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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屏摄”行为边界需细化法律规定

2024-04-08 14:38:22 来源:法治参考 -标准+

本刊记者 徐明皎

今年的电影春节档已完美收官,80.16亿元的总票房打破历史纪录,总观影人次创下新高。伴随着春节档后半程的除了对电影的讨论,还有关于“屏摄”问题的热议。

“屏摄”引发关注,已经不是首次。近年来,随着一些热门影片上映,“屏摄”话题已多次引发争论。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对在电影院内录音录像作出禁止性规定,拍照并未包括在内。在业内专家看来,对该条的立法本意,还需进一步明晰。

“屏摄”话题多次引发热议

2月15日,歌手薛之谦在社交平台发布3张在电影院拍摄的电影画面图片。此后,引发热议并连续3天登上微博热搜。

此前,“屏摄”已多次成为热点话题。

2023年1月,《流浪地球2》等七部春节档新片联合发表声明,“倡导大家联合抵制盗版,严防盗录盗播”。2023年4月,电影《灌篮高手》被屏摄盗录,并被大量发布在社交平台上,被称为“史上最严重屏摄”。

每一次“屏摄”话题,都伴随着很多争议。一边是一些电影观众的不解:“拍几张照片发到网上,也是给电影做宣传啊。”另一边是电影从业人员和资深影迷旗帜鲜明的反对。导演董润年就发微博称:“反对屏摄,屏摄违反版权法。”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我国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个说法,这是侵害著作权的一种通俗叫法。一些网友据此认为“法律上没有盗摄,所以屏摄不违法”。

引起热议后,薛之谦并未删除此前发布的微博,还称“本尊在谢,你在塞脸”。疑是回应争议。话题热度随着薛之谦的回应进一步升温。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于波发文章称:所谓“盗摄”是指未经许可的拍摄(拍照、录像),“屏摄”即对屏幕的拍摄,两个词汇都仅是对行为的事实描述,而并非定性为侵权的法律判定。

在于波看来,“盗摄”并非法律术语,我国并无禁止盗摄行为的法律规定,但其行为实质是法律规定的复制。法律上没有规定“盗摄”并不意味着“屏摄”皆不侵权,不属于合理使用等权利限制的盗摄行为仍可能侵犯著作权。

对“屏摄”的理解存在差异

长期以来,对“屏摄”的定义并不清晰,各方一直有不同解读。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此前,一些媒体将拍照、录制均当成违法行为。在业内人士看来,由此带来了持续不断的对“屏摄”合法性的争议。

按照法律规定,影院工作人员制止电影放映过程中录制视频的拍摄行为有法可依。但影院无权制止单张照片而非连续画面的“屏摄”。长期以来,权威解释缺位,致使争议不断。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传播学院教授陈堂发与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胡宇行共同撰写的文章《版权视野下类型化电影屏摄行为的规制路径》认为:违法屏摄行为仅指“录制”行为,方才符合该条设立的本意。

陈堂发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少量的屏摄画面,即使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且这种传播并不明显损害该电影的市场利益,应该被允许。

对于在社交媒体传播短视频的边界,在陈堂发看来,无论“摄影”还是短时“录制”,如果将屏摄画面编辑成短视频,就应判断假使抽掉所有屏摄内容,该短视频是否仍然具有相对完整性,以及是否可以相对明了地表达某个议题或主旨。如果仍具有完整性,屏摄的引用具有合理性;如果抽掉屏摄画面短视频则不知所云,屏摄并传播的行为就不具有合理性。

不过,于波也同时表示,拍摄人在黑暗的观众席使用手机等拍摄设备的屏摄,其屏幕的光亮会影响其他观影人的注意力。同时,屏摄后传播,可能涉及剧透,不仅会影响观众的观影热情,而且可能破坏电影摄制方的宣发节奏,在道德层面具备可谴责性。

建议完善法律规范明晰行为边界

在胡宇行看来,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正式法律解释尚属空白,一些非正式解释将拍照、录像都归入违法打击范畴,涵盖内容过宽。“根据体系解释,该条所指违法屏摄行为‘录像’仅限于‘录制’而不包括‘摄影’。该条所保护的版权利益应适当让位于公众的文化交流传播利益,进行目的性限缩。”他向记者表示。

于波也认为,没必要因规制极少部分具有牟利性质的恶意录制行为,而累及绝大多数善意的可被归为合理使用的影院摄影分享行为 。

“建议修改法条或者通过解释性规范明确具体的违法行为,并在行为规制上进行区分,以避免持续不断的争议。”胡宇行说。

从可操作性角度,胡宇行建议影院对拍照或者录制简短视频行为采取“柔性”管制方式。“对这类行为宜采取张贴文明观影海报、片头播放文明观影宣传片等宣传手段,培养观影群众自觉守法的意识。”胡宇行表示。


编辑:白楚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