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作为一种新型交通方式,方便了市民出行,也增加了交通事故隐患。2016年7月,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虽然确认了网约车平台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但在司法实务的运用中存在不足。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浅析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网约车平台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网约车及网约车平台概念
网约车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简称,网约车平台是网约车经营者推出的打车APP,依托互联网整合供需信息,乘客通过网络平台预约汽车,司机通过网络平台获取乘客位置信息提供网约车服务。
二、网约车平台与乘客间的法律关系
网约车平台与乘客间的法律关系有承运人说、中介人说、服务人说三种主流学说。承运人说是指网约车平台为乘客提供承运服务,平台承担承运人角色;中介人说是指网约车平台为乘客与司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促成双方建立客运服务合同,平台承担中介人角色;服务人说是指网约车平台与乘客间订立平台服务合同,乘客通过注册网约车平台发布用车信息,平台通过乘客信息匹配司机。
三、交通事故中网约车平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交通事故中乘客作为受害人一方时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
1.网约车平台作为承运人的合同违约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表明,在网约车运行期间,网约车平台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乘客所受伤害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如果乘客受到的损害是由第三人引起的,乘客可选择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也可基于合同关系向网约车平台主张违约责任。
2.网约车平台作为中介人的安全保障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网约车平台作为网约车运营的组织者,在网约车运行期间,负有保障乘客的人身及财产利益的义务。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网约车平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网约车平台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交通事故中第三人作为受害人一方时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
当下,网约车运营模式主要有专车模式、快车模式、顺风车模式和出租车模式四种。第三人作为受害人时,网约车运营模式不同,网约车平台承担的责任大小也有所不同。
1.专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民事责任。专车模式下,司机与平台间为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网约车平台为责任承担主体。劳动关系下,网约车司机在网约车运行期间导致机动车一方第三人损害的,网约车平台以过错为限承担责任,导致非机动车一方第三人损害的,网约车平台承担无过错责任。劳务派遣关系下,司机在网约车运行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网约车平台承担民事责任,若派遣单位存在过错,则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快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民事责任。快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与司机共享运营收益,共同承担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连带责任,按过错程度进行责任划分。若平台与司机均无过错,则平台应承担相对较多的法律责任。
3、顺风车、出租车模式下平台的民事责任。顺风车与出租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处于中介人地位,由实际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顺风车模式由顺风车司机按照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承担责任,出租车模式由出租车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先行承担替代责任,事后可向出租车司机追偿。
四、浅析网约车平台交通事故中责任承担的实务意义
《暂行办法》虽然明确了网约车平台的承运人地位,但实务中仍存在网约车交通事故类纠纷司法裁判不一的情况。因此,为避免审判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扩大,使网约车交通事故类纠纷有法可依,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以规范网约车平台的权利与义务,更好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张馨文)
编辑:迟明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