同时期的第十七届德国联邦议会中执政多数党的联盟,把促进电子政务的立法写进了执政联盟协议中。 [15:44] |
| [展鹏贺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院院长助理]:非常容幸有机会向大家介绍德国行政程序电子化的立法演进和发展趋势。一提到德国的公法,通常给大家比较刻板、保守的传统印象。就是这样一个以保守为传统的法律部门,却并没有排斥技术对于行政方式的改造。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德国在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中开始大量的应用电子化的设备,这时候仅仅是设备的应用,通常只是充当办公辅助性手段。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应用技术改造行政活动的端倪已经显现出来。刚才刘老师提到给付行政源于德国,当时德国学者做出判断,广泛的技术化变革是不可避免的,其绝不仅仅是一种辅助性的运用,肯定会演变为具有独立法律意义的转变。现在一些德国学者认为,技术影响行政活动可以分为1.0到3.0阶段。1.0阶段,是纯粹的设备辅助阶段。2.0阶段,以电子政务理念为代表的行政程序电子化以及数字化的转变。3.0阶段,是面向未来的,当下人工智能大规模应用已经表现出效能优势,在不远的将来,行政活动中会更多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如果人工智能大规模独立实施,可能就迈入了3.0阶段。 [15:44] |
| [主持人彭伶]:下面有请展鹏贺教授! [15:43] |
| [吴东镐]:他们学者认为电子政府或者是行政程序电子化的核心是深思熟虑。为什么让老百姓参加呢?是为了政策考虑的时候深思熟虑。但是,他们的线上讨论还面临很多问题。比如有的议题参加人很多,一周之内几千人、几万人都有,但是有的议题一个人都没有。他们学者分析,行政效率、顾客型服务容易实现,最难的是行政的民主化。西方国家推进也不是很好。最后我提出一些看法,应该怎么推进?参与意识现在都有,但是运营方式非常重要。第一,议题设置非常重要,议题太抽象就没有人参加,故议题必须贴近老百姓,而且是很具体的一个问题。第二,官方必须参与。第三,要有充分的资料。第四,要允许民众提出议案。谢谢! [15:23] |
| [吴东镐]:第三,他们政府要实施某一个政策的时候,一定要预告,而且要在互联网上公布。线上政策讨论制度是其2014年推的制度,他们还专门为这个制度设了一个章节,叫“扩大公众参与”。其行政程序法第52条的原则性规定提及政府必须赋予推动国民参与的义务,这具体来看就是线上政策讨论。具体实践中有很多制度,比如讨论必须有一个引导人,就像他们的专家组,专家组怎么选择?是有相关标准的。专家选择时,一是要看其专门性,二是其立场,避免有一些专家比较偏激。然后专家必须公布。这是他们线上政策讨论的一个网站,他们网站有两个特别有名,第一个叫做光化门,这里面大家可以看到很多的国民参与的情况。他现在运转都是中央政府的行政安全部。第二个叫国民声闻鼓,是指老百姓有冤去伸冤,这个网站非常开放,可以看到很多议题。 [15:20] |
| [吴东镐]:韩国行政程序电子化有两个特征:一个他们叫做电子公听会,即我们说的听证会;第二个是线上政策讨论制度。这两个制度的实际上就是面向第三人,就是行政民主化,即公众参与。韩国的制度怎么设计的?其设计在行政程序中设定电子听证会。如有重大处罚,应当进行听证会,而且是线上的听证会。线上听证会应怎么安排?其制度都有设计。比如说其提出任何人都可以参与,没有限制。这要提前把听证会的标题、时间、内容及相关资料都放在线上。我们政府一定要构建这样一个制度。第二,程序立法当中,其存在相当多的行政规则,如我们的“红头文件”。其制定必须要预告,必须在互联网上公布整个草案,而且他们的立法主旨也公布,相关的材料也公布,公布期是14天,还要举行听证会。百姓意见特别大的案件就要有听证会。 [15:19] |
| [吴东镐 延边大学法学院教授]:非常感谢有这么一个高端的机会。实际上我对韩国行政程序法不是太了解,这也算是一个自己学习的机会,跟大家一起交流。韩国的行政程序法的原文如图所示,其是1998年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几乎是两年一改,已经改了16次,变化很快。现在的版本是去年改的,一共有56条。其中电子化、数据化的规定是2002年开始的。为何是2002年?2002年韩国制定了所谓的《电子政府法》。原来法律名称很长,2007年改成《电子政府法》。故从那时起,其在行政程序法中加入多电子化条款,一共有18个条款,占全部条款的1/3。上午听了很多专家的报告,对姜明安老师的报告印象深刻。他谈到了理念问题。法的理念是它的核心。韩国为什么推电子化?其目的有:第一是效率。第二是其关注服务,认为政府应该像企业一样,应该是顾客型行政服务。电子化程序的最高档理念是民主化。其经常用“行政的民主化”一词,即e—democracy,这也可以改成d—democracy,两者之间实际操作没有太大的差异。 [15:18] |
| [彭伶 中国法学会会员部副主任]:很高兴来参加今天的会议,我们这个单元有五位报告人,首先有请延边大学法学院吴东镐教授。 [15:16] |
| [刘艺]:三、给付行政程序的功能提升。除了把共同富裕作为讨论程序问题的理论基础,也要把程序问题放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考虑,在数字政府背景下考虑。行政系统内的程序观念要走到系统之外,不同系统之间要有连接,比如民事程序与行政程序的联系,以及行政程序与救济程序的联系,这也是对空间概念的突破。总体来说,给付行政领域边界较广,很多问题值得特别深入研究。公法学者关注的比较多,特别是劳动法学者。在行政法法典化背景下,要按什么标准划分不同的程序类型,这也是需要讨论的问题。我的报告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14:53] |
| [刘艺]:二、给付行政程序本身的时代特征。行政程序法和实体法是对应的概念。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上世纪法治研究中的突出问题,二战过后法国联邦行政法的程序概念开始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随着六七十年代公民和政府对抗程序观,又开始把行政程序的控制以过程论的方式进行调整。在20世纪,以法国为代表,开始强调政府和公民活动本身具有同质性,而且这个活动本身不见得一定会是一种对抗性程序,其可能是一种协商、协同程序,所以开使用法律关系理论构建程序。上午的嘉宾老师也提及,法国的《公民与行政机关关系法典》主要也是程序规定,从法律关系角度构建程序理念。到了现在的数字政府时代,要考察程序运行过程,就要考虑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当面对一个复杂、混沌的系统,单方面、平面性的程序控制理念需要做什么调整?不论系统再复杂,我们都要去尝试控制它,如同上世纪40年代数学界去做复杂控制论理论。时间原因,没办法继续介绍太多。我还梳理了各国家程序的基本特征,在数字空间环境下,程序的预备要素、启动要素、必要机制、注意事项以及程序要件等都已经发生了变化。 [14:52] |
| [刘艺]:第二个问题,根据德国的理念,社会法典的建构超过公私法。我们国家给付行政程序也被认为是第三领域的研究。但随着研究范围的扩展,特别是理念上的变化,如近阶段提出的“以人民为中心”“共同富裕”“民本、民生”等观念,已经超越了80年代的宪法单单基于物质帮助的服务型政府的理念,给付行政程序的理念问题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十四五”规划也提出了给付行政程序的新理念,就是共同富裕。德国可能是基于人性尊严进行给付行政程序的保障,我们的理念基础则是共同富裕,这是我认为可以关注的一个问题。 [14:51] |
| [刘艺]:一、理念更新。因为今天参与会议的很多学者不是行政法专业,故我简单介绍给付行政的概念。这是德国提出来的以“生存照顾”为核心内容的行政任务。给付行政并不是一个普世性的概念,其只在德国以及深受德国公法影响的少数国家和地区被使用。因为德国有一套完备的社会法典,故给付行政也是被市政法所推广的行政任务。其具体内容包括行政保障、公共设施和补贴三方面。德国的给付行政对于大陆法系的新行政法的开端起了很大的作用,在基本层面改变了我们的公法理念,在传统的警察国家观念上增加了社会保障给付维度。但是当给付行政进入到中国之后,国内对于给付行政的运用又发生了很大变化。我们受到很多其他观念的影响,包括日本、中国台湾地区的影响,故很多教材上关于给付行政、干预行政的关系介绍,是不同于德国的用法的。比如很多中国研究会把给付行政和收益性活动联系在一起,这是源于民法中关于给付本身内涵的影响。所以在很多国内研究中,关于给付行政程序本身的定位还存在一些争议。这是第一个问题。 [14:51] |
| [刘艺]:在法典化的背景下,决策机构已经把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程序法典以及行政法典的编撰工作提出来,这也是为什么我们选取环境法、教育法的程序问题进行讨论的重要原因。而我报告这个题目,存在一个私心。我在07年就写过给付行政的一系列文章,一直到13年发了四篇相关文章。其中有我很多年以前提出来的一些观点,有可能已经过时了,我只是想跟大家分享,按照传统的工业时代的程序框架,仅在给付行政本身的冲击下,就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这一基础上,数字政府背景下给付行政程序还会有什么新问题?这是我今天报告的主要背景。我的报告分为三个部分:一是给付行政程序理念的更新,二是给付行政程序的时代特征,三是给付行政功能如何提升。 [14:50] |
| [刘艺 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执行主任、教授]:大家好!我简单说一下设置部门行政法单元的主要考虑。二战过后,新行政法的诞生以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作为最大表征。所以在行政法学研究领域,新行政法的阶段性的特点就是通过划分权力运行过程,浸入更多具有现代价值观念的理念,迫使权力的运行更加公开透明。而数字政府背景下,首当其冲的是程序机制。传统程序机制是在一个平面空间,按照单向权力运行的方式来构建监督体系。而但在数字政府背景下,时空发生了变化,增加了其复杂程度,比如在同一时间内的复杂性和同一空间内的复杂性已发生了变化。因此,对行政法的整个体系来说,数字政府建设冲击最大的恰恰是传统的程序体制。所以我们选取“程序”这个研讨主题,也是基于上述考虑。上午汪庆华老师提及,数字政府是新型的政府形态。我们一直把数字当作政府法治的工具,而实质上,其已经在构建我们的政府框架。这种情况下,我们正进行行政法的法典化,就要反思如何在数字政府这一重新升级后的政府形态下,如何制定法典。如果按照传统方式,对几个有机组成部分分别制定法典的话,则要考虑哪个部分是最具有统领性的。我恰恰认为,程序部分是最应该承担这一功能。 [14:49] |
| [主持人王春磊]:下面有请刘艺老师就《新时代给付行政程序》进行发言。 [14:48] |
| [巩固]:当然,数字技术对环境执法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另一方面,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如企业要排气、排水,则怎么通过简单的换算确定环保码是绿还是黄,算法的精准性相当复杂。如果制定非常精准的算法,则除了环保人员和技术人员之外,环境、法律的专家都要密切参,而且需权重计算。这肯定存在很大的问题。另外,还存在其它方面的问题,最重要的一个是企业有没有拒绝不使用码的权力,环保码的前提是企业同意信息被采集、被监控。但是现在的法律只对重点排污企业明确规定可以设置在线监测设备,其他一般企业没有这样的义务。如果没有义务,要环保码和排污许可证捆绑在一起,就存在很多问题需要研究。这里面大量的问题都是今天上午、下午将要讨论的问题在环境领域的具体体现。接下来,我的任务是洗耳恭听各位专家对相关问题的解答。谢谢! [14:15] |
| [巩固]:我们环境执法领域走在全国前列。从数字化环境执法的一个重要经验是“环保码”,其在被浙江环保系统应用,将健康码稍加改造后变成“环保码”。基本原理是一样的,每个排污企业都设置一个码,根据平时的排污情况、电力监控情况、信访投诉、应急管理、环境评价等一系列综合信息,给一个绿、黄或红的评判。绿码最大的特点是,只要是绿码,一般情况下环保部门就不上来打扰你,而且如果是绿码,发现一些小小的违法问题,也可以既往不咎,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但如果是黄码,可能就进入环保部门准备执法的名单了,发起预警。如果是红码,铁定要被监管,相当于要进行现场执法,不是存在红码就进行处罚,而是把红码作为重要线索。另外,“环保码”对企业还有一个重要的用途。一旦其变黄、红后,会告诉你什么原因,如排污、环评、投诉等,从而提醒进行整改,所以其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守法促进功能。目前,“环保码”和排污许可证的申请相搭配,如果申请排污许可证,相当于给你一个码。未来在更大范围内都要去推广。目前当地企业90%是绿码,50%是黄码,监管直观方便性。 [14:14] |
| [巩固]:对于上述问题,如果可以通过互联网、数字技术等得到很好的解决,对执法能力提升和体系完善都会起到非常好的作用。这几年,环境执法领域对于数据技术的运用比较充分。今年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生态环境一号文件”就是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其提及了很多方面,核心思想就是要精准化、类型化,执法的启动要慎重,需发现问题之后进行;根据违法严重程度、造成的危害等,拉大处罚档次和力度,精细化执行。该文件提出很多举措,核心思想是通过技术的提升,通过大量利用非现场监管方式来提升执法质量。对于执法实例,比如江苏省的实践,其不是直接去看企业的财务,而是通过对企业的电量监控,若发现其24小时一直在生产经营,则肯定是有问题,然后再进行执法。又如煤矿还存在,但废水流量显示为零,则肯定有弄虚作假的现象等。 [14:13] |
| [巩固]:三是环境法立法粗糙,有很大的裁量空间。企业小到仅有几个人,大到上市公司,按法律里描述的违法情形,可裁量空间非常大。精准化的裁量应该考虑违法性、实际危害程度等,但这些都需要计算。四是现场检查问题。环境执法通常通过现场检查进行,现场检查带队到企业,需要企业有相当程度的配合,对企业的干扰比一般执法还要突出,但有时经常其实企业没问题。最近有报社曝露,有的企业一年被检查三、四十次,会存在扰民问题。 [14:12] |
| [巩固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大家下午好!这个部分是部门行政法,所以我从环境法角度就相关问题做一下简单分享。首先,特别强调的是在所有的部门行政法里,环境法是最需要通过数字政府、电子政务等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我们都知道,环境法顾名思义就是“环境+法”:这里的“法”主要是行政法;“环境”主要是解决环境问题,所以特别需要环境生态相关的科学和知识。所以环境执法最大的特点是几乎没有一个问题是肉眼可辨。一直以来我们都非常的强调技术、依赖技术,现在有了数字政府的提升,对于环境执法来说应该起到特别大的推动作用。“春江水暖鸭先知”,环境领域应该对数字政府有更充分的体现。数字执法或者说数字技术有助于解决环境执法的哪些问题?一是环境的监管长期以来存在人少事多的问题,可能有的地方,十几个环境执法人员面临成千上百家企业,执法能力一向不足。二是环境治理、环境执法很多是多要素的,同一个企业同时有废气、废水、废渣等问题,我们应该考虑各方面的执法情况。但是现在的立法都是单条的,执法的时候难以真正实现协同。 [14:12] |
