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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制度发挥职业打假正面效应

2024-04-09 20:50:07 来源:法治参考 -标准+

本刊记者 焦艳

近年来,围绕食品安全领域的“职业打假”呈现产业化、专业化趋势,引发社会质疑。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针对“知假买假”“造假构陷”商家索赔现象,提出遏制恶意索赔行为的建议;也有政协委员呼吁完善法律制度支持合理打假,从根源上打击震慑造假和欺诈行为。如何发挥职业打假正面效应,规制职业打假行业乱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消费者身份界定存差异

“司法实践中,对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存在不同的认识,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也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合伙人周世虹呼吁,对“职业打假人”的法律定性能够更加明确,清晰划定职业打假的边界。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江莉认为,长期以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未能明确界定消费者身份的具体含义。

“职业打假人并不等同于消费者。”张江莉说,消费者的本质特征可以概括为“自然人+非营利性+非经常性”。具体来说,消费者是指那些不经常从事某种营利性活动 (即不以此为业) 的自然人。他们是在市场中与经营者相区别或者对应的一个群体。

职业打假人曾一度被视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消费者权益的捍卫者。职业打假人作为市场监督的补充力量,在提高社会共治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对“职业打假人”尚未作出明确定义,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颖看来,“职业打假”一般指购买人在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却仍然购买该商品,并在购买后提起诉讼、索要惩罚性赔偿的行为。职业索赔存在的基础是惩罚性赔偿,如果没有惩罚性赔偿规定就没有人将索赔当成一种职业。

记者梳理相关规定发现,1994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次提出惩罚性赔偿制度,受到欺诈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退一赔一”,由此催生了第一代职业打假人。

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对于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确立10倍惩罚性赔偿标准。2015年、2018年以及2021年修正的食品安全法均对这一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明确了最低赔偿数额。

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1倍惩罚性赔偿提高到3倍,同时还增加500元兜底赔偿规定。随着惩罚性赔偿数额大幅提高,打假者人数随之激增且出现职业化趋势。

实践中,一些职业打假人频繁利用法律手段对商家提起诉讼,以追求经济赔偿为目标,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瑕疵仍大量购买,据此向法院诉请惩罚性赔偿。案件类型涉及产品质量缺陷、食品安全以及虚假、误导性宣传等问题。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购买万余只口罩,就其中8000只口罩向商家主张“退一赔三”,法院最终仅支持双方“退货退款”。

“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初衷是为严惩制假售假者,并对参与打假的消费者予以奖励,以实现社会共治,协助政府部门治理市场秩序。当前还存在对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张江莉说。

张江莉认为,在流量经济背景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鼓励性得到进一步强化。“职业打假,就是以打假为职业,从字面表述来看是中立的,但是如果职业打假人采用不法手段,敲诈勒索或者故意制造虚假的产品缺陷或瑕疵,则是违法的。”

职业打假不宜一概排斥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为职业打假人开辟新的战场。直播电商兴起,为消费者带来直观和丰富购物场景的同时,其繁荣背后却暗藏着产品质量问题的隐忧。部分直播电商平台因对产品供应链监管把控不力,频频出现质量问题,成为打假人的目标。

受访专家表示,目前我国监管力量比较薄弱,在与保障居民消费安全需求上存在较大差距,要想实现“天下无假”的消费环境,单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力量很难实现。对于一些职业打假人因恶意索赔行为甚至涉嫌敲诈勒索等碰触法律红线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但是也不能一概排斥职业打假。在目前消费者维权成本依然高昂的背景下,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建议将“职业打假人”纳入法律框架,进行理性引导、有效规范和制约。

“只有营造出‘制假售假,人人喊打’的氛围,推动全民打假融入社会治理,才能对制假售假、欺诈行为形成全面震慑与打击。”周世虹认为,健康、规范的职业打假,是调动社会公众参与商品质量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职业打假行为。”北方工业大学经济法教研室主任王斐民教授认为,在当前我国监管资源偏紧的市场背景下,职业打假人可以看作是市场的一种“自我净化机制”,对于索赔数额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且采取举报、起诉等索赔手段属于法律规定维权途径的“职业打假人”和职业打假行为,应当予以支持。

明晰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

近年来,随着牟利性索赔行为频发,对消费秩序和营商环境产生严重负面影响。受访专家认为,亟须出台相关行政法规,明确职业打假人的身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等,杜绝职业打假人以恶意行为牟取利益,以此规范行业发展。

对于逐渐衍生出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的职业索赔群体,王斐民认为,他们严重挑战市场诚信底线。对于这种牟利型违法索赔行为,他们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是假借消费维权、打击假冒伪劣等名义,以牟利为目的滥用投诉、举报、信访等权利。这也是与普通消费者最显著的差别。

王斐民说,前者突出表现为“知假买假”“造假买假”,如对某些产品进行事先检测,确定有问题后再进行购买,然后提出索赔。有的甚至通过夹带过期食品等方式敲诈中小商家。其中,虚假宣传广告类和产品标识标签瑕疵类是举报最为集中的领域。因此,对于牟利型索赔行为,应严格排除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外。

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对在短时间内连续购买索赔、反复索赔的情形,提出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判断标准,同时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满足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并以此作为确定惩罚性赔偿金基数的认定标准,拟仅对购买者第一次起诉请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即防止针对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反复索赔的现象发生。受访专家认为,该司法解释如在未来出台后,对扭转目前职业索赔乱象产生正向效应。

记者注意到,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也有所涉及。

《条例》从既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维护良好市场秩序角度,对规范消费索赔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在消费索赔方面,强调投诉举报的合法合规性、防止恶意索赔,以确保正当维权不被滥用。《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

《条例》针对职业索赔中的某些不诚信行为,如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经营者的,规定排除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让职业打假人在涉及食药质量安全等领域上发挥作用,使其成为社会共治中一支有力的监督力量?

王斐民建议,一方面应拓宽打假渠道,宣传正当打假行为,避免群众“不想麻烦”的逃避心理。 让广大消费者了解打假举报渠道,实现及时有效打假;另一方面,应健全完善投诉举报奖励机制,引导职业打假人转化为职业举报人,使其真正关注食品安全问题。比如,可以根据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设定不同等级的奖励,将职业打假人有效转化为行政举报人,使其参与到食品安全的监督和举报工作中。


编辑:白楚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