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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声音权益法律保护的边界

2023-12-28 15:59:03 来源:法治参考 -标准+

本刊记者 白楚玄

使用他人的声音会构成侵权吗?近日宣判的一起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纠纷案中,游戏开发商因游戏中引用了电视剧中某角色一句为大众熟知的台词,而吃到官司。这起案件也引起了大众对声音权益使用边界的探讨。

随着声音合成技术的飞速发展,声音所具有的识别人的身份特征开始受到重视。有人认为,纯粹意义上的“人的声音”,无法完全禁止被模仿使用;也有人认为,声音应为一种有独立价值的具体人格权,而非人格利益,不能随便使用。

擅自使用他人声音或侵权

“这瓜保熟吗?我问你这瓜保熟吗……”在2003年首播的电视剧《征服》中,演员孙红雷扮演的反派角色刘华强,因短斤缺两,与西瓜摊主进行了一番交锋,相关台词也被大众所熟知。2021年开始,“刘华强买瓜”片段突然爆火网络,成为“热梗”,被不少网友引用和模仿。

然而,一款网络游戏却因使用了“这瓜保熟吗”台词,其软件开发商和供应商被孙红雷起诉到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认为未经其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开发、设计的游戏的行为,客观上构成对孙红雷声音权益的侵犯。

据悉,该案是全国首例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纠纷案。

最终,法院认为,二被告未经孙红雷本人同意,也未取得孙红雷许可使用的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授权同意,在开发、制作、运营的游戏中使用其声音,构成声音权益侵权。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当前,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声音作为一种信息传播的媒介,其重要性日益凸显。与此同时,也伴随着相关争议和纠纷,相关案件包括我国声音侵权第一案——“黑鸭子”声音侵权案、黄健翔解说彩铃事件等。

此前,有知名主播将其口头禅注册为声音商标——看似普通的话,因为有主播独特嗓音和表达方式的“加持”,竟然有注册商标的可能,引发热议。今年5月,“AI孙燕姿”翻唱的经典歌曲在网络平台上走红。一时间,关于AI翻唱是否侵犯歌手声音权的争议,也引发广泛讨论。

自然人声音的法律属性存争议

在我国民法典颁布之前,除了注册商标等方式外,我国法律并没有“声音权”受到保护的相关规定。

记者发现,一些耳熟能详的声音和旋律,已注册成声音商标,包括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开始曲、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片头曲、英特尔“灯~等灯等灯”都是注册成功的声音商标。

目前,这一情形有了改变。民法典规定了保护自然人声音的准用性条款,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但需指出的是,民法典和其他法律都没有确立“声音权”为一种具体人格权。

“之所以没有将声音作为具体人格权,可能是因为立法者认为声音并不具有极高的可识别性,且因声音权产生的纠纷还不多,民法学界对于声音是否为一种权利尚未达成共识。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已经使用声音权或声音权利的表述。”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绍喜表示。

当前,关于声音应单设为具体的人格权还是一种人格利益,保护声音的模式应规定单独的声音权、还是用其他权利来涵盖声音保护内容等问题,均存在不同的观点。

“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没有经过自然人的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自然人的声音,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文化传媒法律事务部主任程征表示。其中,对于很多短视频平台对声音的剪辑和二度创作,在程征看来,声音本身不受版权保护,只有通过将声音变成作品,形成声音作品和音频作品,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二次创作的形态多样,需要明确原作的种类,二次创作的种类以及重叠部分来判断是否侵权。

专家建议明确为具体人格权

随着当今网络社会、传媒社会、消费社会等各种社会形态发展的现实需求,有关声音权的案件势必会逐渐增多,声音权益的法律保护也需要更为全面和细致地明晰与规范。

王绍喜表示,由于采用参照适用的立法技术,我国民法典仅以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这一条款对声音权益的保护将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为此,需要从解释论的角度对声音权的内涵、侵权形态、许可使用、法律保护、合理使用以及侵权救济进行阐释,“声音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声音权的客体是声音所体现的人格利益,而不是声音自身。未来我国民法典应根据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将声音权明确为具体人格权。”王绍喜说。

他认为,声音应具有可识别性,在认定可识别性时,应当区分名人和普通人,并考虑特定群体的认知标准。在声音侵权的形态上,包括擅自录制、使用、公开和利用技术手段进行伪造声音。在许可使用上,应参照适用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和第一千零二十二条。在法律保护方面,宜采取宽泛的解释,适用我国民法典第四章除第一千零一十八条之外的全部规定。对于声音的合理使用,既要注意其与肖像权的异同,也要考虑其作为权益而非具体人格权的特征,对其具体范围进行界定。在救济途径上,对于声音侵权可颁发禁令,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

程征认为,即便我国民法典让声音能够通过“声音权益”获得保护,但实践中对声音的保护涉及声音商标权、表演者权和反不正当竞争等,势必会产生不同程度的竞合,在不同情形下对维权方式的选择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程征说,“有约定的优先从约定,构成侵害商标权、表演者权的先选商标权、表演者权,声音权益侵权之诉在禁止他人录制、污损声音方面,依然是权利人的不二选择。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声音权益的保护层面能够起到兜底的作用。”


编辑:白楚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