| [王春磊 《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政治部主任]:上午的会议我们学习了特别多,也有特别多的感受,会议主题是层层递进的,从宏观到具体。这个单元是部门行政程序法,各位嘉宾在不同领域有非常深入的研究,首先请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巩固教授就环境行政程序法进行发言! [14:10] |
| [主持人谢海定]:非常感谢几位发言人!谢谢大家! [13:13] |
| [刘权]:最后,根据行政行为类型,设计多元的数字程序,不同的行政行为对程序的要求不同,比如羁束行政行为不需要更多的裁量行政行为,自动化程序可以得到更为广泛的使用。比如抽象行政行为没有办法适用更多的自动化程序,负担行政行为需要更加严格的程序限制,如果是授益行政行为可能没有那么严格,还有内部和外部行政行为的设置,在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对于行政程序的设计需要进行类型化。这是我的一点粗浅看法,谢谢大家! [13:12] |
| [刘权]:第三个,算法解释。传统的说明理由是当事人直接说明理由,但对于算法来说,自动决策是怎样做出来的,算法是怎样设计的,要进行算法解释。美国也有一些相关的算法问责法案,作为数字程序也有一些数字鸿沟,比如老年人不懂数字技术,比如贫困的偏远山区,他们可能连手机都买不起,存在一些问题。数字政府的信息安全保障程序,作为数字政府,可能导致信息安全,比如个人信息泄露、企业信息造成的泄露,要健全信息风险评估,进行网络安全审查程序。 [13:10] |
| [刘权]:第二个,人工程序的适时转换,自动决策、自动执法都是机器的程序,但是如果有个人提出异议需要程序的转换,这时候我们需要启动人工程序,需要重新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身边,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障公正,大部分情况下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情况较少,通过这种书面电子送达,都可以实现,应当通过人工智能转换的形式来实现正义。 [13:08] |
| [刘权]:作为数字政府程序,有两个比较重要的程序。公开和说明理由程序,刚才大家都提到公开的问题,第一个是算法公开,对于算法公开,企业算法公开大家讨论比较多,对于政府自动化决策,大家关注不是特别多,因为企业算法公开涉及到企业的秘密,但是政府并不涉及到商业秘密的问题。所以算法公开对于政府来说,需要更多关注。 [13:07] |
| [刘权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财经法学》副主编]:谢谢主持人。我的报告主题是数字政府背景下行政程序的挑战与变革,有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数字政府建设引发了很多问题,第一个是程序问题,首先传统的行政程序可能出现效率和公正冲突,另外会出现形式正义和个案正义的冲突。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广泛得到适用,但是在行政机关中数字政府建设可能更加普遍。作为行政机关在进行自动化决策、执法、在线庭审的时候都会运用到行政程序,在进行这些程序的时候可能会损害公正,比如会造成个案争议的丧失,如果是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就会进行个案裁量,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判断。但在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执法人员可能在办公室里面,比如浙江一个地方,他们有远程执法,要求有两个人在现场执法,但是一个人在现场,另外一个人在办公室看视频,这实际也符合两人执法的要求,因为两人执法没有要求两个人必须要到现场,这是数字政府在过程中行政执法程序可能出现的正义的问题。 [13:07] |
| [主持人谢海定]:最后一位发言人来自中央财经大学的刘权教授,有请! [13:05] |
| [刘东亮]:另外,听取意见对应的允许质疑、事后听政,不展开了。特别是刚才杨老师提到听政的问题,在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下,实际上听政发生了变化,传统的行政行为都是事前听证,因为人工智能是瞬间做出决定,事前听证不太可能,只能是事后听证,发生了变化。 提示两个问题供大家思考。第一个问题,我们在实现技术性正当程序包括AI问题的时候,都不可避免的涉及到技术性障碍问题,在面临技术性障碍的时候,除了加强法律方面的基础知识之外,最重要的要学习以计算机科学为基础的,包括各个相关学科的知识。 最后一个问题,正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际上,不仅仅适用于政府,同样适用于互联网平台。英国的正当原则是任何人在做任何事情的时候,都必须遵守的原则。后来发展到正当程序的时候,同样这个原则也是任何人做任何事情时必须遵守的原则,包括互联网平台也要遵守技术性正当程序。但由于多方面原因,现在学界不太关注这个问题,这实际涉及到“认知俘获”的问题,就不展开了。 [13:03] |
| [刘东亮]:又回到一个原始的问题,什么是正当程序呢?原来吴蕾老师帮我看法的文章,对正当程序原则我概括为三项核心要求,排除偏见、听取意见、说明理由。这三项核心要素在技术方面的要求表现为:算法公开、透明,程序一致性。刚才好几位老师提到说明理由其实主要是针对算法的可解释性问题,前面还有多位专家提到了算法黑箱的问题,我需要在这里做一下强调。很多法律学者受媒体的误导,认为算法本质上是黑箱,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实际上,基于规则的专家系统,就是根据逻辑推理,逻辑推理非常清晰,完全不是黑箱。只有深度神经新的机器学习技术构造起来的算法在一定程度上是黑箱。根据技术专家的说法,可解释性较弱,但并不是完全不可解释。最近这几年,人工智能业界在研究算法的可解释形成方面,已经做出了很大的进展。但是我们还停留在媒体最开始所报道的“算法黑箱”的层面,这是我需要提醒大家关注的。 [13:01] |
| [刘东亮]:希特伦教授在2007年第一次提出这个概念,当时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领域运用的不是特别广泛,尤其是他的文章主要针对的美国的场景,如果我们把视野拉回到当下的中国如何构建技术性正当程序?我的理解,需要从法律和技术两个维度,或者从法律和技术两个维度使得计算机程序设计在设计的源头之初就要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基础要求。 [13:00] |
| [刘东亮]:这个问题很早之前就有行政法学专家予以关注,毛雷尔教授在1999年就提出,要从法治国家角度认识和规范专门的技术性程序,也就是当时国家所称的电子行政行为。当然,毛雷尔教授没有详细展开。2007年希特伦教授第一次提出了技术性振荡程序概念,希特伦教授的这个提法和对技术性振荡程序的阐释,后来被写入IEE人工智能伦理准则。正是希望希特伦教授在这方面的贡献,2019年,他获得了麦克阿瑟天才奖,这在目前是绝无仅有的。现在希特伦教授,前不久又从波斯顿大学跳槽到了弗吉尼亚州大学,网上有很多他的研究文献,大家感兴趣的可以研究。希特伦教授提出的“技术性正当程序”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程序?我的理解,实际是正当程序原则在数字化时代的进化与转换,因为法律也需要与时俱进,需要跟得上技术发展的步伐。那么,“技术性正当程序”就是正当程序原则在新的数字化时代的一种转化。 [12:58] |
| [刘东亮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感谢主办方邀请我回到母校向各位老师和前辈学习新知识,并有机会分享最近一点研究心得!在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时代,新兴技术正在全面向我们的生活,特别是行政领域进行渗透,这是每个人都能切身感受到的。前面的各位专家都谈到了健康码、电子警察问题等,各种新兴技术都在行政领域有了应用。但是这些新兴技术在给我们带来便利和高效的同时,实际上,也引发或暴露出很多问题,我们的权利在很多场合不知不觉受到侵犯,这样的报道也不时见诸报端,大家都听说过各种摇号系统,购房、买车、学位都要通过摇号系统,但是有些摇号系统实际是被人做了手脚的,这样的报道已经发生多次。对于新技术应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怎么解决?如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应用越来越多的行政自动化决策系统,因为行政自动化决策系统瞬间做出决定,同时又具有高度的技术复杂性,肯定和归治传统行政行为是不一样的。 [12:55] |
| [主持人谢海定]:非常感谢余教授为我们节省时间,下面有请来自于西安交大的刘东亮教授。 [12:52] |
| [余凌云]:所以我基本的想法就这么一个想法,我就想在未来的行政机关法里面,在数字政府这一块咱们主要的关注点是第一个要写上去技术问题造成的失衡,首先要优先用技术来解决。第二个主要是谈传统的这些人力执法的这些东西我们都研究很透了,技术进来以后到底有哪一些规则需要调整,要增补哪一些规则,把这一块梳理起来这一块就非常完整。我的观点就这些供大家参考,非常感谢大家! [12:51] |
| [余凌云]:第二,如果技术不能找回的话,就要考虑法律的规则的调实,像这种情况进行调实肯定行政机关有核查的义务,我们要求行政机关必须要核查,他也应该要核查,现在技术进来以后有两个核心问题:第一个问题,如果用技术方法进行核查的话,成本过高怎么办?成本远远超出了归置的屋顶,这个时候行政机关能不能基于成本的考虑就放弃技术的核查,这是第一个要有一个规则。第二个就是有的时候他是查不清楚,比如说掉线到底是技术上掉线还是人为破坏的原因,有的时候查不清楚,如果查不清楚的话,这个不利的后果应该归谁?这个应该在法律规则里面要进一步明确的。我觉得这个规则如果要是出现这种情况,那不利的后果应该是给行政机关,而不应该给当事人,应该有这么一个规则。 [12:50] |
| [余凌云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谢谢主持人,非常感谢大会来邀请我参加这个会议。我的想法简单的说,我们制定统一行政基本法,或者行政程序法关于数字政府这一部分,主要是解决技术引入以后产生的特别规则,我今天想谈一个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实际上我自己在北京市参加过一个争议的论证,当时建委组织的,因为建委当时采购,他找了一个公司建设一个平台,要求所有投标的企业必须在这个平台上来投放资料。当时投标的时候投这个资料是不能看的,当时开标的时候有一个非常有实力的企业,他其中有一部分完全是空白,所以当时评标的专家在评标的时候,就认为你这一块完全是空白,所以这一块是0分,一下子他被淘汰出去了,后来就引发了争议,这个也是我讲行政机关核查义务,问题意识我先跟大家谈。这个问题应该怎么解决呢?我的基本思路,第一个由技术引发的权利的失衡,首先要考虑用技术来解决。晓莹处长在,我特别希望在这里面写上这一条,我跟搞技术的曾经谈过北斗的掉线问题,你要查他到底是认为破坏还是自己技术问题掉下来的,大家从技术上可以解决的。大家都知道我们系安全带,如果没有系安全带有的车就给报警,同样北斗有关的事实核查出来以后,如果他掉线了他就会提醒你,从技术上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第一应该写上这么一条,无论是统一立法还是行政程序法立法一定要写上这一条,技术的问题引发的,首先人们从技术上找回平衡,这是第一点。 [12:49] |
| [主持人谢海定]:下面有请清华大学的余凌云教授。 [12:46] |
| [杨建顺]:说一千道一万我们的参与不能过渡,过渡的话政府就没了,政府必须有他的阻值,政府的这样一种主导型一定在这里发挥出来,政府如何主导呢?这一块我们要知道政府不是一个狭义的政府,一旦数字政府的时候,立法、知法、司法这三者必须互动起来,互动的时候以前的这种职权、职能的原则必须重新架构。最后一个原则就是法治的原则,所有的这些做法如果是没有法,没有法治的认可,没有法治的赋能,我们的技术再先进,那也可能是给我们带来负面的影响,给我们带来的是拘束,给我们带来的是抛弃,是人间的疏远,人间的疏远是最可怕的,数字、技术、机器人、AI,将来人就没有生存的空间了,让机器人消灭了我们就悲哀了,我们为了避免这个悲哀,建构法治、完善法治,让数字化政府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谢谢! [12:45] |
| [杨建顺]:第四个原则就是原则化跟例外化相结合的原则,原则跟例外相结合如果不能很好的贯彻,有很多人被隔离,就像刚才讲到的健康码,有很多老人不能用,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实质上还是技术支持的问题,在这里的话,我讲标准一定要很好的落实,原则和例外一定要很好的落实,线上和线下一定要很好的结合起来,线上的话,交流大家都知道在疫情期间,我们都是现场授课的,真是憋屈的很。不要把数字政府讲的太过天花乱坠,我们还是要有人和人的这样一种交流,没有这样一种线下的交流不行,因此,线下的这样一种互动非常的重要,不是全部100%的线上做法,100%线上我不赞成,他说你不拥抱就被甩到后面去了,我不是不赞成,热烈的拥抱,仅仅的拥抱就怕跟不上,线上线下结合非常重要。再一点在我们的行政程序的原则这一块,说明理由的原则是最支撑性的一种原则,实质上为什么两个罚单呢?这个罚单是这个的,那个罚单是那个的,所有的理由说的很清楚,没有这样一个说明理由,这样的罚单就不成立。因此,行政程序充分的说明理由,一旦说明理由了之后,我们讲传统的行政法上听证会,申述和申辩很多都可以省略掉,因此在数字政府的背景下,行政程序最本质性的原则就是说明理由的原则。说明理由的原则靠的是什么呢?后面这个原则参与的原则,互动的原则,立体的原则,动态的原则,这是刚才张老师已经讲到的,那种理念跟我们这样一种原则是紧密结合的。 [12:43] |
| [杨建顺]:因此,这次面临这么一个重大的课题,大家说让一个企业来做呢?打他的垄断,要切割开来,其他的企业来做呢?大家知道就切割开来了,怎么办呢?这个问题就是平等的问题,如何让企业参与,企业如何的参与?企业参与哪一些事情?如果企业完全参与了,要政府干什么?实际上数字政府是对政府的一个严峻的挑战。这样的一种平等的原则,我们如果是在行政程序的时候能够很好的坚持、确定,实质上标准就成了我们行政程序最重要的依据。第三个依据标准行政的原则,这个标准我们说在依据平等的原则,公正的原则、科学支持的原则、数据可靠的原则等等建立起来的标准,这几个原则都是原则,但是这些共同形成了标准,因此,标准的原则只要是按照标准来做,行政就非常突出。大家知道中国幅员辽阔,这么多城乡的差别如何统一标准化。 [12:41] |
