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社交平台开放访客记录是否侵犯隐私

2024-01-26 15:09:44 来源:法治日报 -标准+

本刊记者 白楚玄

自2023年10月某大型社交平台开放“访客记录”功能后,网友们的评论褒贬不一。有网友认为,此举明显降低了用户查询访客的门槛,有助于快速捕捉他人窥探的视线,更加方便用户了解自身关注度和人气;但同时也有不少网友对此表达了不安,认为会带来全网的社交羞耻,毕竟有不少用户不希望自己的行踪被他人掌握。有网友调侃称访客记录查询功能完全可以改名为“大型抓包现场”,甚至有网友要求直接关闭这一功能……

开放访客记录引争议

“可以看访客记录了!”2023年10月,某大型社交平台宣布对用户开放查看访客记录功能。用户可以查看所有人的来访痕迹,并且还能按照全部、关注、粉丝、非粉丝和认证用户予以分类,甚至还会“贴心”提醒用户访客来访的频率——他/她昨日频繁访问你。

“很贴心,但大可不必。”这一功能推出后,不少网友紧急注销了账号,“原本大家可以相安无事,有人晒照岁月静好清醒独立,有人在互联网角落里‘阴暗爬行’”。“你光明正大地分享生活,我时不时偷看一下。”但访客功能一出,对别人的在意和关注直接被曝光,“比‘i人地狱’还难绷”“这不仅是社交心态上的折磨,还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更有甚者开始提前演练在访客记录里被活捉之后的免责声明……

随后,该社交平台表示,访客记录查询功能仅对开通了SVIP或VVIP的用户开放,支持用户查看前一天的主页访客信息。此外,还提供另一项服务:成为SVIP后,在次日8:00前可以删除自己的访问痕迹。

网友纷纷吐槽以上设定“吃相太难看”。有用户调侃道:“SVIP/VVIP可看来访,SVIP可擦除访问记录。那这其实可以搞个无限循环啊,SVIP可擦除,那‘SSVIP’可恢复,‘SSSVIP’可擦除恢复,‘SSSSVIP’可恢复被擦除恢复的痕迹”“我朋友今天早晨紧急开通SVIP,删掉了昨天深夜的访问记录”……

还有网友自嘲,“没钱开会员但又管不住自己的好奇心,只能一键退网了吧”“现在的人真不容易,不仅要进行情绪管理、表情管理、身材管理,现在又多了一个访客管理”。

“所以为啥要开放这个功能?”一大批网友都有这个疑惑。更有人犀利地指出,该行为属于不顾用户权益,是在无下限试探用户的底线。

该大型社交平台CEO则解释,这个功能可以帮助用户了解对其关注度较高的其他用户,从而增加双向关系的构建、满足增长互粉的需求。

访客记录应受法律保护

该大型社交平台的访客记录功能之所以会引发如此大的争议,关键在于该平台的定位是具有社交属性的媒体平台。将原本绝大多数用户可以几乎不留痕迹的“吃瓜”模式公之于众,点赞内容他人可见、关注列表和粉丝列表公开,这些设定都打破了社交平台“半匿名”的现状。

记者查阅法条了解到,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对“隐私”进行了界定,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我国相关法律也规定,隐私权权利主体对私人信息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范围有决定权。

那么,区别于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邮箱、IP地址等具有显著识别符号的个人标识信息,包括访客记录、浏览记录等在内的在使用计算机或网络过程中,被计算机硬件或软件记录下来的行为过程数据属于用户隐私吗?

“访客记录属于个人信息,但一般不认为是个人隐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许可告诉记者。他认为,访客记录属于一种特殊的个人信息,即属于被访者和访问者共享的“网络化个人信息”,即基于个人与他人日常交往而形成的个人信息,如通信信息、社交平台互动信息(点赞、评论)、人际关系信息(如好友关系链)、访问记录等。

在广东省律协涉外知识产权与信息安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骥看来,根据我国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规定,不管用户账号用的是昵称还是真实姓名,只要痕迹信息能识别或关联到特定的自然人,就属于个人信息。

那么,作为行为轨迹信息的访客记录是否应在法律层面被保护?

