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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参与乡村治理的几点思考

2023-11-15 16:25:42 来源:法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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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刘金洲

乡村治理作为乡村振兴的基础,关系到乡村振兴战略是否能如期实现,司法参与是乡村振兴的保障。为强化乡村治理、维护基层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和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人民法院要运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大调解格局,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建立健全科学的乡村治理体系,依法有效推进乡村法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具体实践

密切联系群众,打造共建共治共享新机制。在处理基层矛盾纠纷时,人民法院要坚持群众路线与依法履职相结合,树牢群众观念,注重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加强与村(居)“两委”、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沟通,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积极拓宽群众参与司法渠道,紧紧依靠基层组织,解决广大群众身边的急难愁盼问题,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践行“枫桥经验”,打造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新机制。在应对矛盾纠纷时,要充分运用“枫桥经验”,坚持防范诉讼隐患和依法受理案件相结合,依法主动将关口前移,将工作职能向前、向外延伸,通过搭建平台、织密网络、强化指导、宣传教育,注重乡村治理桥梁纽带和法治保障作用,推动纠纷化解于诉前,化解在萌芽状态。

筑牢战斗堡垒,打造党建引领乡村治理新机制。党管农村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法宝,也是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证。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始终居主导地位,基层党风政风直接决定着社风民风,因此,基层党员干部的思想品德和工作作风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德行治理的成效。

现实困境

法治思维方式和乡村思维方式存在差异。法治思维方式要求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要求法官和当事人严格遵循法律规范解决诉讼纠纷。乡村思维方式则习惯借助村规民约、熟人或者有威望的人来进行调解。乡村思维和法治思维的不同,让人民群众和法院之间产生了距离感。

司法服务水平与乡村法律需求不相适应。进入新时代,司法审判服务已逐步推向乡村,司法服务与乡村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还存在一些距离,司法服务方式相对单一,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尚未完全形成。

司法裁判和当事人心理预期存在差距。一方面,乡村社会事务仍具有不规则性,不少矛盾纠纷无法完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另一方面,经过对人民法院判决案件研判发现,一些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心存怨言,难以做到案结事了,有的甚至引发新的矛盾纠纷。

成因分析

熟人社会是纠纷增加的重要根源。笔者通过近年来对驻马店市法院审结的系列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发现,当前,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宅基地转让、外出务工群体的婚姻家庭纠纷和邻里纠纷占较大比重。在新时代乡村社会中,有三方面成因:一是经济迅猛发展所带来的现实利益,在原有的自发协商方式中很难权衡双方利益关系;二是现代化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对男女婚姻权益的保护受到普遍认同,传统伦理在家庭关系的稳定作用正逐步消退;三是人际关系的半熟人化,对长期和谐邻里关系的价值认同逐渐下降。

权威无序是冲突升级的主要原因。转型期乡村社会的纠纷化解实际上处于无序或真空的状态,当涉及不同利益群体的案外“权威”出现在一个案件处理过程中时,一是纠纷解决方式会出现偏离人民法院控制轨道的迹象;二是纠纷内在的矛盾激化程度会有明显的上升趋势。

对策建议

为强化乡村治理,笔者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打造服务乡村治理新模式。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涉“三农”经营、管理风险,通过走访、电话等形式及时给予提示,提出风险防范建议。为“三农”派驻法官开展法律服务活动,引导“三农”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对涉“三农”诉讼案件,开辟绿色诉讼通道,立案时加注“绿标签”,快速受理、快速审理、快速执行。以实现跨域立案为重点,大力推动网上立案服务,全面铺开跨域诉讼服务,切实解决异地诉讼不便、不畅等问题,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二是优化参与乡村治理新路径。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借助“熟人社会”的乡村思维方式,开展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驻法院调解室的优势,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建设诉讼便民联系点,在乡村内部聘请联络员,以“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为支撑点,拓宽民意表达渠道,推进司法为民、服务于民的长效机制建设,减少群众诉讼成本、提高法院工作效率。

三是创新参与乡村治理新方式。坚持法治乡村理念,丰富乡村法治文化生活,引导广大群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立巡回审判常态化工作机制,积极开展送法下乡系列活动;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同时,采取上门立案、电话立案、预约立案等暖心工作举措, 让司法更便民、利民、益民、惠民,实现司法为民零距离。

四是强化参与乡村治理新形式。人民法庭作为参与基层治理的主力军,要立足审判实际,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主动作为,把人民法庭打造成基层司法前沿阵地,建立与其他社会综合治理主体的常态化联动机制,建成多元纠纷解决中心、综合服务中心。

作者系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


编辑:白楚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