| [杨建顺]:这个时候,我们的行政程序,数字化我们通常的能够由物理连接的这些事情全部通过了0和1给放到了这样一种英特网上去,放到了电脑上去,我们可以比较快速的来拿到这些东西,第一点他的效率就提高了。行政程序的这种效率的原则肯定是第一位的,数字化的政府那是第一位的,他要坚持效率的原则,拖拖拉拉的不叫数字化政府。第二点,他的原则应该是平等的原则。平等的原则非常重要,大家知道刚才讲到了,数字黑箱在后面的算法给你定了,你是没有办法用到的,老师说了四分钟讲完就可以了,这个规则定了我就没有发言的机会了。一旦数字化了,没有地方说了,因此,平等的原则是一般运用的。而在形成这种规则的时候,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应该动脑筋了,实质上我们的法学专家能有多少参与的可能性?全是企业说了算,全是企业说了算的时候,一旦一个企业能够掌握整个数据的时候,这个国家将会是什么样?不让一个企业来掌握这一个数据,四面八方都来参与的时候,数字化的政府就很难实现,因为区域治理、分割治理各个领域不一样,还是各自为政。我们在物理连接平台的时候就是享受了各自划地为牢的情况,我们行政许可法的时候就要建立全国的统一市场,到现在我们还是各地的保护,各地的治理。 [12:40] |
| [杨建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尊敬的各位领导、女士们、先生们,各位朋友,中午好!要拥抱数字政府时代的到来,但是,我们有很多的忐忑,有人说要拥抱,不拥抱就被甩到了时代的后面,我们说怎么去拥抱?全中国人怎么去拥抱?有人说中国已经进入了世界领先的地位。我说那是一部分,那是一个方面,实质上我们离世界先进的水平差的还很远。这不仅仅是数字政府这一块,我们这一单元是行政程序的原则,在数字政府背景下,该怎么理解呢?我先跟大家分享一下什么是数字政府。什么是数字政府呢?就是把人、物、行为,不仅仅是行为,人、物和行为,和我们的事数字化了这叫数字政府也叫数码政府,这样的数码政府、数字政府和数据不是一回事,数字政府会给我们带来很多的难看。我曾经参加一个会议,他们说信息化非常的好,我在屏幕这里很想去到现场看看,但是给我限制了,我看不了了,我只能看见他们四个人,我看不到现场每个人是怎么样,我想跟现场的各位交流,但是交流不了。因为主办方限定了,我是作为一个嘉宾联线只能看这一块,数据化或者数字化实际上我们被严格的限定了。 [12:39] |
| [谢海定 《法学研究》副主编]:非常感谢会议主办方要邀请我来主持一个单元,下面有请第一位发言人来自于中国人民大学的杨建顺教授,有请! [12:37] |
| [主持人吴蕾]:感谢四位老师分享了他们的智慧,更感谢他们对本主题会议的支持,下面把话筒交给下一位主持人。 [12:33] |
| [汪庆华]:以数字化转型为借口的滥用,对于个人信息和数据永远无从满足的胃口。包括我们进任何一个地方都要扫健康码,甚至有的地方还要你填你的婚姻状况。作为法学研究的目标,在数字政府研究、数字政府建设方面,目前如果我们梳理知网上的文献,有三个逻辑。技术逻辑、管理逻辑、治理逻辑,但最缺乏的是法治逻辑,是行政法的程序逻辑,是相对人的权力逻辑。我个人觉得,今天法治政府研究院开这样一个会恰如其时,真的太好了。我的一些非常不成熟的想法和大家分享,谢谢! [12:33] |
| [汪庆华]:第三个,数字政府平台破除传统弊端。是不是真的能够通过大数据技术和算法的应用,在新的领域进行归治的同时,在传统领域应当要减少归治、降低归治,要不然就是一个弥散性的、无所不在的政府。但不是这样,我们应当在运用新技术的同时,进入新的领域,政府对新的领域进行监管,在传统领域应当适当撤出,在传统领域应当让大数据赋能,让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数字政府平台建设过程中,应当保持价值。目前,很多时候中国人比较容易拥抱新的技术,但我们忽视了在新旧技术切换过程中的成本承担者。法律的价值是什么?公平的价值还是不能够丢失的。数字鸿沟带来的社会不平等,可以说在中国触目惊心,现在中央已经出台了新的文件回应这个问题。另外,算法决策带来的无表情执法,在公共决策领域,平台方面暂且不讨论,算法决策自动化行政,非现场执法问题,前面做了特别好的报告,因为我目前研究非现场执法,前两天我在高速不小心走了公交车道,同时接到了两个罚单,就相差2分钟。通过这样的非现场执法,我们期待的是法律失去了它的温度,也失去了它的表情,可能还归失去它的救济。现有的行政处罚法那条对于目前普遍存在的非现场执法的回应是完全不够的,我个人认为可能是失效的。 [12:31] |
| [汪庆华]:第三,如何落实政府即平台理念。第一个,如何建数字政府平台基础设施。前面于安老师和李昕老师都提到了,我们现在采取公私合作的模式,这样一种公私合作的模式,一定要考量背后如果平台被俘获了,那会是怎样的场景。这个过程中,形成的数字平台建设的大数据市场,在这个大数据服务市场当中,中小企业处于什么样的地位,能不能够实现市场中的公平竞争原则,中小企业在这当中有没有公平的获取进入这样的市场机会,这都是我们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第二个,数字政府平台如何优化用户体验。比如我们在淘宝、京东、网约车平台,我们作为用户都可以打差评,政府平台是否也会引入这种机制,从来推动政府服务从经验化走向标准化,压减自由裁量权,实现审批标准更加有效率,审批结果可预期一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12:31] |
| [汪庆华]:在数字政府时代,更重要的是政府怎样能够有数据应用的能力,在发生危机的时候,真正用一种数字政府的理念去回应数字政府或风险社会中的具体风险。第二,政府监管手段的迭代。我们现在在很多立法中,也有对于这样一种观念的体现,电子商务法就体现了这样一种理念。电子商务法虽然叫商务法,但其实是行政法,现在宪法消逝,行政法常青,而且一直在扩展,扩展到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虽然叫商务法,其实是行政监管法,如果分析电子商务法的具体条款,它给平台加了很多监管义务,作为审核人的决策有监测报告、协助执法、安全保障义务,在数据监管方面有数据报送、数据留存的义务,在5月1日实施的,《网络交易监管管理办法》进一步具体化。整个电子商务法其实是一部准平台法,走向平台法的中间的阶段,体现的是要监管平台并通过平台进行监管的理念,这是真正的数字政府。 [12:30] |
| [汪庆华]:第一,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听起来像是陈词滥调,但在数字政府之下,这样一个目标是一个非常高的要求,要求政府提供的是无缝隙服务,要求公众能够使用任何设备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提供获得政府提供的优质服务,其实已经在万物互联的时代,在一个物联网时代,可以使用任何设备获得政府的服务。今天有关于数字政府的很多探讨,在理念上拥抱这样一种观念,事实上和公民的数字、数字相匹配的是政府素质能力的提升,但其实在这一块,我们还有很大的空间,但数字政府的政府在全世界已经走在前列,但在实践中当我们遇到一场塑料地膜引发的厂家灾难,在北京西站几万人滞留,我们有大数据,但大数据在那里躺着,私人企业的差别化定价,政府又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比如他拥有每个人的手机号,给我们发个短信告诉我们发生了什么事,这样就可以对紧急情况做出预期回应,可以重新调整个人安排,而无须在北京西站等待那么长的时间,还好没有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这是不幸中的万幸。要想真正的实现数字政府的目标,这其实非常的不容易,要有一个漫长的过程。 [12:29] |
| [汪庆华]:目前,学者的通说,数字政府是指政府借助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以实现数据决策和社会公平为目标,连接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再造政府行政流程,优化政府服务,和社会数字化相适应的新型政府形态。这个意义,数字政府不是简单的电子政务的2.0版本,应该是一种新型的政府形态。这种新型政府形态,一言以蔽之,政府即平台。如果说政府是平台的话,它要追求什么样的目标?应当实现三个方面的目标: [12:28] |
| [汪庆华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各位学者、专家,大家上午好!特别感谢法治政府研究院的邀请,能够参加这次会议。时间特别紧张,我想简单跟大家分享关于数字政府建设的三个问题,数字政府建设的理念、技术和目标。现在数字政府建设已成为全球化的浪潮,这也是目前全球范围内信息技术大力发展的结果。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纷纷推出数字政府化转型战略与规划,以满足公民需求为导向,以提升政府致力于政府服务能力为目标,致力于建设开放、共享、高效的现代化数字政府。关于数字政府,国内也有很多讨论,关于概念、定义,就在前面的单元中,也有指出数字政府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政府,包括时校长在他的致词中也有提到,什么是数字政府? [12:27] |
| [主持人吴蕾]:下面有请汪庆华老师! [12:26] |
| [李昕]:数字化政府的建设对于行政法即有规则的影响有以下方面:第一,数据的以获取分析和应用程序需要进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问题。另外,信息的共享和数据公开原则,还有基于以需求为核心所建构的效率、效力即为正当的原则的一定程度的认可,还有数字化的评估程序和用户体验感的制度化,应当纳入制度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有预防、预估、预判的手段的目的正当性、有限性和必要性原则的确立,还有平台化之后对于主体责任的确定以及即有类型化的行政行为为核心的目前传统的规则体系的突破,还有算法运用的程序义务的进一步强化和细化,最后,意味着对于目标导向的归治、目标导向的治理对于传统的、单一的程序规则导向的突破。简单的汇报一下我的体会,谢谢大家! [12:23] |
| [李昕]:应用层面,主要在于目前技术适用的具体场景,一方面作为监管取证手段的技术的应用,另一方面,就是自动化决策。这种挑战在程序法上的影响主要体现为行政主体调查取证的义务因数字化而削减。而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力有所减损,个案的裁量权相对弱化,以及在数字系统运用中相关举证责任需要进行相应的改变,举证责任的改变更多需要的是行政主体在作出行为的时候进行相应的举证。对于法治而言,一方面数字时代的到来对法治存在着挑战,同时也是机遇。这种机遇主要体现为,一方面是数据的信息公开和透明,这种公开化、透明化更有助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数据的跨层级、跨部门的合作共享,有利于强化所谓的行政一体化原则。同时,数据的畅通有利于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构。同时也存在新的问题,比如算法的归治问题,还有要求事后说明理由等易于处治程序的加强。程序法治所共有的规则,公开透明听取意见和说明理由,在新的时代有新的适用场景。 [12:21] |
| [李昕]:在明确前提的问题基础上,数字化政府的建设目的何在?目的在于提升政府治理能力,这是最终的目的。在这个最终目的的基础之上,我想谈的是基础层面的问题,基础层面的问题主要的挑战在于:第一,政府数字化转型对原有的组织规则、运行规则以及信息传递规则的打破。这种打破实际是对于传统的科层治理模式挑战。第二,数据、算法和平台化构成了我们讨论数字政府治理规则的三大核心要素。第三,治理的重心更多集聚于预防性治理的强化、治理手段前端化。比如现在的预防警务、预防性执法、平台纠纷解决机制的兴起。第四,专业技术渗透到决策的环节,而在规则体系中融入了大量的技术标准。第五,分散化的数字权力形成一种公私合作、多元共治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在这种新的格局之下,我们如何对于新的权力结构和权力形态进行归治。 [12:19] |
| [李昕 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主任、教授]:我今天的题目是《变革与永恒:数字时代的程序法治》。在这里,首先想跟大家汇报的是探讨这个问题的决定性的前提问题,那就是科技和法律之间的关系。这一点作为学习法律的人我们会形成一个共识,那就是科技的发展应当致力于人类法治的实现。在数字化时代会对法治产生哪些冲击?我认为,可能存在数字化管理对法治事业带来的冲击,以及如何回应技术带来的政务的可及性的基本诉求,还有,怎样通过程序避免技术的运用对于传统的公平、正义和有效的减损。实际问题在于价值层面的冲突,而价值层面的冲突主要体现为效率与公平、便利与安全之间之间的冲突。我们对于数字政府这种科技的拥抱应当考量的一个因素是,技术的运用和目的性,不得减损个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技术成为僵化的管控工具。这是一个前提性的问题。 [12:18] |
| [主持人吴蕾]:谢谢王老师!下面进是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的李昕老师,谢谢! [12:17] |
| [王万华]:政府应用数据对外治理,他涉及的面比较多,第一个是传统执法活动的结合。第二个就是开展精准治理,怎么样应用数据来预盼分析和应对风险,比如说新冠疫情应对。第三个就是数字化的公共服务机制,比如说最多跑一次,这个也是更便利私人的。第四个就是在决策的时候,因为我们能够更精准的把握住各种利益,同时也能够提供更便利的参与,所以这是对于公共也是更好的体现了怎么样保障各种利益。这四种怎么样来实现呢?我觉得可以在行政法的法典编纂中专设一编政府和数据相关活动编来实现治理方面的数字化,同时在行政活动,比如说行政执法的数字化就在行政执法中规定,决策的数字化问题可以在决策中规定,可以依托相应的活动,同时专有一编解决数据的真实性等等这样一些问题,这就实现了前面我讲到的这四个领域的制度安排,这个制度安排的一个价值体现就是私人友好型的一种治理机制。这个就是我简要的给大家汇报一下我的一个初步的思考,不对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12:14] |
| [王万华]:我们国家这40年来的立法,和我们的法治政府建设,我通过这张表的展示,其实我们也是在往程序化和主观化这样一个方向在努力。这样的一种趋势到了数字政府,我认为他是进一步得到了加强。所以对于这个理念的变迁,我想有这么几个方面:一个是程序的内涵出现了一个拓展,他在数字政府这里面得到了明显的体现。第二个就是我们这种模式的变迁,从命令控制模式到合作治理模式的变迁,我为什么会提出这样的一个双重变迁呢?因为我认为数字政府涉及到这四个领域,我们未来仔细的分析一下会发现,他都涉及到程序化以及赋予个人的一种主观权利和建立一种合作治理机制。这四个领域一个是数据的采集和保管,大家看他涉及到数据的真实性,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问题,政府数据的流动涉及到内部流动和外部开放,内部就涉及到整体政府建设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内部行政程序的问题。外部开放就是我们怎么保障私人获得和使用这个数据。第三个领域就是政府来应用数据开展治理,要达到一个效能透明和参与,这一点我一会儿简单展开一下。第四个就是平台治理,就是政府对私人主体数据活动的监管,这些大的平台怎么样去进行监管,这实际上也是数字政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12:12] |
