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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风采


发布时间: 2009-04-30 我要纠错 【字号 】 【打印【关闭】

王胜俊

  

  王胜俊,男,1946年10月出生,汉族,安徽宿州人。现任中共中央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央政法委员会秘书长。

  我要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对自己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做到自己廉洁、家庭廉洁、身边工作人员廉洁。我诚恳欢迎大家对我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特别是党风廉政情况进行严格监督,这也是对我的关心和爱护,我将会非常感谢大家。

  --2008年3月19日,王胜俊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干部大会上的讲话

  提高司法能力,首先要提高认识和把握全局的能力,准确全面地运用法律,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其次要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境界思考谋划人民法院工作,立足办案,着眼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再次要提高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依据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加强和改进各项工作。

  --2008年3月21日,王胜俊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上指出

  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当前全国政法系统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在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解决问题的措施。

  --2008年3月21日,王胜俊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上的讲话

  基层基础建设始终是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人民法庭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前沿,是联系群众的纽带,是为社会服务的窗口,要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促进社会和谐。

  --2008年3月23日,王胜俊院长在河北基层法院调研时指出

  民生问题不仅仅是衣食住行,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人民群众对民主的需求和对法治的期待。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提高以及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人民群众在司法需求方面也有许多新要求、新期待。人民群众期待有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期待全面行使自己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利,期待公平正义得到更好保障,期待人身财产安全得到保障,期待司法机关服务更加快捷高效。只有把握这些新要求、新期待,并相应采取措施满足这些新要求、新期待,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2008年3月23日,王胜俊院长在河北基层法院调研时指出 

沈德咏

  

    沈德咏,男,一九五四年二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一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内容,是人类司法活动不懈追求的共同目标,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社会纠纷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只有公正司法,才能使司法恒久地保持权威并被人们信仰。

  ——2006年9月21日沈德咏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上指出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本质是以人为本,反映在司法领域,就必须坚持司法为民的要求,切实做到司法亲民、护民、便民、利民。审判监督工作肩负着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确认等各项审判职能和依法纠错的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个环节,从事审判监督工作的法官必须在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上起模范带头作用。

  ——2004年8月4日沈德咏在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上强调

  人民法院必须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到解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要求迫切、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放到解决深化法院改革、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的紧迫问题上,时时处处重实际、说实话、务实事、求实效,对各项工作都要坚持以求真务实精神去抓好落实,以审判工作新的业绩和司法为民的具体行动来赢得社会的信赖。

  ——2004年12月6日沈德咏在《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一文中指出

张军

   男,1956年10月生,汉族,山东省博兴县人。法学博士。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法治建设一项突出作用是对社会不和谐因素的调处。引发不和谐因素的社会矛盾不能通过自身调适加以化解,需要借助外力加以协调处理时,调处机制真正发挥作用至关重要。这里的“外力”,主要是指各级党政部门、立法、司法等机关的公权力,以及有关的群团组织、民间力量,归根结底主要是通过落实法治来促进和谐。

——2007年9月19日,张军副院长在《人民日报》“不和谐因素的调处需要法治”一文中表示

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核心是实行区别对待,目标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关键是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效果良好。要深刻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坚持宽严并用,在任何时期、任何地方,对任何案件,都不可偏废;要坚持宽严有度,以法为据,不能“宽”无边、“严”无度;要审时度势,根据具体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全面衡量从宽与从严情节,正确把握宽严尺度,确保罚当其罪。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特别注重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促进社会和谐。

——2007年4月26日,张军副院长在部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提出

确保法律效果,是指必须依法办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裁判案件;确保社会效果,是指要力争案件审判获得人民群众、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

——2007年9月20日,张军副院长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研时表示 

江必新 

   

