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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治理需法律与标准协同发力

2026-04-28 22:41:18 来源:法治参考 -标准+

本刊记者 李晓婕 见习记者 徐明皎

人工智能正从技术革命的“关键变量”,加速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增量”。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人工智能+”成为会场内外的热议焦点,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将“完善人工智能治理”纳入,相关部门明确表态,将加快人工智能领域立法进程。业内专家建议,在加强人工智能立法同时,还需提升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通过法律与标准协同发力,构筑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的规范体系。

人工智能治理颇受关注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3月6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经济主题记者会上表示,预计到“十五五”末,我国人工智能相关产业规模将增长至十万亿元以上。

伴随产业快速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已在国内各领域加速落地,但信息泄露、AI换脸侵权、智能诈骗、数据滥用等风险问题也随之频发,技术应用亟待规范引导与制度约束,在创新发展与安全底线之间寻求平衡。

目前,我国已出台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一些地方也积极围绕人工智能相关领域出台或正在着手制定针对性立法,初步构建起涵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的多层次制度框架。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张凌寒撰文指出,在当前全球科技竞争的背景下,推进人工智能领域高位阶立法,仍是该领域法律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

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加快推进国家层面人工智能专门立法成为多位代表委员的共识。有全国人大代表表示,现行规范条款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和管理领域,难以系统性应对人工智能快速发展带来的新形势、新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李国强、权衡、林至颖等均建议,加快人工智能立法进程,构建系统、权威、稳定的人工智能治理框架,破解当前存在的多头监管难题。

医疗和教育领域的人工智能规范应用问题尤为引人关注。针对医疗领域,代表委员普遍认为,我国医疗AI具备万亿级市场潜力和领跑全球的基础,但“算法黑箱”“模型漂移”等特性带来的隐蔽安全风险不容忽视,AI诊疗的责任界定、患者隐私保护等问题亟待通过制度予以明确。针对教育领域,针对人工智能可能导致学生独立思考、问题解决能力退化的问题,各界建议通过制度设计,让人工智能成为沉浸式学习的有力帮手,注重培养学生的思考、创新与担当能力,避免AI成为学生能力发展的“拦路虎”。

人工智能专门立法已提上日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明确,今年将加强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立法研究。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明确提出,“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立法项目,由有关方面抓紧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安排审议”。

中国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卫球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人工智能技术体系庞杂、应用场景复杂、风险类型多样,必须认真研究其发展规律,合理判断风险点和治理路径,才能形成科学的规制体系和策略。

学界的研究探索为人工智能立法提供了重要支撑,多版立法建议稿已相继发布并不断完善。2023年8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人工智能法示范法1.0(专家建议稿)》,成为人工智能立法研究的重要开端;历经两次迭代,2025年该示范法更新至3.0版本。2024年,7家研究机构携手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工智能法(学者建议稿)》正式公布。

上述两份建议稿均在总则中明确了安全、公平等核心原则,既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又通过制度设计强化安全监督。其中,《人工智能示范法3.0》针对当前人工智能应用中已显露的问题,新增了AI医疗等垂直领域的规则设计,要求终端设备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确保设备产品质量及服务的安全性、透明性,严格遵循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规范。

据媒体报道,2025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已就人工智能立法,赴有关地方和高校开展专题调研。

筑牢人工智能治理基础

“在新技术前沿领域,往往是标准先行。”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曾雄表示,标准兼具灵活性、有效性等优势,在技术治理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目前,国家重视人工智能标准制定,不仅规划了完善的标准体系,而且加速推进标准制定。”据曾雄介绍,目前,我国已发布数十项人工智能领域国家标准,为技术应用划定规范。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的行为,防范技术滥用和恶意使用;《网络安全技术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标注安全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预训练数据安全规范》等标准,则从内容安全、数据标注、预训练等环节,明确具体技术操作指标和流程。

法律和标准都是维持秩序的重要工具。曾雄表示,相比于法律,标准的制定、修改更为灵活,其内容源于行业普遍采用的技术指标或流程,更易被行业接受,且能随着技术发展演进而灵活修订。而诸多科学合理的标准内容,未来也可能逐步被立法吸纳采用。

同时他也坦言,目前国内人工智能标准体系建设仍显滞后。由于基础性标准缺失,人工智能的概念、术语等难以形成统一共识,不仅制约了技术研发和应用推进,也不利于风险预防和创新发展。

针对这一问题,曾雄提出多方面建议:一是让标准贴合行业和技术实践,充分听取企业、一线技术人员等多方主体的意见,保障标准的实用性;二是优先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安全相关标准制定,为技术开发和应用划定安全红线,保障社会秩序和人类安全;三是重视基础概念、通用测试指标等通用标准的制定,为行业各方搭建统一对话的话语体系;四是完善法律与标准的衔接机制,编织标准与法律协同作用的规则网络。


编辑:白楚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