| [王万华]:谈数据带来的行政法的变化,这是21世纪的一个问题,我觉得谈21世纪的问题既然谈变迁,事实上我们是不能离开20世纪为主的当下的行政法的一个主要的变化。其实20世纪大家看我这张图,这四个现象就是行政国家、风险社会、信息社会和经济全球化使得行政法出现了一个程序化和主观化的发展趋势。这一点在2015年的法国《公众与行政机关关系法典》中其实有非常深入的讨论,这里面有一句话,法国的教授讲到了,因为法国是行政化的母国,程序化与主观化最现实的发展趋势,改变了法国传统行政法的属性。其实这样的一种变化,我们看在其他的学者中也有这样的一些认知,我就不具体谈。 [12:11] |
| [王万华]:我的一个初步思考,我认为应该建构的是一种私人友好型的数字政府,也就是说我们在治理意义上的,我们应该是使得技术的进步和发展,让我们个人,让我们的社会,让我们的经济等等各个方面应该是一种私人友好型这样的一种目标的实现,所以这是我对于治理意义上的数字政府,我认为他努力的一个方向应该是这样的。第三个问题,我想探讨的也是我们行政法可以去回应的一个方面,我们怎么来实现这样的一种私人友好型的数字政府呢?其实数字政府是一个数据逻辑和行政逻辑融合而形成的,数据有数据的逻辑,行政有行政的逻辑,这两者之间既有正向的,比如我们看到赋权带来的行政效率。其实他也有内在的紧张关系,比如我们需要的大数据与我们科层制之间是存在矛盾的,所以数据逻辑和行政逻辑整合的过程中,需要制度跟上使得我们预定目标的数字政府得以实现。 [12:11] |
| [王万华]: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中有很多预言,他的预言都成真了,我想提的是他在书中提出了一个很尖锐的问题,就是说在未来的智能时代,我们人的位置应该怎么样来认知?其实这个问题也是我们今天特别是法学可能所需要回应的一个问题。所以这就引出我对第二个问题的思考,就是当这种技术意义上的数字政府发生了,我们在制度上怎么去建构一个治理意义的数字政府?大家看这张图,是围绕着大数据,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都在不同程度的在开展这样四个方面的大数据的应用。所以我们会看到,大数据对于政府来说实际上是一个全方位的融合,也就意味着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个全方位重构的过程。我在想,特别是新冠疫情中,我下面提到的一些现象都在促使我思考一个问题,我们在谈赋能,赋权的时候,我们其实可能更需要思考的就是说,我们建设数字政府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我们建设数字政府我们要不要遵循特定的一些价值理念?我觉得因为大数据的出现,事实上数字鸿沟的存在已经存在距离,这个差距会越来越大。所以就使得价值理念的思考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如果我们的方向偏离了,可能这个鸿沟会越来越大。 [12:09] |
| [王万华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我讲的题目是“数字政府背景下行政程序理念的变迁”。各位老师大家上午好,很高兴有这样一个宝贵的机会参与这个话题的讨论。我给大家汇报一下我的几点不成熟的思考,请大家批评指正。我想谈三点:第一,技术意义的数字政府。第二,治理意义的数字政府:私人友好型治理。第三,实现进路:迈向合作治理行政程序机制。第一个问题,关于技术意义的数字政府,托夫勒《第三次浪潮》中讲到了人类社会的三个阶段,我们目前所处的是信息化的阶段,信息化的阶段是从20世纪50年代的后期开始,所以广义的数字政府转型是四个阶段:从电子化、网络化、数据化、智能化。我们今天所聚焦讨论的应该是狭义的数字政府转型,但我觉得数据化的阶段不是一个突变的现象,他是一个渐变的过程。所以我们讨论可能需要有这样的一个历史的过程,然后以目前狭义上的数字政府转型作为重点来思考这样的一个问题。 [12:07] |
| [主持人吴蕾]:谢谢于老师,下面有请王万华老师。 [12:05] |
| [于安]:最后我讲一点关于风险的问题,数字程序里面面临的一个最大的风险是什么呢?就是政府的自主决策权在开始逐渐的丧失。因为他要依靠技术赋权,技术赋能,而基础操作现在主要从中国的实践来看与企业进行合作的。无论我们看到数字广东还是浙江的数字平台,基本上都是利用了企业的平台。这样的话,与我们过去的行政决策的体系、体制、依据都已经完全不同了。这里面我们知道现在是讲的数字转型,数字转型的中心叫做数字中心主义,数字中心主义的数据已经不在传统的政府体系里面了,怎么来解决这个问题?我只提示一点,必须形成数字化的新PPP的问题。那就是关于公司合作的问题,原来有PPP,现在数字化的强制性的要求实行新PPP新的公司合作。 [12:01] |
| [于安]: 这样的话,就提出一个问题,原来通过法律权利所保障的个人表达所形成的这种参与,与数据对决策的支持作用,这两个比较而言谁更有优势?这个可能是对基本价值层面的行政程序法的一个最重要的挑战所在。也就是说你原来的价值仍然可以存在,但是你这个价值落实下来,怎么能够对抗数字化所带来的挑战?可能这个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当然,基于自然正义提出来的行政程序主要还是反侵权保护个体权利的。现在面临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发展的问题,数字经济,数字社会上很大程度上依靠数字政府的带动作用,这样数字政府和政府里面对于数字经济,数字社会的推动作用的程序化问题也来了,比如说规划、投入、建设、运营。这些也应该纳入到我们的行政数字化,行政程序里面来,不仅仅是一个反侵权的问题。 [11:59] |
| [于安]:基本的行政程序问题,姜老师也讲了,现在基本的出发点问题是从哪一个角度来看,我想还是要考虑由于数字化带来的赋能和赋权的角度,看到技术应用的领域,包括最主要的是关于数字中心主义和智能化这两个角度来看待行政程序的数字化,或者说行政程序法的问题。我提示两点:第一,关于透明度的问题,大家知道基本价值里面透明度是排的很高的,在行政程序里面。现在我们面临的是什么呢?就是在数字政府框架下的透明度最有代表性的是关于算法的黑箱问题,不解决这个问题,那数字程序基本上没有形成。而这个恰恰我们能够看到关于算法黑箱的问题,究竟能不能突破这个瓶颈呢?决定着透明度的未来。当然,还有其他的,我们讲算法黑箱是一个标志性的东西,这是一个。第二就是关于参与的问题,在基本价值层面的行政程序来讲,是关于参与权的问题。现在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参与权不仅仅是一个表达权,最主要的还是一个决策的程序问题。现在我们看到的是什么呢?是数据决策作用,如果我们过去是用的精英类,社会群体代表类所表达的基本意志,从多数民主的角度来考虑的话,现在的数据化可以超越他们存在的意义。 [11:57] |
| [于安]:当然,这里面面临一个严重的挑战,就是行政法所面临的挑战,中国行政法曾经经历过全球化、市场化、企业化的挑战,行政法用我们意大利交流的话几乎被埋没,现在面临极大的挑战就是关于数字化的挑战,这个挑战包括行政程序的问题,应该说,从行政法的角度来讲,我们面临着行政法存在以来全面的、彻底的挑战远远高于我们曾经面临的经济化、全球化和企业化的挑战,这是一个基本的看法。第二,我们来看看行政程序的问题现在在哪一个方面,现在我们注意到,特别是大家看到马老师他们编的书,里面我们注意到了行政程序所面临的数字化挑战,是讲的行政处罚、行政审批,实际上应该说这个挑战是全面的,所以我们必须来关注基本的行政程序的问题。 [11:55] |
| [于 安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谢谢会议邀请,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场合,同时也是一个非常有挑战性的题目,也有现实意义。我看前一段讨论制定法典的时候,大家希望能够把数字政府写进去,怎么写,我觉得这可能也是一个蛮大的挑战。借这个机会讲这么几个看法,因为这个太具有挑战性了:一个是关于意义和基本的判断,第二个讲一讲数字化的行政程序法的形成,之后讲一个关于风险的克服。讲那么三点。第一个我讲意义和基本的判断,因为联合国电子政务发展指数中国排的很高,主要是在应用方面,同时,我们还看到了一个特别值得我们其的就是十四五规划,以及浙江、上海两省把数字化全部引入系统化治理的领域,整个公共部门将全面的推进数字化。所以中国的数字化发展将会非常的快。 [11:52] |
| [吴蕾 《中国法学》杂志社编审]:下面有请于安老师。 [11:52] |
| [主持人刘艺]:感谢祝法官!下面进入第三单元,由吴蕾老师主持。 [11:47] |
| [祝飞宇]:三是平台搭建的持续优化。数字化平台搭建应当遵循整体性、系统化、持续性原则,但现阶段仍存在重搭建、轻维护的问题。平台搭建且向社会公开后,便弃用公众将材料提交至系统之后无人问津所引发的行政不作为和政府信任危机,无助于法治政府建设。四是事实认定的数据研判。数字政府建设可以为法院事实认定提供更多可能性。以一起房屋征补案件为例,当事人面临证明自己是唯一继承人的情形,但是在其提供户籍证明、死亡证明、房屋证明等证明材料后,相关政府部门包括公证处在内都无法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其是唯一合法继承人。这个无法认定不是说客观上无法认定,因为材料不是特别的充分,行政机关可能怕担责任,所以现在不能认定他是唯一的合法继承人。法官便向派出所、民政局、档案馆、村委会进行走访核实,所有能考虑的环节一一验证后,结合在案证据和调查核实情况,认定其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希望在数字政府建成之后,可以在事实认定中让数据多跑路,让法官少跑路,既能提升事实认定的效率,更能提升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以上是我关于数字政府的一些个人看法,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谢谢! [11:46] |
| [祝飞宇]:三、行政审判视角下素质政府建设的发展。一是行政与司法的数据连通。行政与司法的互动,现在更多的局限于个案的沟通和机制的协调,但是探索如何实现数据的沟通有无则具有更加深远意义。以行政争议溯源治理为例,尽管各方均强调信访、复议与诉讼等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但是主要停留在个案的“单打独斗”,全方位、体系化的“联动共治”处在谋划阶段,以数据共享带动协同合作,将司法端的数据与信访端相连接,更加全面的了解矛盾的发展轨迹,可以为高效协同提供数据支撑。二是政府监管的边界沥青。传统政府面临着基层执法力量薄弱问题,因此政府监管中保持的较为克制。数字政府阶段,数字政府能力大幅提升,却面临政府过度监管、边界模糊的问题。 [11:43] |
| [祝飞宇]:五是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误解问题。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和审批服务便民化是数字政府服务群众的重要措施,但是最多跑一次审批等改革因当事人的误解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信息并不少见。当事人因为一次未能完成审批,便依据最多跑一次的改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审批后发现,大多情况下是因为申请材料不全或者是不符合法定程序不予办理,当事人不予理解,说不管怎样最多跑一次,如果一次没有给我办齐,那我就提起诉讼,这种情况现在比较多。值得注意的是,相关行政机关为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暂收部分材料并保管的举措,虽然从方便申请人的角度出发,但因为有关行政行为极易引发行政争议,行政机关把材料收了,当事人误认为这个材料已经齐全了,我就等着办理,结果行政机关一时半会没给他办下来,他就提起诉讼。这种情况,行政机关应当对有关便民举措及时、明确的向申请人告知性质和后果,并予以书面记载,最大限度的避免行政争议的产生。 [11:42] |
| [祝飞宇]:四是电子数据的冗杂和不准确问题。政务大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是数字政府建设的基础性问题。通过行政诉讼可发现电子数据的冗杂不准确问题仍客观存在,例如当时人发现存在当个工商登记信息而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市场监管局认可根据信息为工商登记系统造成的冗余数据,非真实存在的工商登记。法院判决明确指出市场监管局应当对数据定期维护并对冗余数据进行处理。另一方面,因数据采集错误引发的纠纷对于公众的影响更加严重。例如公安机关对于录入数据库的吸毒人员负有核实义务,某公安机关错将那个案件的原告身份信息录入数据库,给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从而引发了行政诉讼,法院认定公安机关数据采集错误,责令其限期删除。因为当时录入的时候自动同步到了拘留所,他承诺在自己的系统进行删除,但是在拘留所的信息不是一并删除,所以在诉讼中当事人不愿意撤诉,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虽然在他的数据库进行删除,但是他项下的拘留所的数据没有删除,从而导致败诉。 [11:41] |
| [祝飞宇]:二是电子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自动化行政是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方面,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自动化行政逐由交通抓派向环境监测、智能审批扩展,其中电子证据是关键,从现有的行政机关败诉案例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计量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环境监测设备,不得使用。生态环境部门确利用未进行检定的再现监测设备予以监测,并仅依据自动检测数据作出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二是电子数据收集不符合规定。例如,收集电子数据应当按照规定和扣押原始存储介质或制作、提取笔录与签名,而公安机关未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取证程序违法。三是电子数据的横向利用问题。打通部门数据壁垒,加强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是数字政府建设的应有之意。税务机关依据医药采购平台、食药监局监测、审计署审计等数据材料,综合认定涉案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行为。电子数据共享可有效的提升监管效率,横向利用将会成为未来行政监管的常态,法院在审查时应适应电子数据多元利用趋势所带来的转变。 [11:41] |
| [祝飞宇]:此外,裁判文书的职能校核有助于进一步提升裁判文书的准确性,当事人无法对应发条输入错误、标点用法不当等问题均可通过智能校核系统予以解决。二、数字政府的行政诉讼实践伴随数字政府的创新与探索,行政行为开始呈现新的样态,并直接传导至行政诉讼端,进入司法审查视野。现阶段数字政府的行政诉讼事件呈现出分散性、间接、局部性等特点。一是系统衔接有效性问题。以投诉案件为例,当事人向12345投诉举报某饭店违法行为,12345将投投诉举报单转派至某区市场监管局,该局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提供了通话证明其向12345进行了投诉举报,市场监管局也提供了系统截图证明并未收到12345的转派件,等于进入了数据黑洞,就是我这边证明提交了申请,那边说我没收到履责申请。但其实12345已经进行了转派,等于数据没了。这种情况下,所反映出的数字系统衔接以及投诉举报单的后续追踪等问题需要数字化建设重点。 [11:40] |
