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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应当遵循的原则

2023-12-28 16:05:05 来源:法治参考 -标准+

文 | 苏满满

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及由于事实和法律变迁而不宜存续的行政行为,具有自我纠错的权力和职责。宪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出现法定事由时,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依据职权撤销许可决定。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在诉讼程序中仍可改变涉诉行政行为的规定,也可推导出行政机关在平时更有权自我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结论。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有着特殊的积极意义,其价值在于减少和避免行政争议的产生,尽早结束行政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状态,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增强公众对行政机关的认同和信赖。但基于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意志性和效力先定性特征,维护行政行为的严肃性、稳定性,保护相对人权益,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也应当受到必要的规制。

应受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规制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我国行政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在行政领域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或者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反复无常。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前提是必须有事实根据,遵守法定程序,依法进行,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非因法定事由违法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当社会成员对行政程序中的某些因素的不变性形成合理信赖,并且这种合理信赖值得被保护时,行政主体不得更改这些行政程序或更改行政程序后应当合理补偿社会成员的信赖损失。对此,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该条款体现了行政活动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精神要求。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核心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法的安定性,亦为法的可预期性。保持法律的稳定实施,可以使人们内心产生明确预期。法律的安全价值在于,通过确定性的行为规则为人们提供确定的法律预期,从而减少社会活动的无序状态,降低盲目与冲突。如果允许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受任何限制地更改,将严重破坏法律秩序本身的稳定状态,也将使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保障作用失去根基。法的安定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不得恣意改变其行政行为,这是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此外,行政行为形成的社会关系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趋于稳定,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众也会基于该行政行为在生产、生活等方面作出合理预期,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较长时间后才通过自我纠错,并使社会关系重新回到原有状态,则可能会因打破已经建立起来的并趋于稳定的社会关系,而给社会带来更大的不稳定,人们对该行政行为的合理预期亦因此而中断,这显然不利于社会安定与发展,也与法的安定性要求相违背。因此,从法的安定性原则出发,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应当控制在一定的时限内。

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权利的享有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实体权益的重要环节,程序权利与实体权益紧密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不仅要在实体法上遵守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行为的作出、变更、撤销与废止等)也要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行政机关进行自我纠错,其本质是在原行政行为之后重新作出一个有别于原行政行为的新的行政行为,根据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也应遵循一定的程序性要求,以此更好地合理限制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权力。根据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自我纠错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做到事前告知,事中为相对人提供陈述、申辩的机会,事后提供救济渠道。

方式采用上应体现比例原则

行政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符合适当性、必要性、相当性要求。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上控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项重要原则。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撤销、补正、改变原行政行为、确认违法等多种方式自我纠错,各种纠错方式的法律效果以及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并不一样。根据比例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在自我纠错有多种方式可供选择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根据违法行政行为的具体情况以及行政行为类型、行政行为作出时间等因素选择适用合适的对相对人影响最小的自我纠错方式。

作者系江苏省扬州市司法局二级巡视员


编辑:白楚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