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基层检察院数字检察工作的现状与建议

2023-11-15 16:22:25 来源:法治参考
分享:
-标准+

文 | 张金伏 马涛

如何贯彻落实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数字检察工作的部署要求,利用新时代科技产物,提高检察业务水平显得尤为重要。基层检察院作为数字检察前沿战场,要牢固树立大数据思维、大数据理念,增强运用大数据综合能力,推动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检察监督新格局,不断提升检察监督质效。

工作现状

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坚持“从思想上破冰、行动上破局、应用上深化”,大力推进数字检察工作。尤其是南方沿海一些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城市的基层检察院,早就已经开始探索研究大数据法律监督,并在实践应用的基础上基本形成了新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模式,深度有效赋能法律监督,为检察工作现代化注入强大发展动能。

随着一些检察院先行先试,通过开发统一数字检察监督平台,从类案监督办理出发,在保险行业、环境保护、民间借贷等领域发现背后普遍存在的职能、监管等制度层面缺失,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及时补上制度性、行业性漏洞,数字检察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目前,一些基层检察院探索与高等院校、科技企业开展交流合作,广泛开展智慧共享、数据合作,探索“区块链+检察”应用项目。研发的公益诉讼智能研判平台,融合“云计算”“AI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结合公益诉讼法律监督模型,自动推送的公益诉讼线索达到总办案数的92%,有效提升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质效。

检察数字化改革是数字思维、数字认识、数字能力的提升,是“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依靠数字化改革推动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的过程,更是“以监督促治理”保障以“城市之窗”展示“中国之治”的大文章。基层检察机关要从监督理念、办案模式、数字应用三个维度,全力擘画数字检察助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新蓝图。

存在的问题

数字检察作为检察机关深度融入社会治理、高质量履职的重要支点,将带来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深刻变革。检察机关推动数字化建设,不仅需要自上而下的制度构建,还需要基层检察机关的生动实践。然而,现实中还存在监督模型成效不高、地域特色不够、创新发展动力不足、数字壁垒等问题,一定程度影响着数字检察的战略推进。

一是对数字检察的认识不够深入。部分检察人员对“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模式认识不够深入,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融合推进的观念不足。有的检察人员对数字检察的认识和理解还比较片面,简单将数字检察与信息化建设、法律监督应用模型设计等画等号;有的检察人员对于数据不愿用、不会用、不善用,数字的理念、思维还没有建成;有的检察人员过分依赖法律监督应用模型的开发,要么一味“等、靠、要”模型的普及运用,要么过于追求模型运用以致突破检察职责范围。由于,当前检察履职与数字化建设之间在理念、体制、机制、能力等方面的融合不够、交互不够、互促不够,本质上是数字检察在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机制性问题,根本还是要靠加快发展、推动融合、提升能力予以解决。

二是数字壁垒仍然存在。目前,检察官开展类案监督,如需其他单位的相关数据依然面对重重审批等困难,仅仅依靠沟通和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业务数据的互通尚未形成制度化。数据共享是数字检察办案的基石,没有数据支撑,用大数据分析研判监督线索便无从谈起。同时,基层检察院还存在数据安全保障的问题。数字化技术应用对于数据、材料的安全威胁与管理、隐私等问题,会给检察管理和审查等方面带来新挑战,需要加强风险筛查及防范措施,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及时应对和解决。

三是监督模型的应用成效不高。虽然各基层检察院已经逐步开始使用监督模型进行办案,但通过模型办理高质效且有影响力的案件并不多,数字赋能法律监督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监督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还不到位。类案监督模型的设立,不仅在创建该模型的地区适用,全国各地区均可以此为基础创设符合本地区情形的监督模式,从而实现监督效果的倍增。但从目前来看,各地在监督模型的创设中还存在单打独斗的问题,一方面是基层检察院缺乏稳定的数字检察团队;另一方面是各地监督模型没有实现互通共享,无法达到数字检察类案监督从“一地到一域”的监督效果。

完善建议

做好新时代检察工作必须深刻认识数字化时代的革命性变化,必须跟上、适应数字化时代发展大势,加快推进数字检察建设,利用数据赋能持续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构建与数字时代相适应的法律监督新模式,将数字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首先,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推进数字检察战略的责任感、紧迫感。要深刻认识做好数字检察工作不仅是检察责任、专业责任,更是政治责任,切实增强数字检察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主动思考谋划和指导推进,运用数字检察的理念变革指导法律监督工作的能动履职。持续增强数字监督思维理念,要将数字检察作为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切入点,在业务工作开展中主动加强学习,不断增强数字意识和数字思维,提升数字能力,以理念变革引领实践创新。进一步理顺数字检察和信息化管理、建设体制,主动融入地方数字政府建设,打通横向共享交流平台形成合力。

其次,持续深化模型应用,着力提升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应用与成效。要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坚持把“业务主导”摆在首要突出位置。高度重视数据整合,多措并举解决数据获取难、渠道窄的问题,从“单一”到“多元”,数据整合、信息共享。对内深挖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大数据“富矿”,用好各业务条线已建立的常态化、规范化信息共享机制,破解基层难题;对外积极探索依职权启动监督的切入口和突破口,依据“检警合作”新模式运行以来取得的数据获取经验,梳理数据清单,对数据共享工作进行沟通、协调,尽最大努力扩大“数据池”,拓展公共数据源。建模工作要立足司法办案实践,以检察业务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丰富法律监督应用场景,以实实在在的“服务大局、检察为民”监督治理成效实现法律监督新发展。加强法律监督模型的研发和应用,牢固树立可复制、可推广理念,避免无序开发、重复建设、互不兼容,确保务实管用,防止数字检察脱离检察职责范围、突破权力边界。要注重项目研发分析,遵循“小切口、大作为”的构建模型规律,按照“小、快、简”的监督模型研发思路,即从切口选择针对性强、办案周期短成效快、模型构建简单等方面进行构思。切实发挥数字检察推动业务工作开展“助推剂”作用,精准筛选类案线索,不断提升数据治理水平,通过数字检察监督,拓展检察监督视角,加强数字检察工作统筹、资源共享,打造跨业务、跨部门、跨领域的应用场景,争取迭代模型输出线索成案率能够达到较高的水平,赋能检察监督更精准高效。

最后,不断强化联动协作,加快推进基层数字监督能力建设。数字检察的目标是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推进法律监督体制机制重塑变革,构建与数字化要求相适应的法律监督模式基层是关键。检察工作的重心在基层,数字检察建设和应用的主战场也在基层,要在做好前期规划和设计的前提下,确保监督模型的可操作性、可扩展性和稳定性。不断强化与上级部门和地方党委的沟通协调,建立跨部门、跨系统的大数据应用分中心,推进数据资源互联互通互用,提升基层数字办案能力。应当加大技术投入,增加基层尤其是地市级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力度,紧密结合一线办案实践,抓紧培养数字型复合人才。实施检察大数据战略,提高数字化思维能力和专业素养是重要前提,特别是技术信息人员,更要加快知识更新,不断深化对数字检察规律的把握,提高利用数字技术推进各项检察工作的本领,力争成为数字检察战略的骨干人才,在检察大数据战略中发挥应有的专业作用。要培养复合型人才,数字检察人才不光要精通数字技术,还要熟悉法律知识;检察人员也应加强数字技术的学习,不断提高数据运用、模型构建、类案分析能力。

数字检察是法律监督工作发展的新动力,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促进和维护公平正义,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作者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白楚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