| [祝飞宇]:三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公开是司法数字化实践的关键词之一。通过审判流程公开、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等渠道,既为司法数字化提供了大数据支撑,又以公开倒逼法官提升裁判文书质量、规范庭审流程,同时注重对信息的保护以及数据安全的保障,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案件作为公开的例外情形。四是提升司法效率。司法效率的提升主要体现裁判文书的生成和校核,通过电子卷宗自动生成系统,自动生成裁判文书的首部及尾部,从而有效避免案号、当事人信息、合议庭组成等手动输入的错误。关于事实部分可以基于事实情况和相关程序事实以及开庭时双方的书面意见初步生成案件事实,这样法官只要对相应的事实进行简要的调整就可以了。 [11:39] |
| [祝飞宇]: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切实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线上诉讼服务。再现庭审应用于行政诉讼具有节约行政资源、推动负责人出庭应诉和降低信访风险等特殊价值。二是提高纠纷的解决水平。加强立案推送的智能化和精准化,通过抓取当事人诉面意见和被诉内容实现类案推送,但由于行政案件所涉及的领域众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庞杂,现阶段主要从数量较多、案情较为简单、典型的政府因袭公开案件着手,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答复方式进行类型化分析,从而实现较为有效的数据推送。 [11:38] |
| [祝飞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助理]:今天我汇报的题目是《数字背景下行政审判的实践与回应》。一、行政审判的数字化实践。数字化浪潮下,基于进一步增强法院解决纠纷和服务群众水平以及“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等方面的客观需求,人民法院的司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在行政审判领域陆续找到应用场景形成落地标准,充分发挥实效。一是增强服务群众能力。建设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着力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司法为民服务平台,全面覆盖起诉、受理、送达、调节、庭审等诉讼环节,细化全流程电子诉讼规则。借助卷宗内容智能识别系统,实现远程查阅卷宗和案件再现办理,借助网上案件系统和集约送达一体化平台,有效提升了档案调阅的便利性和电子送达的。 [11:37] |
| [主持人刘艺]:下面有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助理祝飞宇发言。 [11:36] |
| [王晓兴]:简化了三部分,第一部分简换了办案流程。正常来说要做笔录,通过这种形式音视频记录替代了传统的纸质询问笔录。第二是智能的证据收集,整个机制通过手机APP采取模块化的处理,正常的公安民警说哪一句话都是根据手机的提示进行。比如说请输出一下你的身份证,你的驾驶证号,你在哪哪违法,这全部都是系统上有相应的提示。第三部分是简化了相应的法律文书,在现场查处民警仅需要制作现场快速办法的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三份法律文书均是电子签名,文书案件全是电子化送达,使传统的30多页的行政案件简化为三页文书,实行了行政案件大幅度瘦身。我的汇报完毕,谢谢大家! [11:24] |
| [王晓兴]:同时由于这类机制是当事人自认的违法行为,涉案的诉讼率大幅度下降,从2019年到现在没有行政诉讼的,得到检法机关的认可。这类分为三类行政案件,这三类一是常见多发的道路安全行为违法行为,第二个是依法可适用警告、罚款处罚,不涉及听证程序和行政拘留处罚,三是争议小,可通过简化程序办理的。违法行为第一个是: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第二是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第三是逾期不参加审验驾驶机动车的,第四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第五是审核车型不符合规定的。第六个是驾驶载客载货客车等等。创新主要是体现在流程方面,他在实体上并没有进行创新,实体上交通违法行为还是严格按照道交法。 [11:24] |
| [王晓兴]:第二部分我介绍一下相关的技术原理。目前,我们非现场执法可以分为三部分:线圈抓拍、雷达测速抓拍以及视频监测抓拍。目前,我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引进了AI的技术算法,实现了违法信息的自动分级、分类,不合格照片的自动删除。机动车号牌自动识别,以及异常工作情况自动报警,相关的操作流程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是违法信息的导入,第二是违法信息审核组分配制。第二部分讲的创新点,江苏苏州张家港大队行政案件现场执法的机制,当然,对于部分当事人自认的行政案件,通过速裁机制实现了快速的人车核验,询问取证,快速告知、快速考核、快速处罚、快速送达。实施该机制以来,道路交通违法案件行政案例时间大幅度缩短,由原来的每起一小时办结变成了现在每小时15分钟办结,办案效率提升75%。 [11:22] |
| [王晓兴]:第四部分是公安交管部门实践当中经常用到的相关技术标准:第一交通违法行为的分类标准,将道路安全法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形成了交通违法行为类别代码,大家平常收到罚单的,上面就具体细化,比如说多少多少号。第二部分是我们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相关标准。例如《道统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设备技术规范》,《机动车测速仪》相关标准规范,我们在实践使用当中这些设备应当符合这些标准的。第三部分是非现场查处平台相关规定。例如《公安交通集成技术平台通用技术条件》,里面稳定了集成技术平台分类、部署、运行环境、功能、安全、性能等一些要求。第四部分是交通违法行为抓拍标准,例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闯红登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这两个标准统一了图像取证的技术要求和图像模式。 [11:22] |
| [王晓兴]:大家知道公安交管是非现场执法是辅助我们执法的一大作用,主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主要是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律,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道交法》里面114条里面明确提到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针对交通技术监控技术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于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依法予以处罚,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现场处罚的法律依据。配套的公安部157号令就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规定》,第三章第二节,具体明确了非现场交通违法处罚相关要求,包括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相关的标准,涉及的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以及非现场交通执法查处的一些具体的程序要求。第三部分是去年5月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发了《非现场查处到龙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操作规程》,特别是对违法行为的信息采集,违法行为的通知,违法行为处理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11:21] |
| [王晓兴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大家中午好!很荣幸有这个机会向在座的专家领导学习,根据会议议程安排,下面我简要就数字交管工作谈谈个人看法,主要是围绕着行政执法对于车驾管业务还有数据处理业务。我今天主要内容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长期实践,主要是非现场执法。第二部分是近期的创新,主要是介绍我们江苏张家港地区的行政案件现场速裁机制。 [11:20] |
| [主持人刘艺]:非常感谢,浙江的省域建设在全国有领头羊的作用,感谢陈主任的拨冗参会以及向下介绍。下面的发言人是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王晓兴,有请。 [11:19] |
| [陈立三]:现在全国各地网上政务服务都有标志性的产品,谐音梗一个比一个好,产品也非常好。另一方面,政府内部领域广泛应用的成熟平台还比较少,最早我们是基于钉钉平台,后来为了提高数据安全可靠性,请阿里开发了一个专有化数据部署的平台,目前已经覆盖了全省从省委书记到村里的小组长,全部在这个体系里面的六级组织,有11万用户。简单介绍一下浙江政府建设的基本情况,不当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也欢迎各位专家来浙江调研,谢谢大家! [10:59] |
| [陈立三]:第二,公共服务领域。去年中央做出财政资金直达基层惠民的系统,政府把这些资金迅速、准确的送到最困难、最需要的群体,而不是搞大水漫灌的普惠补助,我们也发挥公共平台的优势,通过对市场监管等12个部门的数据进行关联和筛选,在五天内,精准地锁定具备补助条件的各级小微企业78.8万户,65.4亿补助资金精准到基层。比如在市场监管领域,我们在国办政府办的领导下,建设了全程统一的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的公共信用平台。行政监察公开监管,基于公共政务信息平台在兼官重对市场主体采用基于信用的差异化监管,信用好的企业抽查的比例降低,信用差的企业抽查比例提高。通过引用这个机制,一年下来,双随即抽查发现的问题比例提高了15%。也就是说,政府的监管更加的精准、有效。比如在社会治理领域,我们建设了全程统一的基层治理平台,我们有33万名兼职、专职人员在平台接收指令,开展基层治理。去年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浙江的健康码走遍全国,背后是两大关键,第一是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把卫生健康委、公安等的数据融合起来,建立了重点人员防控。第二是基层治理平台,刚才佟处长提到,怎样发动朝阳群众快速高效的进行人员的摸排管控,我们全省就是通过这个平台实现协同作战,对于全省的疫情防控发挥了作用。 [10:58] |
| [陈立三]:这里简单介绍一下通过三年的努力,我们取得的一些成果。第一,最重要的成果是建设全省统一公共数据平台,这是我们省在数据化转移过程中沉淀下来的各种数据资源的总集成。以这个平台为枢纽,建立了统一的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包括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和开放体系,围绕各部门的服务、监管、治理需求,特别是依托于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把各部门之间、层级之间的部门打通,凡是部门已经掌握的数据,都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自动调用、自动填写,不要群众再来提交,不要部门再来采集。形成这样一个数据共享的成熟的机制,部门和部门之间数据共享的需求统一向各级大数据局提出,由各级的大数据局部门负责协调、对接。在这样一个平台之下,围绕省政府重大任务、重大决策和重大惠民服务,快捷的搭建了跨地区的协同业务。比如在经济运行分析方面,整合了19个部门、542项经济指标,通过数据的直接监测,从2019年开始,省政府每季度开经济形势分析会都不在纸质上印报告,各部门都是在系统上进行经济形势分析。 [10:57] |
| [陈立三]:第三个层面,建立了四重两端的架构,包括业务应用、应用支持(中台),包括数据资源、基础设施等体系。四重系统架构是保证体系,包括政策标准、安全、组织保障等,两端是为群体和企业提供服务的统一入口,叫做治理办。体系架构概括起来就是平台+应用,全省的政府建设基于一个平台、一套话语体系,为业务互通和数据共享打下了基础,也为全省各地的数字政府建设的最佳实践,能够比较快速的基于平台在全省复制推广打下了基础。这个阶段的数字政府,也就是现在国办在全国要全面推广的数字政府建设,最大的特征是数字赋能多块协同。我们要推进的不是单一部门的业务数字化,而是站在整体政府视角,放在更大的视野、场景推动跨部门、跨业务、跨层级、跨系统的应用。 [10:56] |
| [陈立三]:第二个层面,总体思路,11236的总体思路。我们这个总迁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迁移,不是一个简单的信息化升级,是一场政府治理的革命。我们提出要把数字政府建设的关键,通过跨部门的数据共享来推动政府业务流程的整体性重塑,也就是改革是数字政府建设的本质。体制机制重塑是数字政府建设的根本要求,一个总支撑是构建全省一体架构的公共数据平台。三个建设目标,最后围绕政府的经济调节、公共服务、社会环境保护,加上政府自身运行的六个方面全面推进数字化转型。 [10:56] |
| [陈立三]:第四阶段:2018年,浙江省政府提出全面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应该说这个阶段数字政府建设正式进入全面系统重塑性的阶段,按照全省一盘棋、一张网的要求,从省域层面对数字政府建设进行整体化的谋划。具体有几个层面:第一个层面,确立了整体自治理念。整体是整体政府,我们提出来数字政府建设的关键就是跨部门的数据共享、推动政府业务流程的整体性重塑,让群众和企业办事从找部门到找政府,让政务服务的方式从碎片化到一体化,让政府各部门的监管和治理行为从原来的单打独斗到高效协同。自治,基于制约化的治理,以数据资源的高效配置为关键,运用新兴的数字技术,及时感知、科学决策、主动服务。 [10:55] |