  江必新,男,一九五六年九月生,汉族,湖北省枝江县人。法学博士。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人民法院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树立科学合理的刑事再审和减刑假释理念,努力实现刑事再审和减刑假释理念的与时俱进。为此,必须做到“四个有机统一”:要做到纠正司法错误与维护司法权威和节约诉讼成本的有机统一;要做到保障被告人人权与保护被害人权益和兼顾社会公众的公平正义观念的有机统一;要做到结果公正与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的有机统一;要做到借鉴境外经验与立足本国国情和发扬优良传统的有机统一。

  ——2008年6月30日,江必新副院长在“刑事再审及减刑假释研讨会”上指出

  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践行司法为民职责的“法律帝国首都”,其风气如何,不仅事关法官的人格形象、司法的公信力,而且关系人心的向背、审判事业的成败。……作为法律人,我们要重点做到善养“三气”、保持“三风”:要善养浩然正气,保持公正廉洁之风;要善养昂扬朝气,保持勤勉务实之风;要善养春风和气,保持亲民和谐之风。

  ——节选自江必新副院长《事成于正气、业荣于风清》一文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重大而崭新的课题,对司法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新的任务。司法机关要最大限度地使社会矛盾和争议得到实质性解决;司法机关要最低限度地使用国家强制力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司法机关要最大可能地伸张和维护公平正义;司法机关要最大可能地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人权和正当利益。

  ——节选自江必新副院长在《求是》杂志2007年第7期所发“发挥司法审判职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文   

苏泽林

 

  苏泽林,男,一九五一年七月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与维护正常诉讼秩序之间的关系;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终审与再审之间的关系;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对再审事由的审查和对案件的再审之间的关系;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与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之间的关系;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提起再审的标准与再审改判标准之间的关系;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再审判决与再审调解之间的关系;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再审改判与维持原判之间的关系;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再审质量与再审效率之间的关系。

  --2008年苏泽林副院长在《人民司法》的《准确把握立法精神 正确处理审判监督若干关系》一文中指出

  ● 立案审判工作面临新的更高的要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任务更加艰巨,要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案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找准立案审判工作的着力点和切入点,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公正司法和司法为民、规范司法行为与维护司法权威等关系。

  --2008年1月25日苏泽林副院长在全国法院立案审判暨涉诉信访工作座谈会上指出

  ● 要结合工作实际来开展学习讨论,既要讲大道理,更要注重实际,联系审判工作的内在规律深入学习讨论。要充分认识到,司法为民,人民利益至上是法官之"本",清正廉洁,公正司法是法官之"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法官之"义",最高法院的法官更要在一言一行、工作思路和工作作风上做好表率。

  --2008年6月10日苏泽林副院长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指出

奚晓明

  奚晓明副院长简介:男,1954年6月出生,汉族,江苏常州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 作为"社会矛盾化解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应当是消解、化解矛盾,而不应是制造矛盾;应当通过诉讼程序最大限度的吸收不满、维护公平正义,而不应当是经过法律程序将社会矛盾转化为涉法涉诉上访。依法行使审判权固然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而以法律平复社会不满,以法律的方式真正解决利益冲突,切实承担其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任务,则是人民法院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

  --2008年9月23日奚晓明副院长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文中指出

  ●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着重在三个方面争取新的进展。首先是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国政府新近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其次要通过继续制定司法解释,明确具体司法原则和标准,统一司法尺度,增强适用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确定性;对新情况、新问题的法律适用,既注重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也注重防止因专注权利人利益保护而阻碍技术发展,依法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再次要加强制度创新,积极探索建立适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判工作新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资源的整体效益。

  --2008年7月10日奚晓明副院长在2008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上指出

  ● 作为法官,我们始终应当坚持的是法律人的职业眼光和专业判断。当西方国家的法官信守"法官只服从法律"的准则的时候,我们不会忘记,中国的大法官,对党、对国家、对人民的政治责任;我们不会忘记,与党、国家和人民同呼吸、共命运的历史使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权利,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也是大法官在司法决断中所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

  --2007年12月24日奚晓明副院长在第二次中国大法官会议颁证仪式上指出

  熊选国

  

