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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显示看守所相当比例人员无羁押必要
鲁鄂试点羁押必要性审查破解“一押到底”

发布时间:2010-04-28 07:05我要纠错【字号 大  默认  】【打印【关闭】

   ★收受现金人民币30万元,美金10000元,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一幅名画;

  ★收受商品房一套房款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

  ★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的商品房一套,其中差价6.4万元人民币也被认定为受贿。

  

▲刘长春在法庭上听取宣判。

 □视点关注

  法制日报记者 杜萌

  39岁的闻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进入山东省费县看守所。11天后,闻某突发疾病,经送县医院救治,医生诊断其患有甲亢心脏病及支气管炎等多种疾病。驻所检察官审查后,向办案部门发出取保候审的检察建议。

  闻某被取保候审得益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的“由驻所检察官根据在押人员实际情况向办案单位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建议的工作机制”。2009年7月,费县人民检察院和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被选作试点单位。

  统计数字显示,自2009年10月至今年4月上旬,费县检察院对183名在押人员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经评估有46名在押犯罪嫌疑人符合变更逮捕措施条件,公安机关在收到相关检察建议书后,对37名犯罪嫌疑人变更了逮捕措施。

  同样的时间段,宜昌市检察院共对全市10个看守所433名在押人员进行了评估,针对其中35名无羁押必要的在押人员的情况向相关办案部门提出了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均被采纳。变更强制措施人员中无一人发生逃逸、串供翻供等妨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行为。

  羁押率达85%

  山东省费县是一个拥有96万人口的农业大县,外来务工人员多达10万人。2009年,费县检察院共审查批准(决定)逮捕324件486人,批准逮捕率为86%,提起公诉523件842人。

  据费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卢言海介绍,费县看守所初建时,其建筑设计羁押人数为160人,至今年3月份,该看守所在押人数升至336人,4月上旬达到348人,可谓人满为患。费县监管人员备受高风险、高成本羁押的困扰。

  费县检察院对在押人员情况进行调查后发现,在县看守所在押人员中,提起公诉后被判处缓刑、独立适用附加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比例高达65%。这种情形不仅凸显出犯罪案件绝对数较大、羁押率偏高的问题,也反映出羁押率与轻刑、缓刑判决率之间的强烈反差。

  费县所面临的高羁押率问题,并不是个别现象。2009年7月底,宜昌市检察院组织人员对宜昌市第一看守所、枝江市看守所被羁押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发现没有羁押必要、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共有30人,占被评估人数的13.3%。“在对近三年被羁押人员判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有近20%的在押人员被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宜昌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覃卫说。

  据相关调研统计,不少地方的法院每年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独立附加刑、缓刑、免刑的比例在60%左右,而羁押率却保持在85%左右。其中,有大量未成年人、老年人、轻微犯、初犯、偶犯、职务犯罪嫌疑人,有固定职业、固定单位、固定收入来源、固定住所、家庭关系、亲戚关系明确等可以适用或达到适用取保候审条件,或有自首、积极退赃和赔偿等明显主观恶性小以及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在看守所。

  审前羁押成法律盲区

  有业界人士认为,超期羁押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包括执法观念、执法水平、侦查水平、社会压力等。我国拘留、逮捕制度本身存在漏洞,制度不完备,也是一大原因。

  在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提交了《关于尽快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减少羁押的建议》。他告诉记者,羁押必要性有三个审查条件:一是除非有证据证明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羁押,他将会有妨碍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可能性,如逃跑、串供、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性;再犯罪的可能性;第三个条件是被法院判处重刑的可能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法院定罪之前,他不过是一个被怀疑犯了罪的人,不应该承担监禁的惩罚,这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秦希燕说。

  “犯罪嫌疑人自逮捕开始,也可以说自拘留开始,直至判决结束的整个羁押过程中,要想申请变更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可能性很小。”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研究员但伟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有明确的审查、批准逮捕程序,但是没有明确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部门只管批准逮捕,捕后的羁押却没有授权一个专门的部门来审查,导致捕后的整个审前羁押变成了一个法律盲区。

  驻所检察官启动审查

  记者了解到,目前,如果建构专门的羁押制度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需要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其中也涉及到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办案机制,改革的成本较大,短时间内不可能建立。而各级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均在看守所设有驻所检察室,其职责范围就是监督看守所的监管秩序和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

  但伟认为,在完全封闭的监管场所,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有职权对这个场所的监管活动和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利履行法律监督权。所以,目前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试行“由驻所检察官根据在押人员实际情况向办案单位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建议的工作机制”,既可以节约司法改革的成本,又能够履行对羁押必要性进行的监督和救济的职能,法律授权明确。

  “司法改革中的大部分问题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通过创新工作机制来解决,这包括在诉讼程序中公民的合法权利被侵犯,政法机关应以最快速度给予救助。”但伟说。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责任编辑:李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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