| [陈立三]:举个例子,我们有个新生儿出生以后需要办医学证明、疫苗证、户口、少儿疫保等,这些事项原来要跑到卫健部门、公安部门、医保、社保等五、六个窗口,通过一件事改革以后,把所有的流程、表单、材料全部整合起来,孕产妇一张身份证在医院可以一次办掉,或者通过手机刷脸就可以全程网办。“最多跑一次”的改革重心聚焦在政务服务,改革特征是强调数据驱动、跨部门协同。 [10:55] |
| [陈立三]:第三阶段:从2016年开始,大家比较熟悉的一个提法,“最多跑一次”。这也是浙江省率先启动的,这个改革和前面讲的四张清单一张网的主要区别,我们理解是把数字政府的建设视角,从政府视角转向了群众和企业视角,从部门视角转向了整体政府的视角。当时我们主要的手段就是通过打通部门之间的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前台一窗受理、后台集成服务,积极推进全流程网上办,国务院政府办也搞了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行一网通办,群众少跑腿,改革的目标是跑一次是底线,一次不用跑是常态。最早是每个部门单独办事“最多跑一次”,随着改革深入,我们把工作中心放到了群众和企业视角的一件事“最多跑一次”。比如说公民出生、上学、就业、买房、就医,包括企业的登记、开办、水电器的报装、清办注销登环节都是实施多部门联办,全流程“最多跑一次”。 [10:54] |
| [陈立三]:第二阶段:2013年以后,全国新一轮的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和各级省改办的职能从监察部调整到边办,浙江在全国率先做了一件事,当时推出了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四张清单是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和财政专项清单,这是政府用钱的清单和用权的清单。在这个基础上,建设了省市县乡村五级一体化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浙江政务服务网。这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就是把政府的权力清单放到网上,同时通过数字化平台实现行政权力的全流程运行,并且通过互联网接受监督,防止不作为。重点是用互联网+的手段归置政府部门的权力运行。 [10:53] |
| [陈立三]:第一阶段:2004年开始,浙江在全国率先建设了省市县三级全覆盖的政府门户网站。应该说,当时这个阶段,后面十年左右的时间数字政府全国都一样,主要以门户网站为载体围绕信息公开和网上互动在开展,比如推动全省政府部门所有的领导、内部机构,每个厅长、处长把办公电话在互联网上公开,这个做法在现在依然很少见。 [10:52] |
| [陈立三 浙江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局办公室主任]:各位专家、各位领导,大家好!非常高兴能够远程参加这个论坛,向大家简要汇报一下浙江省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用数字赋能现代化所做的实践探索。浙江省是全国比较早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的一个省份,浙江的历届省委省政府一张蓝图汇到底,一以贯之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取得一些成就。我们的数字政府建设,回顾一下,主要走过了这几个阶段,这几个阶段的特征和全国数字政府也是比较一致的。第一阶段,政务公开阶段;第二阶段,围绕权利透明运行阶段;第三阶段,围绕政务服务便利化;第四阶段,政府履职全方位数字化。 [10:51] |
| [主持人刘艺]:非常感谢姜老师激情澎湃的发言!下一位有请浙江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局办主任陈立三,陈主任在杭州,在线上跟我们汇报,题目是《数字政府的浙江实践探索》。 [10:50] |
| [姜明安]:第三个变化公众参与,公众参与由被动参与到主动参与,过去我们参与就是今天开听政会,被动的参与听取你的意见,现在大家都主动的参与,这个行政行为可能就是我们自己发起的,我们自己不是一个被动的参与者,本来我们就是行为的一个主体,政府可能不是像我们理解协助政府,现在政府协助我们。现在我们在那里发起,我们在那里运作,政府给我们数据,政府帮助我们,这个环节变化了。再一个参与的原来是少数人的参与,什么人大委员,政协委员,还有无党派人士,但是我们现在全员参与,我们大多数人参与,这个跟过去也发生了变化。 [10:47] |
| [姜明安]:第二个就是由平面的公开到立体的公开,过去主要是平面的公开,我们去看政府有什么程序,政府的工作,现在通过大数据来分析行为的等级,行为的目的,行为各个方面的搜集,整个我们看到的不是一个照的像,是一个摄像头可以看到整个演变的过程,我们现在追求的理念不是平面的公开,是立体的公开,追求一个互动的公开,这是第二个变化。 [10:47] |
| [姜明安]:第二个我们讲的就是阳光政府,这个东西也在数字政府下发生了重大的变迁,主要有三个:一个是数字政府有公开的变化,我们行政机关做出规定让公开,或者我们到网上看一点宣传的信息。我们现在整个不是绝对的公开,是整个行政行为过程的公开,我们一直在看从政府发起这个行为,到政府做出这个行为,到政府怎么监测这个行为,我们是整个过程的公开,这是一个变化。第一个变化就是由单向的公开到互动公开,我们在均衡理念下,行政程序的公开是政府发布一个信息你们就知道这个信息,是单向的公开,现在我们有视频,有互联网,政府做出一个决定,不是等政府做出这个决定,你为什么要做出这个决定?我要等你讨论,等你定了。政府发布一个文件,做出一个法规必须解释这个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是一个互动的,这是互动的。 [10:46] |
| [姜明安]: 在数字政府下理念有什么变迁呢?首先第一就我刚才讲的形式正义,就是你有关系你就回避,你不要参与这个行政行为,你不要主张这个行政行为,是一个形式。第二个就是对你不利我听取你的意见。但是数字政府讲的更多的是实质正义,那是形式正义,实质正义就是我们通过大数据,通过互联网,通过人工智能,通过区块链,我们掌握政府整个发起行为的目的,运作的程序,可能的风险,对我们造成的可能的损害,这个我们就是在数字政府下,首先你有关系就不参加,但是没有关系的人,也可能听听意见。所以通过互联网,通过数字政府让我们能够更多的追究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变迁。 [10:46] |
| [姜明安]:第二个就是阳光政府的理念,就是政府在阳光下,就是讲的透明的政府或者公开的政府,政府透明,政府公开,就是我们过去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是根据这个理念制定出来的。还有政务信息公开这个理念。第三个理念就是公众参与的理念。公众参与的理念,第一个理念下公开听政,还有一个就是协商民主,协商民主我们参与民主,我们发表意见参与进去。第二个就是等你讨论,等你辩论来实行参与民主,这就是我们均等理念可能不止这三个,最重要的就是这三个的。 [10:46] |
| [姜明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数字政府是怎么变迁呢?我现在讲的要分两个问题来讲:第一个问题,行政程序的理念是什么?第二个问题讲数字政府下这些理念怎么变迁?。因为数字政府是一把双刃剑,数字政府用的不好可能人民的利益会受到更多的损害,政府滥用数字可不得了,所以我们还是要讲新的行政程序理念怎么控制数字政府,按照我们预定的目标来运作。我们现在讲第一个问题,就是行政程序有什么理念,我认为最重要的有三个理念。第一个均等理念,第一点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第二点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必须听取他的意见,听取他的程序,听取他的申辩,这是我们讲法治理念第一个就是正当程序,从上世纪40年代到现在都是坚持这个理念,甚至有几百年了。 [10:45] |
| [主持人刘艺]:谢谢佟舟处长,全面依法治国把法治政府建设作为重要任务和基础任务,我们认为数字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关系,数字政府要作为法治政府推进的一个基本的技术手段,数字政府建设应该与法治政府作为基本指标和总体的要求。的确,这两者之间的隔离相对来说现在看起来离的有点远,我们想通过我们的努力,尽快的推动实务和理论界共同两做这个事情,感谢。下面有请尊敬的姜明安老师。 [10:45] |
| [佟舟]:两点建议:第一,刚才时院长也讲了,从研究领域建议加强跨领域、跨区域的研究,因为数字本身就涉及到法律、行政、管理、公共,包括信息公开、技术等等,我们乐见其成更多的综合考虑这个问题。第二,刚才和刘艺教授也讲了,现在法治社会可能有一点,法律支撑作用还要加强,我们写各种文件的时候,法律往往被写到最后一章的保障措施,就是几句话,我们希望和大家充分合作,充分考虑数字政府的语境下的法律体系应该是什么样的?会后我们可能会进行更深入的研讨。时间有限,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10:44] |
| [佟舟]:最后讲几点和法治相关的个人的体会。我们感觉,数字政府建设最起码有两点需要法治的支撑。第一,数字政府建设中新的难题需要法律来解决,比如刚才有领导讲到无人驾驶的问题,再比如由机器秒批,责任人是谁?包括电子证照和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效率,那么,电子驾照,如果不带纸质证照算不算无照驾驶?在郊区没有信号的情况下算不算无照驾驶?这是很小的点,都需要法律帮助解决这些难题。第二,好的东西一定和行政体制、行政流程密切相关,都需要法律来确权,否则技术难以推动这些内容。这是我的两点体会。 [10:43] |
| [佟舟]:这次数字抗疫的成功实践是对我国近年来数字政府建设成效的一次全面检验,也显示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的良好基础和巨大潜能。第三部分,简要介绍国办目前开展的工作。根据中央深改委和政府工作报告主要任务,第一是推进政府建设顶层数据,目前正在起草指导性文件,包括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在线监管平台,建立权威高效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运用新技术推进政府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还有和政务服务相关的电子证照问题、互联网监管问题。一个是加强顶层设计,二是深化数据治理,三是打造核心引擎,四是夯实安全基础,五是推广最佳实践,把各地区、各部门好的成熟经验在全国推广,信息化具有快速复制的特点,有了标准答案之后,大家超标准答案,还是有一些便利条件的。 [10:42] |
| [佟舟]:第二方面,数据是基础。我们现在也在讲,到底是数据驱动还是业务驱动,也有争议。我们同样看到,同样的数据在有的地方用的好,有的地方没有发挥作用。我们也讲,没有脱离业务的数据,也没有脱离数据的业务,两者可能是互相支撑、双向赋能。互联网+监管系统迅速汇聚各方防疫相关数据,疫情的溯源、密接查询。我们在疫情防控之初都有密接查询,如果没有信息化手段,去排查密接人员能不能做到?以我们国家的人海战术也可以做到,发动老太太挨门挨户去查,但有时效性的问题,病情的扩散很快,如果我们能够精准定位,把千万量级的人变成百万量级去查,可以避免出现第二个武汉,第二个湖北,这就是数据发挥的作用。第三方面,各种网上办、掌上办,全力支撑复工复产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的恢复。 [10:40] |
| [佟舟]:刚才介绍的是数字政府建设前期取得的实践,去年还有一个事,就是数字化抗疫。可以说,数字化抗疫在数字抗疫中发挥的作用是对我国前期政务信息化、电子政务包括数字政府建设各方面的一次大考。在这种紧急状态下我们怎么调动资源发挥信息化作用?还是有一些可讲的地方。比如迅速打通了全国健康码,在国家健康码的基础上全国健康码实现便利,为什么不是全国一个码?这就涉及到技术和业务的关系,我们对传统的管理体制和现代技术的结合不能苛求一次性到位,我们就是全国一张网,这不现实。全国健康码累计申请近9亿人,使用超过400亿人次。这绝对不仅仅是技术的打通,数据的调度、各部门的标准规范、行政职能怎么发文件,这是一个很复杂的工程,我们觉得健康码检验了我国快速应急处置的能力。 [10:40] |
| [佟舟]:第四方面的政府体制不断完善。国家层面出台了一系列“十三五”规划、在线政务服务若干规定是第一步网络政府的法规等等,国家层面形成了文件系列。各地区有25个省已经出台了和数字政府相关的指导文件或标准规范、五年规划,很多省已经连续迭代了几代的文件,这是政策角度。从体制机制来看,上一轮机构改革中,全国省级政府基本成立了电子政务或数据管理机构,国务院成立了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协调小组。 [10:38] |
| [佟舟]:第二方面,实践创新不断丰富。各地区各部门创新举措不断涌现,示范引领、标杆带动,形成你追我赶的生动局面。层出不穷,百花齐放。第三方面,平台支撑不断强化。包括网络支撑、云平台、国办建设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平台和监管平台,基于这些基础性设计,一个是稳定性增强,另外是业务扩展,对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第四方面,2020年《联合国电子政务调查报告》显示,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电子政务发展排名比2018年提升了20位,特别是作为衡量国家电子政务发展水平核心指标的在线服务指数排名大幅提升至全球第9位,在线服务达到全球惊人的水平。 [10:38] |
| [佟舟]:第二部分,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已具备良好的支撑条件。虽然国家层面到现在没有出台和数字政府相关的文件,但各地区对于数字政府建设,各部门对数字政府建设,已经达成了普遍共识,开展了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取得一批成熟的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一方面,新的技术应用不断深化。5G、云计算、人工智能、互联网和政务服务、行政管理深度融合,为数字政府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保障。我们现在感觉,原来我们讲技术、讲信息化是支撑和保障,但现在这个社会,最起码我们要讲技术和业务是深度融合,再往上甚至可以说技术倒逼业务,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重构业务流程。 [10:37] |