  男,一九六四年十二月出生,汉族,湖南常德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定罪与量刑是刑事审判工作的两个基本环节,定罪准确与量刑适当是刑事司法工作的必然要求,定罪公正与量刑公正共同构成刑事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量刑公正既应包含量刑结果的公正,严格遵循“罪责相适应”这一现代刑罚基本原则并能够充分反映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一国特定历史时期的刑事政策,实行“同案同判”,还应包括量刑过程的公正,量刑的庭审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法院应当在判决结果中说明量刑理由,庭审法官在量刑前应当充分掌握各种从重或从轻的量刑信息,并听取与量刑有关的诉讼主体的意见等。

  ——2008年10月23日熊选国在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中美量刑改革国际研讨会”上指出

  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基础和前提,没有法律效果就不可能有社会效果,损害法律效果的社会效果是经不起历史检验的;社会效果是建立在法律效果基础之上的,但是有了法律效果并不必然就有社会效果,不讲社会效果的法律效果是没有实际意义的,难以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因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两个效果”统一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始终不渝地把实现“两个效果”有机统一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目标。

  ——2008年10月7日熊选国在《认识和把握人民法院审判工作 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文中指出

  面对未来,正像对待蓬勃发展的中国经济一样,我们对包括网络版权保护在内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前景充满信心。各级人民法院将继续忠实地履行法律职责,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努力营造一个审判高效公正、维权及时有力、违法犯罪必究、维护公平竞争、激励自主创新的良好知识产权法治环境。

  ——2007年7月18日熊选国在2007年国际版权论坛发言时指出

  

李克

  李克,男,1954年11月出生,汉族,山西盂县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 司法廉洁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影响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反腐倡廉是法院各部门的共同职责,在这方面,除了要有信心、想法、规划和制度外,还必须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和求真务实精神,从解决现存薄弱环节入手,从形象、纪律等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的问题着眼,从解决每一个管理漏洞、每一个权力衔接疏漏做起,利用巡视等制度载体,坚持明察暗访等有效形式,惩防结合,综合治理,以改变目前这种扬汤止沸而非釜底抽薪的守势状态。

  ——2008年10月7日李克在《关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几点认识》一文中指出

  ● 各级法院要牢固树立“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提高认识,明确方向,坚定信心,围绕进一步增强广大法官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尽最大的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谐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008年11月14日李克在甘肃省调研时指出

  ● 要充分认识理论学习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搞好学习的自觉性。注重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理论修养,有助于政治思想上的不断提高,有助于培养开阔的视野和宽广的胸襟,有助于培养辩证思维、战略思维能力,有助于培养开拓进取、与时俱进的精神。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学风,注重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学习理论的根本目的,在于武装思想、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因此,必须以党的理论创新成果为重点,紧密联系当前形势任务,在提高针对性、增强实效性上下工夫。

  ——2007年8月7日李克在最高人民法院理论学习班上指出

  王秀红

 

  王秀红,女,1945年11月出生,汉族,河北沧县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 树立司法为民理念,核心是要将人民的利益贯穿司法工作的始终。司法工作的最大利益就是人民群众的利益。怎样将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好是我们做好每一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院的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但最终主要还是通过每一起案件的审理与人民群众发生最直接的联系,也是通过每一起案件的审理来最直接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群众利益无小事,公正处理好每一起案件,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就是司法为民的最好体现。

  --2008年10月14日王秀红在《抓好三个建设 实践"三个至上"》一文中指出

  ●作为法律化身的法官,应当品格高尚、学识渊博,公正睿智。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社会和公众对法官有着高于一般层面的要求。法官应当是法律职业中的精华,有较强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要想当一个好法官,还要有执着的法律信仰,较强的公正司法意识和较高的司法能力。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法律信仰是法官的职业生命,公正司法是法官的职业追求,司法能力是法官的职业基础。