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韩新远认为,随着信息的电子化、可存储越来越便捷,个人信息的利用尤其是二次挖掘价值日渐凸显,在身份和行为识别方面,行为轨迹信息实现了从不可识别到可识别的流变,成为个人数字画像、开展精准推送的重要依托,传统身份要素的价值愈加依附于其衍生出的行为轨迹信息,甚至与身份要素完全脱离的反映相应特征的行为标签信息,都可实现相应商业利益。可见,行为轨迹信息已经具备受法律保护之权益或权利的实质要件。

“就比如博主发微博,是博主自愿向公众展示发布内容,访客如果自愿与博主互动,可以点赞、留言、转发甚至主动公开自己访问记录,但是如果访客不想让博主知道自己的访问记录,社交平台无权擅自公布访客私密信息。”刘骥进一步指出,Privacy by Design(隐私设计)已经融入了世界各地的隐私法案,隐私保护应嵌入到产品开发、业务流程及基础架构设计中,社交平台如提供显示/隐藏访客记录的功能供用户自由选择,并无不当。但是,如果社交平台以充值为前提,充值后才有权删除访客记录或者有权查看访客记录,则是强制消费,不但不为用户提供合理的隐私保护反而强制消费用户的隐私。

平衡数据保护与数据自由

从之前的社交媒体显示IP地址,到如今的“访客记录”可查,我们的个人数据也在被进一步采集和记录。对于如何规范访客记录,许可表示,访客记录只是网络化个人信息的一种,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未针对网络化个人信息作出单独规定,未来需要根据此类信息的特殊性作出全面规定,对于各方的查阅权、复制权、可转移权如何行使及其限制作出规定。在立法未做规范的前提下,可以先通过平台规则、隐私政策和用户协议予以明确。

在韩新远看来,将行为轨迹信息纳入法律评价框架并不意味着要笼统纳入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范围,而应平衡数据保护与数据自由之张力,参照民法典(将个人信息划分为个人信息、私密信息、匿名信息)和《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将个人信息划分为一般信息、敏感信息)的规范实践,既要考虑识别所需的成本、时间及技术发展,又要考量用户为获得免费网络服务而提供个人信息的主动意愿,结合行为轨迹信息的存在形态、样本数量、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进行倾向性归类而非做概念性认定的层级分类,采用不同程度的保护标准,以界定信息收集者、使用者的不同责任。

那么,如何保护好个人权益?

许可告诉记者,网络化个人信息的处理应当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但与一般个人信息不同,网络化个人信息需要平衡相关方的不同利益。在网络环境中,被访问者向平台查阅访客记录,属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下个人查阅权的行使。但其权利行使应当具有合法、正当的利益,且不侵害访问者的权利。

刘骥则认为,社交平台声称通过访客记录,微博用户可以清晰地了解到自己主页的访客情况,进而洞察他们的兴趣和关注点,为用户提供了更多的数据支持,使其能够更精准地调整发布内容、与粉丝互动,提升内容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实现该目的,并不必然要精确公布每个访客的访问记录。个人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社交平台可以向用户提供付费的数据分析服务,比如告知该用户粉丝群体的年龄段、地域、教育程度等信息,这类信息对用户有价值,只要数据经过处理后不能识别或关联到特定的自然人,就不是个人信息,也就不涉及泄露个人隐私。

“现行法律已有相关规定,访客用户可以应用民法典、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维权,与社交平台反馈,协商沟通调整该功能,既保护个人隐私又为用户提供增值服务。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等第三方机构调解,或者通过司法程序维权。”刘骥建议,对于社交平台,在组织层面应制定清晰的隐私政策来指导产品开发与业务流程,以确保产品设计中的隐私需求和公司的隐私政策一致。隐私保护策略应对可能的隐私伤害进行预测与防止,而不是等待伤害发生后再进行补救。对付费用户上线查询/删除访客记录这项服务,面临的不仅仅是网友吐槽,还有可能是诉讼或处罚。


编辑:白楚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