| [佟舟]:第四个方面,数字政府建设是一项基础性的工程,我们讲数字经济、数字社会乃至数字中国,在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有13亿人口,几亿的市场主体。任何一个国外的经验都很难在中国得以复制,数字政府建设涉及到技术、体制、机制、业务、法律、标准规范、人的思想,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我们这样一个国家推动数字政府的建设,涉及内容之多、难度之大前所未有,而且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必须要有一个基础性的工程作为引领,建设数字政府有利于带领社会各领域的数字化转型,是推动国家数字化转型的基础工程,也是一个赋能器。这是第一部分,我们理解的数字政府的意义。 [10:36] |
| [佟舟]:从世界各国来看,都把数字政府建设作为推进各类数字化转型的先手旗,进行了大量的前瞻性布局,要求我们与国际世界同频共振,打造高质量发展下的电子政务升级版,这是数字政府建设的第一个意义。第二个意义,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引擎,相关论述很多,不展开了。第三个方面,从政府内部来讲。是完善国家行政治理体制、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大的举措。我们把对企业和群众服务和对社会的管理,加上政府内部的提升能力,这两个加在一起可以看到,数字政府是重塑政务信息化管理的各种架构,管理业务技术架构,包括对政府五大职能的提升都有很大帮助,从这个意义来讲,数字政府建设是打造新时代服务型政府的引擎,也是对我们提出新的要求。 [10:34] |
| [佟舟]:从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部署,再往下看,数字政府从世界的眼光来看,首先建设数字政府是适应全球科技快速发展和适应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的必然要求。信息化发展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数字政府建设,世界各国都在行动。从美国、英国、瑞典、新加坡、法国、丹麦、澳大利亚,简单列了一下,可能各位在学理方面都比我有研究。其实我们还可以关注到一点,从2014年左右,英国是2012年,各国提出数字政府之后,在2017、2018年各国都有数字政府升级版和数字政府2.0,美国是2018年,法国是2017年,丹麦是2016年,澳大利亚也是2018年。从这个意义来讲,我们也是2018年后中国提出数字政府建设。如果当时的办公自动化和电子政务我们和世界先进国家有一定的差距,我们要弯道超车的话,我们可以提数字政府建设中国和世界上的主要国家是处在第一梯队,我们应该能够拿出一个中国方案。 [10:34] |
| [佟舟]:现在我们还有一个观点,在目前阶段,可以不用过多的探讨数字政府、电子政务、政务信息化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因为这些词在不同领域、不同学者的眼中有些是一样的,有的不一样,我们在知网做了搜索,好像搞技术的同志更多愿意用电子政务,搞行政管理的更多愿意用数字政府。其实文章内容都差不多,所以我这里提,可能从现在的政府内部,我们不去过多的做理论之争数字政府的定义、内涵和外延,我们做一个动态的框架调整,这样能够把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特点充分体现出来。从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到放管服改革,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里讲,有效监管是简政放权的有力支撑,变群众跑腿为数字跑路,打造不打烊的数字政府。 [10:32] |
| [佟舟]:第二方面,统筹发展电子政务,以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了很多重要的指示批示。刚才也有领导讲数字政府有没有一个概念?现在看,数字政府可能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对于定义、内涵和外延,由于信息化的技术发展很快,我们想,只要是能够运用信息化的思维和信息化的技术,推动政府治理创新,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这样的框架下都应该算作数字政府建设的组成部分。 [10:31] |
| [佟舟]:五中全会开始,数字政府建设就和数字社会、数字经济、数字中国一同部署、一同推进,把这几个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数字社会之间的关联性在文件中有表述了,五中全会讲的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今年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在“十四五”的表述中是数字发展营造良好的数字生态、建设数字中国。今天的重点工作任务是加强数字政府建设,202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是数字政府建设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10:30] |
| [佟舟 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处长]:各位专家,很容幸今天有机会参加这次研讨会。现在我们感觉数字政府建设从国家层面刚开展,在这个阶段把数字政府建设和法治相结合进行研讨,我们觉得正当其时。下面我结合国办近期开展的工作,给各位专家汇报一下,从国家层面我们对数字政府的理解,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在数字政府目前建设过程中的实践,以及我们下一步的重点建设任务和工作思路。首先从政府的语境,第一部分肯定要讲数字政府建设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可以看到,从十九届四中全会开始,数字政府就被提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议事日程,上升为国家战略。这里面有一个特点,我们可以分析一下,四中全会讲的是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后面都是跟的数字政府建设内容,包括平台建设、数据共享、新技术应用,而且强调新技术在行政管理中的应用。四中全会的时候,我们把数字政府还是当作一个单独的任务、个体来推动的。 [10:29] |
| [刘艺 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执行主任、教授]:非常感谢各位嘉宾的致词,也感谢赵院长对会议主题的阐释。中国的数字发展经过长期的实践,数字政府建设已经在横向的统筹、管理和纵向的纵深发展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在数字政府发展过程中一直也有一些隐忧的问题让我们担心,比如数字技术广泛应用过程中是如何保障公民权益?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如何和法治进行深度融合的?首先请在实践部门的专家给我们介绍一下中国数字政府的实践以及创新成果。第一位发言人是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处长佟舟,有请佟处长! [10:28] |
| [主持人赵鹏]:因此,我们是不是面向这样一个未来,在相应法律设计上,比如个人系统传统上比较强调通过互联网技术来知道你要进行一个相应保护。但是当数字社会、数字空间变成一个相对独立有自身价值的空间的时候,我们可能要进一步发展出公民的数字个人不受操纵之类的新的归置方式。正因为近期或远期的这些挑战,让我们滋生了这样一个议题,我们也期待各位精彩的见解。第二单元的主持人是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刘艺。 [10:27] |
| [主持人赵鹏]:而且传统行政法对内部行政程序实际没有太多的关注,但是伴随着数字政府建设的兴起,可以看到政府各部门之间大量的共享数据,但是这些数据采集初期是根据某个单行法的授权,内部的共享会导致外部的影响。再比如说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大规模的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大量的科技公司介入了整个政府数据的运营,如何来设定有效的数据审计,如何设定对数据的调取程序,都会关涉到每个人的个人隐私安全。当然,这是从最近的角度,相应的数字技术应用对法律规则变迁的压力。但是刚才各位也提到中国的数字技术的发展,在某些程度上领先于世界,我们在开始创造一个独立于物理空间的数字空间,比如我们有数字中国、数字政府,地方城市大脑将数字城市卵生。我们日渐在物理世界以外形成一个虚拟空间,而这个虚拟空间可能还不仅仅是现实生活的投射,逐渐具备了数字化生存的独立的含义。 [10:27] |
| [主持人赵鹏]:伴随着政府的活动数字化,首先有一些问题,曾经我们的法律关注有缺失的地方被呈现出来。比如我们以前的大量行政调查基于对一些物理的查封、扣押,从而获取相应的信息。但是现在不管是公安系统通过部署摄像头进行大量的预防性的存储,还是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向平台调取数据进行有效的监管,这都非常有必要。但是我们发现行政程序的设置其实对这类行为没有起到有效的规范。从诉诸端也同样也面临着规范的结构变形压力,原来更加强调公民的知情权,但政府信息的公开升级到数据开放之后,实际上功能已经变成政府要利用数据的开放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推动一些社会归置工具的兴起。这样的话,我们关注的重点就要从保护知情权到如何保障个人信息,如何保障数据的输出对个人形成的结构性压力。因为马克思主义还是比较强调为人的全面发展创造结构性的条件,这些都是非常关注的。 [10:25] |
| [主持人赵鹏]:谢谢!下面有请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处长佟舟!谢谢四位精彩的致词,我想代表主办方简单的介绍一下选题的源起。我们之所以选择数字政府与行政程序法治的研讨会,核心在于伴随着数字技术的运用,我们发现不管是公民本身的生活还是政府的管理方式已经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回顾当年网络法刚兴起时候的那场争论,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法只是现实法律在一个具体领域的适用,没有必要研究、聚焦于一个独立的部门而丧失了对整个法律的全景。从现在的数字技术应用来看,显然这个观点大大低估了网络技术渗透出整个经济和社会运行所带来的交互方式的变化,所带来的对规格的调适和压力,从相应的行政程序我们就可以明显的感知到这个压力。 [10:24] |
| [谢鹏程]:三是加强数字化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针对数字互联网时代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所面临的新挑战,各地检察部门积极探索办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外”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最高检2020年9月出台《关于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网络侵害领域的办案重点。下一步工作中,检察机关将持续跟进监督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协助立法机关修改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其中有关的检察公益诉讼条款,加强与行政机关在数字政府建设中的协同,共同推进数字政府背景下的公民权益保护和法治治理水平。预祝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为国家法治建设,位数字政府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谢谢大家! [10:14] |
| [谢鹏程]:二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数字化创新。数字政府、数字中国建设离不开数字化的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发布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会同公安部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立案追诉标准,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加大刑罚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组建了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同时在9省市试点,整合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打造“检察智库”,建立知识产权检察研究基地,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10:14] |
| [谢鹏程]:我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向大家请教,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界人民检查院积极服务党和国家的战略目标和战略举措。一是推进检察系统自身数字化发展。检察机关立足于检察工作的实践,以及以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为特征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新趋势,进行了检察工作互联网化、数字化、智能化新探索。例如在公益诉讼检察方面,为进一步拓宽公益诉讼线索收集渠道,推进公益诉讼智能化建设,地方检察机关研发了移动互联网端举报、调查取证的端口,局部地区建立了“公益诉讼E平台”,嵌入人脸识别、同屏示证、电子签名、指纹识别系统,实现诉前赔偿、诉前磋商、公开听证、文书送达、圆桌会议等全链条在线运行。 [10:13] |
| [谢鹏程]:刚才各位专家、各位老师讲到我也很有感受,我们面对的形势实际上是政府治理对象的数字化,和政府治理行为的数字化。刚才时校长讲到一个观点,要建立数字法学,我也很有感触,我觉得数字法学的核心是什么?他研究的对象是什么?其实,我们不管是研究政府治理对象的数字化,还是政府治理行为的数字化,核心都是人的行为的数字化。我们法学是研究调整行为的规则,归根到底不能脱离行为,我们数据法学所不同的,不是别的,只是行为的数字化。 [10:11] |
