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章宁旦 通讯员 吁青 洪望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人社厅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保障疫情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妥善处理劳资关系、化解劳动纠纷,保障承担疫情防控任务企业管理自主权、疫情严重地区人员合法权益等共6大类、20余种纠纷的审理标准进行统一。
《解答》指出,新冠肺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照常支付,企业不得终止其间到期的劳动合同,也不得以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受疫情影响,企业可在合理期限内延迟支付工资或者缴纳社保费,如劳动者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且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解答》,劳资双方应协商处理薪酬、休假、岗位等问题,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企业与劳动者就工资待遇等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可在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下,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未安排劳动者工作且未按相关标准支付生活费超过合理期限,职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生活费及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