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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制度落地有待细化操作规则

2024-03-19 17:31:42 来源:法治参考 -标准+

本刊记者 焦艳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新创立的一项制度。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和遗产继承案件的复杂化程度加深,遗产无人管理、继承人难以妥善管理等社会问题显现。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可通过遗嘱指定或法院依法确定,负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报告遗产情况、防止遗产毁损、处理债权债务、分割遗产、实施其他必要行为。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新增“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一节,填补了指定遗产管理人诉讼程序中的制度缺失。然而,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一项新兴制度,受访专家认为,其具体操作细则有待探索完善。

遗产管理人制度概况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继承编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这一全新制度。该编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争议解决程序、职责内涵、责任承担及报酬请求权等。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雷表示,“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继承编的新增规定和最大亮点,这一制度的建立借鉴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经验,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利,也为遗产相关方提供了一个清晰、完整的框架”。

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主要包括:清理保管遗产、处理债权债务和分割遗产等。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由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如果继承人未推选,则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在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将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承担。同时,民法典还规定,如果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存在争议,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在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时未能尽职尽责需承担哪些民事责任呢?

王雷说,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遗产管理可以是有偿的,应当根据遗产管理的有偿与无偿区分遗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这是遗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

就具体责任区分而言,有偿管理和无偿管理在民事责任认定上存在显著差异,王雷说:“提供无偿遗产管理服务的责任归责原则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提供有偿遗产管理服务的遗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

为将民法典中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实体法规定有效实施,保障法律程序上的衔接,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新增一节“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细化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程序法规则,对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管辖法院、法院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原则、遗产管理人存在特殊情形下的处理等事项作出规定,从而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明确的程序指引,进一步增强了规则的可操作性。

遗产管理人面临实践难点

近日,在最高法公开发布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中,一起孤寡残疾老人遗产指定管理案例引起广泛关注。杨某终身未婚,年老无人照料。顾氏三兄弟的祖母早年照顾过杨某,两家交往甚多,后因杨某生活无法自理,三兄弟主动承担起照顾杨某的责任,还为其请了护工。2021年,杨某病故后,因其没有法定继承人,其遗产面临无人管理与继承的情况。

“这一案例凸显了遗产管理问题在现实中的复杂性。”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四季青人民法庭庭长周红说,在遗产管理制度出台前,像顾氏三兄弟这样的非法定继承人,虽对老人有扶养照顾之实,因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而难以主张对遗产的权利。随着遗产管理人制度出台,这一困境得到了解决。顾氏三兄弟通过向法院提起指定遗产管理人申请,要求指定当地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在法院判决民政部门作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后,顾氏三兄弟可在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对杨某的遗产主张继承。

“民法典中有关遗产管理人的法律规定,虽然在制度设计上实现了重大突破,但是在法律实践中,仍然面临空白地带。”北京市长安公证处财富传承中心负责人李青谈及曾经受理的一则案例时说,立遗嘱人想将自己的遗产全部捐赠给慈善机构或者科研院所,用于某项专门的事业。在此类遗嘱中,公证机构往往会建议立遗嘱人设立遗嘱执行人,负责遗产捐赠事宜。而在司法实践中,慈善捐赠的遗嘱具有明显的遗赠性质,通常不是由继承人继承,而是由机构或单位来受赠。一旦遇到受赠的机构或单位不愿意直接取得不动产或办理继承手续,而是希望遗产管理人处置或提取遗产后直接使用现金交付善款的情况下,会给遗产管理人在执行过程中带来一定困难。

李青说,目前遗产管理人制度相对新颖,社会对其如何履职、怎样履职尚不清楚。这导致涉及继承权的单位和机构对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和权限持怀疑态度,如银行、不动产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往往只认可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对于遗产管理人来说,仅凭遗嘱或公证处的资格证明往往难以顺利查询被继承人的存款余额、不动产信息等,仍需继承人到场。这使得一些具有慈善性质的遗嘱难以实现其目的。

周红认为,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具体适用在实务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如:确立遗产管理人标准及监督机制不明确、诉讼与非诉程序衔接规则模糊以及对遗产管理人的指定缺乏具体规则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遗产管理人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遗产管理人确立标准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确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顺位关系,但实务中,遗产管理人如何依据法条确立遗嘱管理人仍是难题。在缺乏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如何理解“及时”的概念以及继承人间应采取何种标准“推选”遗产管理人尚无定论。

周红认为,适用诉讼与非诉程序的衔接规则仍存模糊地带。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分别用于解决实体与程序问题,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属于适用非诉程序中的特别程序案件,理论上不涉及实体权利处理。但实践中,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可能涉及对遗嘱效力的认定,而在非诉程序中难以解决遗嘱笔迹真实性等实体争议。上述情形易导致遗产管理人争议案件中,本应通过非诉特别程序指定遗产管理人,但当事人又对指定遗产管理人的遗嘱真实性有异议,该异议须回转实体诉讼处理,形成程序冲突。诉讼与非诉程序衔接杂糅易导致相关案件审理冲突,有损纠纷解决效率。此类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境,尚需相关法律在制定时进一步细化完善。

完善遗嘱管理人制度

为了更好解决遗产纠纷和维护各方权益的现实问题,专家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操作细则,确保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实践中发挥应有作用。

李青说,“实务中,公证机构在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实践不断探索,如在《推选遗产管理人协议书》、遗产管理人资格证明等方面进行了探索,但仍需法律的明确释明,为未来的工作提供法律支撑。如对遗产管理人的推选程序、身份证明出具方式等进一步细化”。她还建议,应允许在继承人以外的人中推选遗产管理人,并明确遗产管理人的变更和辞职流程。

周红从法律裁判促进司法效率与公平视角对该制度提出建议:一是建立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进一步明确遗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履职规范、监督机制、报酬求偿、责任承担等内容。二是明确遗产管理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的衔接模式,可参考自然人行为能力认定及指定监护相关程序,厘清程序衔接。三是配套出台法律适用规范指引,结合遗产管理制度司法实践情况,研究制定关涉遗产管理处分的实体法及程序法具体操作规则,统一裁判尺度。

王雷提出,在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的案件中,当法院指定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这类案件时,法院、民政部门应针对具体情况进一步调研会商。通过部门之间协作,可以制定出更为详细的操作流程,确保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的基本法律规定得以有效衔接落地。


编辑:白楚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