| [谢鹏程 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所长]:尊敬的应老师,尊敬的甘会长,尊敬的各位专家、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上午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动性是一个系统工程,数字政府建设是其中应有之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推进互联网+和数字政府建设发挥了很大的心力。数字政府建设已初步展现治理能力,治理效果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提出:“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加强数据有序共享,依法保护个人信息。” [10:10] |
| [主持人赵鹏]:谢谢甘会长,下面有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的谢鹏程所长致辞。 [10:09] |
| [甘藏春]:按照这个方向,不断总结、不断完善,我们完全可以在数字法治、数字政府、数字行政法上,为世界交出一份中国方案。我们有这个优势。在数字法治建设过程中,把数字法治的研究推向新的阶段是有可能的。祝贺这次会议召开,谢谢大家! [10:07] |
| [甘藏春]:这次的题目是数字政府与行政程序法治。数字政府现在已经有了形象,大家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现在可能要研究,在数字政府背景下,对数据的采集、数据的共享、数据的公开、数据的应用上是不是还要制定一些程序规则,要体现出无论科学技术怎么发展,法治的价值和原则还必须坚持。 [10:07] |
| [甘藏春]:自动驾驶汽车肇事怎么办?责任主体怎么认定?这些都是一系列挑战。法学界积极回应这个挑战已经成为共识,法大有数据法学,上海、浙江也有,今天的会也是这样的主题。很多问题需要理论讨论,需要法学理论进一步总结和深化。我们在享受大数据带来的便利和政府效率同时,也要看到其他方面的问题。比如数据安全、大数据运用和传统公民宪法、权力、自由之间的关系问题。比如电子商务法我们在制定的时候,与现行合同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产品责任法唯一不同的是,交易环节中有一个交易平台,形成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当前平台掌握着数据,在反垄断或不正当竞争方面,都形成一系列新的问题。我们要在实践中摸索,进行总结。对法学界来说,最大的问题是对数字技术知识不多。在追踪世界的先进技术,研究法学的跟进,形成一些规则,这个过程是一个长期、艰巨的任务。 [10:06] |
| [甘藏春]:刚才时校长讲的,我赞成。数据法学的确是一个涉及所有部门法律的学科。从现在看,对民法、知识产权法、刑法、行政法,刑法都有影响。比如在知识产权方面,将来机器人写的稿件,知识产权的究竟属于谁?我们现在认为数据是资产,数据的所有权属于谁?怎么界定?对法律主体制度也会有影响。自然人、法人是主体,将来非人类的东西是否也是主体?这问题都要探讨。 [10:05] |
| [甘藏春]:大数据对我们的法治也开始发生影响。在立法方面,如果真正利用区块链技术,立法的公开性、民主性程度会大大提高。我们现在基本上在网站征求立法意见,将来是点对点征求每个群体的意见。并且大数据对立法决策合理性、精准性也有影响,各利益群体都有一个表达机制。对法治的执法监督来说,影响已经非常明显。在司法方面,对证据的运用等也将产生影响。更重要的是,大数据产生之后,对我们现行法律内容本身也提出挑战。 [10:04] |
| [甘藏春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教授]:首先祝贺此次会议的召开!在当今社会以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对人类生活、人类行为模式已经开始产生巨大的影响,并且影响程度超过了我们的认识。目前我们已经感觉到大数据使政府管理有效,政府可以更好的便民服务。区块链技术产生了比特币等数字货币,随着区块链技术进一步的发展,当今社会很多职业预计五年或十年将消失。人工智能时代也将开始,无人驾驶汽车开始出现,极大的改变了人类的生活。在改变人类生活的同时,也对未来的政府决策发生深刻的影响。在大数据背景下,世界变成“平”的,我们现在的很多管理方式也要影响。 [10:03] |
| [主持人赵鹏]:下面有请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教授甘藏春发言。 [10:01] |
| [应松年]:伟大时代呼唤伟大理论,伟大理论引领伟大时代。深入理解和把握我国数字政府的时代特征和我国行政法治的具体实践,对数字政府背景下行政程序的理念、原则,具体部门行政程序法和政府监督、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进行扎实研究探讨,并以更加自信的姿态借鉴一切法治文明成果的有益成分。最后,预祝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09:58] |
| [应松年]: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其中明确指出:“健全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行政程序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要研究启动行政基本法典等法典编纂工作。我们应学习民法典的编纂程序,行政法典的编纂也可分为两步走,先制定行政法总则,再完成各分则,最后形成行政法典。行政法总则的制定,也以提取公因式的方法,行政法总则的立法结构涉及到五大方面,其中就包括了行政程序。建立、完善行政程序法制不但是行政法法典——这一个贡献于全人类文明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2035年将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这一宏伟目标所必须。 [09:56] |
| [应松年]:面对数字政府这一新的时代背景,传统的政府治理结构、方式和法律规范需要深刻变革,行政程序的构成要素权重、行政程序的运行动力、行政程序关涉的法律责任及证明形式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讨论和研究,这是举办本次会议的重要意义。中国行政程序法治已经走过了三十多年。行政程序立法最早的一块基石,应当是1989年《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合法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这非常有远见,对中国法治的完善起了很大作用。最初,大家对程序法的体系没有认识,法工委决定从那些对市场经济影响最大的行政行为入手,逐一予以规范,包括程序规范,积累经验后,再制定《行政程序法》。后来制定《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都坚持了正当程序原则。为了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我们做了充分的准备,翻译外国的法规、出访、开会,湖南等地方也制定出了地方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已经有丰富的经验了。 [09:56] |
| [应松年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尊敬的与会会领导、嘉宾、学界同仁:大家上午好!很荣幸能同实务和理论界代表同志们齐聚一堂,共谋数字政府与行政程序法治!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是时代大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加强数据有序共享。”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数字化发展的要求。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具体明确,“加强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09:55] |
| [主持人赵鹏]:谢谢时校长精彩的致辞,下面有请中国行政法学会名誉会长应松年终身教授致辞。 [09:46] |
| [时建中]:我相信今天这个数字政府与行政程序法治与研讨会,不仅仅为行政法学的学科作出贡献,也会为整个的数据法学作出贡献。再次代表学校向各位领导和各位专家表示感谢,谢谢大家! [09:45] |
| [时建中]:还有,数据安全与网络安全。还有一个方向,数据技术与智慧法治,而这个智慧法治包括了智慧立法、智慧司法、智慧守法和智慧执法。这个环节数据和数据技术既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手段,同时也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对象。以立法为例,一方面要对数据和数据行为进行立法,同时数据和数据技术也能够为科学立法、依法立法、民主立法提供更强大的能力。还有法治科学计量与评价,我们积累了大量的数据,这个时候所有的法治行为都已经被数字化,所有的法治行为都已经被数据化,基于这些数据,我们可以对法治运行过程做评价。这个过程中希望能够打破学科特别是法学二级学科之间的壁垒,甚至校级之间的壁垒,共同推动数据法学学科的成长和进步,让数据法学为中国法学的繁荣和发展,为传统法学的升级再现充分活力,做出自己的贡献。 [09:45] |
| [时建中]:下面我就可以介绍数据法学了。去年我们牵头政法大学申请了法学目录外的学科,叫数据法学,已经在教育部备案了。因为去年做的比较晚,在招生目录之后才正式审批下来,所以今年没有进入到招生目录。但是跟马校长沟通了一下,我们今年还是要以数据法学的名义招生。博士生的环节可以招,关键是下面的大量硕士环节可以公开招生。我在设计这个方向的时候,赵鹏院长也参与了。当时我们有一个非常好的想法,不要按照传统的部门法解构数据法学,不要搞成数据经济法、数据行政法、数据刑法,通过解构碎片化之后让它的生命彻底瓦解。最后我们按照领域来建立,目前的设置方向主要有数据治理法治研究,说到这个方向就要回到现在很热的词“平台治理”,所有的平台行为在现代背景、数字背景下都是数据行为,从我们开始下载APP就可以看到数据的采集、数据的存储、数据的加工、数据的分析、数据的使用、数据的交换、数据的跨境都是数据行为。 [09:44] |
| [时建中]:同时,我们知道要建设的是一个法治社会,毫无疑问,数字政府应该是一个法治政府。我个人认为,数字政府是实现法治政府的有效机制。所以政府在运行数字技术行使权利、履行职责过程中同样需要严格行政执法,换言之,数字政府的各项权力都应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这样就意味着从一个学科的角度来讲数字政府建设的过程就为行政法学或传统的行政法学提供了非常丰富的学术研究资源。无论是政府流程再造、政府和相对人关系的重塑,无论是政府资源的有效配置,都会给行政法的研究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09:43] |
| [时建中]:看到这一点,我自己不认为数字经济或数字政府应保持神秘,而是一定让普罗大众能够理解的状态,这个时候可能效能就更好了。我刚才举的例子可以看到,技术是刚性手段,技术是不留情面的手段,技术是可以打破熟人社会的手段。这个时候把行政程序设计的更加刚性,可以对行政约束或自我监督产生应有的效果。 [09:42] |
| [时建中]:我想到一个例子,在研究反垄断法过程中,我们一直在研究公平竞争审查。我们知道公平竞争审查对于政府来讲也是一次改变,因为过去的审查主要是合法性的审查,一旦进入公平竞争审查,对政府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设计的时候基本是对于存量、增量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治理审查,谁治理谁审查、谁发布谁审查,对于政府的自我审查的可能效果,大家充满了疑虑,政府能干吗?愿意干吗?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以发改委为例,最早这个制度是由发改委推进,在推进过程中他们用了一些信息化的技术做了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很简单,就是政府公文流转过程中设置了额外环节,其中一个环节是,是否在委内进行过公平竞争审查。如果审查了,可以走下面的程序。如果没有审查,就停在那,退回去。 [09:41] |
| [时建中]:如果这样来考虑,其实我们对数字政府有更多的期待。比如我们希望政府更加的公开、透明,这样就意味着相对人对于政府的行为可预期,并且这种预期是可确定、可期待的。我们希望由于数字技术的赋能,政府更加富有效率,我们希望数字技术的赋能使得我们政府更加具有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的能力。而这个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在某种意义上和今天所设定的数字技术和行政程序法治主题密切相关。 [09:36] |
| [时建中]:当然,我相信对于数字政府或数字政务讲,数据同样重要,网络同样重要,信息通讯技术同样也是重要的。如果以数字经济作为参照,我觉得数字政府不是说数字技术赋能政府的过程,而是政府部门运用数字技术更好实现政府职能的过程,用信息化驱动政府效能提升的过程,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体系现代化的过程。 [09:36] |
| [时建中]:毫无疑问,只要在数字化时代,无论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恐怕数据都是最重要的基础表述。从数字经济的角度来讲,我们非常关注政务数据的开放问题,因为这会直接影响到数字经济的资源配置问题。 [09:35] |
| [时建中]:我不知道数字政府有没有标准的定义?数字经济有一个相对标准的定义。在2016年杭州G20会议上,第一次就数字经济发表倡议,对数字经济有一个定义,所谓数字经济就是指以数据化的知识和信息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讯技术的不断进步,推动经济效率不断提升,经济结构不断优化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就叫数字经济。如果解构这个定义,数字经济还是经济活动,但相对传统经济来讲,效率提升了、结果优化了。之所以效率提升、结构优化有三个重要的原因。数字作为要素、网络作为载体、信息通讯技术作为重要推动力。 [09:33] |
|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尊敬的应老师、甘会长和谢所长,还有各位专家,大家上午好!首先我代表学校向能够参加今天会议的京外专家、校外专家、校内专家表示衷心的感谢!我来自经济法专业,跨学科来参加数字政府与行政程序法治的研讨会也充满了好奇和期待。我自己在研究经济法过程中也研究数字经济,所以在这个场合我想正好也把政法大学关于数据法学的情况和大家做一个简单汇报。 [09:33] |
| [赵鹏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下面有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时建中发言。 [09: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