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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确认劳动关系致工伤认定超期 检察官巧办案解争议

2021-08-25 19:54:40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胡建霞

王某在上班时不慎受伤,因其与公司确认劳动关系致工伤认定超期,相关部门依法未认定为工伤。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王某争取公司补偿金和司法救助金,缓解其生活困难,传递司法温暖。8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10个全国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这起案例是其中之一。

最高检新闻发布会现场。闫昭 摄

上班时不慎受伤

因对法律误解致工伤认定超期

王某在某绣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绣品公司)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8月15日,王某上班时不慎受伤,致下颌骨骨折。2017年8月14日,王某向某市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裁决书于2017年10月31日、11月2日送达王某及绣品公司。

2017年12月5日,王某向某市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为,王某的申请超过1年法定期限,遂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王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经复议,维持原不予受理告知书。

王某起诉至某市乙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申请劳动关系仲裁的时间应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中扣除,王某应在仲裁结束后立即向被诉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但其在收到裁决书后35天(裁决书生效后18天)才申请认定,已明显超过一年的申请工伤认定法定期限,故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生效后,王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司法救助暖人心

检察机关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王某向乙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受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要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无论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均视为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王某认为必须要通过劳动仲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方可申请工伤认定,致使其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绣品公司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经审查,乙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在扣除王某申请劳动关系仲裁的时间后,2017年11月18日是王某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最后一日,但其于2017年12月5日才向甲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法定期限。法院判决和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故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考虑到王某夫妻二人靠打临时工为生,需要赡养3位老人(其中1位为残疾人)、抚养2位在校子女(其中1名为未成年人),生活困难,鉴于其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诉求具有正当性,乙区人民检察院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一方面向王某阐明行政决定及法院判决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促成绣品公司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公司自愿补偿王某1.5万元。此外,因其情况符合中央六部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相关规定,该院为其申请司法救助1万元,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体现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方式方法及成效。

编辑:胡建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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