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破解电梯加装难题须“寻找最大公约数”

2024-02-04 23:29:30 来源:法治参考 -标准+

本刊记者 焦艳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深,为老旧住宅加装电梯,解决“悬空老人”下楼难的问题,不仅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性问题,也是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各地相继出台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相关政策文件,从鼓励到支持,再到积极推进,不仅印证了政府对人民权益、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视,也为居民更好参与社区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不同楼层业主诉求存差异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改善居民生活品质、提升百姓幸福感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重要内容。然而,这项惠民生的实施工程却常常陷入“达成共识难”“筹措资金难”“统筹兼顾要求高”三难局面,也引发不少纠纷。

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11个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阐释了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则,为寻找加装电梯的“最大公约数”提供了有益借鉴。

“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政府尊重历史与实际状况、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及完整居住社区建设而推进的一项便民、惠民工程。”中国政法大学地方治理与危机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永理认为,实践中,不同楼层的业主对加装电梯的利益诉求差异明显,尤其是低层住户与高层住户产生利益冲突。在加装电梯过程中,低楼层业主往往以加装电梯带来噪声、降低房屋安全性、影响低楼层采光、通风和房屋价值等理由反对加装电梯。加之部分小区加装电梯需要对既有道路、绿化带进行改建,部分业主强烈反对,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加装电梯工程的落地实施。

解决这些纠纷,我国民法典及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对加装电梯均有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由于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是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2023年9月1日实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

具体到案例中,在徐某等6人诉范某排除妨害纠纷案中,法院明确依法加装电梯的业主有权请求相邻楼栋业主停止妨害加装电梯行为;康某等人诉刘某等人排除妨害纠纷案中,法院明确依法加装电梯占用公共绿地对其他业主影响较小的,其他业主不得阻挠;某公司诉钟某排除妨碍纠纷案中,法院明确业主违法阻挠加装电梯施工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赵某诉唐某、樊某等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明确业主使用加装电梯产生纠纷应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协商处理;刘某诉某经济联合社侵权责任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明确业主无充分证据证明依法加装的电梯影响其通风、采光及通行的,无权请求拆除电梯。

“总体来说,城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推动城市更新、缓解出行困难群体的重要措施,而且使更多业主享受到无障碍出行的便利,法院一般是从维护多数利益角度进行判决。”张永理说,在邻里之间,应该多一份理解和包容,坚持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公平考虑的原则,弘扬传统美德,共建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

推进适老化改造须制度先行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并不是一件易事,从前期的意见征询到费用分摊,再到后续的保养和维护,每个过程都存在一定矛盾、冲突和困难。

张永理认为,为实现老旧小区电梯加装稳步推进的效果,降低低楼层业主的抵触情绪和行动阻力,有关部门应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更为详细的补偿机制及施工、运行、维护行业标准,细化有关条款使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得裁判机关在判断电梯加装过程中对低楼层业主通风、采光、噪声、隐私等权益损害时,能有相应专业标准的裁判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问题,不仅事关法律的实施,更是各方利益再平衡的过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秦鹏博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民法典对相邻关系的规定,确定了不动产相邻人之间的容忍义务,倡导和睦包容、互谅互让。

那么,法官在裁判中是如何界定低楼层业主容忍义务的合理限度?秦鹏博说,对于相邻关系的容忍义务限度的界定,一是看是否超出国家相应的标准;二是看是否超出理性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同时又需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具体衡量,公正地平衡各种利益关系。“而对现有的相邻关系,法律并没有十分明确的区分相邻关系容忍义务,也没有明确补偿的时间、标准、赔偿义务人,这些都应当进一步细化。”秦鹏博建议。

从法治角度推进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需要制度先行。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朱晓娟建议,条件具备时可以司法解释或地方性规范明确容忍义务的边界、容忍义务负担后的补偿标准,将有利于定分止争。同时,应该出台住宅适老化资金保障制度,明确政府及相关组织的义务。也可以倡导公司等商业组织进行公益捐赠,履行社会责任。

此外,对于加装电梯后低楼层业主的补偿标准,秦鹏博认为应对此予以明确,但是标准制定时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标准要与损害挂钩,即从填平或者获益的角度设置标准,与影响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程度相关联。第二,补偿标准应采用物质和精神相结合的方式为宜。

发挥裁判示范效用

记者通过梳理本次发布的11个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发现案例中均依法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完成了报建审批手续,多起案例通过调解方式处理,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例如,张某等8人诉李某、任某排除妨碍纠纷案中,人民法院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优化施工工艺、安排安全监测,打消其他业主对加装电梯的安全顾虑,化解群众心结;苏某、吴某诉谌某等10人排除妨碍纠纷案中,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睦邻友善,有效化解电梯加装后的使用纠纷。

张永理说,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一个事关群众日常生活,同时又牵涉很广的问题,这是对社区治理水平和能力的考验,需要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去化解。最高法、住建部联合发布的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就是一份良好的集中基层智慧并且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结合的判例指南。

朱晓娟认为,在司法赋能基层治理上,要注重发挥司法的积极能动作用,加强源头预防,法院进社区宣传司法政策,助力和谐社区文化的打造;一旦产生纠纷,主动运用诉前调解机制,发挥庭外调解作用,将纠纷化解于正式立案前;对于无法调解而进入诉讼程序,考量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特殊性,融洽和谐邻里关系,在裁判时兼顾法理与人情,做好利益平衡,作出有温度的判决,发挥司法裁判的积极示范效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中,很多社区工作者都付出了很大努力,在协调民意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问题。

某社区书记告诉记者,作为基层单位,社区协调工作的人员由于缺乏专业背景,往往很难作出专业解释。“高楼层居民迫切加装电梯的心情可以理解,低楼层住户的权益也不能忽视。如加装电梯的安全问题、噪声问题等比较专业,社区很难拿出专业数据,或者很难因地制宜给出具体减少噪声的案例和设计方案,很难说服提出异议的业主。”

秦鹏博对此建议,推进住宅适老化改造,要立足基层自治组织民主协商,利用好法律上和实践中已经成熟的业主委员会机制与产权楼宇产权人治理相结合的方式,避免加装电梯楼宇治理脱离社区治理,从社区共管共治共享的角度参与具体楼宇建设。

同时,还需要引入经验丰富的专业力量,对加装电梯过程、无障碍通道建设等,提出更加专业化的建议。

在司法赋能基层治理方面,秦鹏博认为,司法机关可提供典型案例和事前现场法律咨询,让社区居民对于加装电梯的整个过程,有具体的法律上认知,对于自己的行为结果有一定可预见性。在加装电梯之前,由街道办、司法局、法院联合组成普法宣传队伍,对于社区居民关心的问题和加装电梯过程中涉及的各类法律问题,进行现场解答,这样高效、专业的方式既能解民之忧,又能起到溯源治理的效果,治未病,防止衍生诉讼的发生。


编辑:白楚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