  --2008年1月8日王秀红在接受《中国妇女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从1994年协会成立至今,我作为协会的一员,已伴随协会的成长走过了15个春秋,亲历了协会的成立与发展,既为我们女法官能够有这样一个互相交流、互相学习、互相促进、展示风彩,为广大女法官成长成才搭建平台的团体组织而感到欣慰,也为我们各级女法官协会共同努力、相互帮扶、克服困难、开拓创新而取得的成绩以及涌现出的为女法官队伍增光添彩的巾帼英雄而感到自豪。

  --2008年12月王秀红在中国女法官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上讲话指出

  

张建南

  张建南,1953年5月出生,汉族,湖北咸宁人,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要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创新教育形式,努力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腐败的制度体系,并在狠抓制度落实上下工夫;要加强对司法管理权和审判权、执行权行使的监督,并把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等外部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内外结合、上下互动的监督网络;要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改革措施,努力构建"相互制衡、运转高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切实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清除法院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工作。

  --2008年11月27日张建南在全国纪检监察工作座谈会上强调

  ● 要更加注重队伍建设,尤其要把司法廉洁工作作为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人民法院自身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不断推进司法廉洁工作取得新进展。要把司法为民的理念更好地落实到审判工作中,不断完善司法为民的措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把基层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

  --2008年12月13日至15日张建南在贵州调研时强调

  ● 2009年,各级法院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加强对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监督检查;二、加强对领导干部作风状况的监督检查,着力解决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三、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和司法廉洁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四、更加坚决地查处法院干警违纪违法案件,让极少数腐败分子在人民法院没有藏身之处;五、不折不扣地落实"五个严禁"规定,用铁的纪律维护司法廉洁;六、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七、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深入推动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八、狠抓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切实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九、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加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自身建设。

  --2009年2月11日张建南在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

 

黄尔梅

  黄尔梅,女,1951年12月出生,汉族,广东中山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 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过程中,从宽和从严都必须遵守刑事法律的规定,既不能法外施恩,损害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也不能法外用刑,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有效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事法律的规定必须完善、科学,必须要从立法上加强对社会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全面保护。这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必然有利于全面地保障人权,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

  --2009年3月6日黄尔梅在中国法院网与网友在线交流时强调

  ● "赔钱减刑"的说法是误读,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审判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有发生。为依法及时、公正、妥善地处理这类案件,人民法院通常会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促成被告人对被害人或其家属作出合理赔偿,这有利于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化解刑事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家属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2009年3月6日黄尔梅在中国法院网与网友在线交流时强调

  ● 司法公信力是现代司法权的本质属性,但司法权本身并不当然产生公信力。司法权威是司法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令人信服的地位和力量。从本质上讲,司法权威是法律权威性的一种表现形式。司法权威来源于在民众心理中的地位,民众是否信赖、接受、服从司法,也就是来源于司法公信力。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产生和存在的共同基础,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的体现和反映。司法越公正,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和尊重度就越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就越强。

  --2008年10月21黄尔梅在《运用科学发展观 提高司法公信力 增强司法权威》一文中指出

 

  景汉朝

 

  景汉朝,男,1960年11月出生,汉族,河北深县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要战略思想,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下大力构建民本司法、能动司法、和谐司法、法治司法、透明司法、权威司法和协同司法。构建民本司法要求人民法院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强化对人民群众正当权益的司法保护,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构建能动司法要求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审判被动性与司法服务能动性的有机统一,不断研究探索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的新举措,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与司法服务。构建和谐司法要求人民法院协调好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检察机关等部门的关系,统筹好法院内部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努力营造和谐的司法氛围。构建法治司法要求人民法院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正确处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自上而下、统一有序地依法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构建透明司法要求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公开审判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使司法工作更加接近人民群众,更加方便人民群众,更加易于为人民群众所接受。构建权威司法要求人民法院把大力推进审判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作为"公信立院"的着力点,不断丰富司法便民措施,从而大幅度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和认同度。构建协同司法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促进多元体制和机制的全面协调发展,实现从外部强制性管理向内部自我管理的转变。

  --2008年8月28日景汉朝在全国大法官"大学习、大讨论"研讨班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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