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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打造“生态检察+碳汇”生态修复模式

2023-09-04 15:08:53 来源:法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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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 王莹

“你的这种行为涉嫌滥伐林木罪,同时也破坏了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功能损失,侵害社会公共利益……”2022年11月11日,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一宗碳汇认购生态修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犯罪嫌疑人吴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到林地内砍伐阔叶树,并将木材进行销售获利。经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吴某深刻反省了自身错误,并在被滥伐林地已经补植复绿的基础上,自愿在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认购林业碳汇105吨,用于赔偿森林生态系统固碳调节服务功能损失。

据了解,此案是福建省检察院联合省林业局印发《关于在办理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和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开展生态修复的工作意见(试行)》后,福建省首例适用该意见成功办结的公益诉讼案件。

近年来,福建省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责,主动融入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战略,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生态检察”职能融合优势,探索建立体现林业、海洋碳汇价值的生态修复赔偿机制,打造“生态检察+碳汇”的生态修复模式,一体推进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助推绿色高质量发展。

建立碳汇赔偿机制修复受损生态

碳汇被认为是实现碳中和目标的最经济方式之一,分为陆地碳汇和海洋碳汇,而林业碳汇就属于最典型的陆地碳汇。

“碳汇交易实际上就是排放或者损失的一些碳汇,通过购买林业碳汇进行抵消和补偿的一种机制。”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负责人介绍说,通过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自愿购买林业碳汇,实现对其犯罪所造成的生态损失进行一种补偿。

地处闽西北的顺昌县是全国首个中国杉木之乡、首批中国竹子之乡和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县,森林覆盖率高达80.55%。千百年来,山区群众靠着绿色的山林资源谋生计找出路过上幸福生活,然而一些人却无证砍伐破坏这宝贵的森林资源。

三年前,在办理被告人吴某辉滥伐林木一案时,顺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与县人民法院共同引导被告人吴某辉以认购碳汇的方式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该案成为全国首例被告人自愿认购碳汇替代性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案件。

该案中,吴某辉经检察官和法官释法说理,自愿认购了4万元碳汇量。最终,顺昌法院鉴于其有自首、认罪认罚、购买碳汇等情节,依法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吴某辉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2年3月,顺昌检察院将“检察+碳汇”机制从刑事案件拓展运用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我们与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共同对‘绿色发展修复补偿资金’进行管理,将生态修复金的使用范围拓展到乡村振兴、清洁发展等各个领域,打造政府、企业、村集体及林农双赢多赢共赢的新局面。”顺昌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倪文峰介绍说。

据统计,顺昌县已有10340人次认购碳汇量7778吨,认购资金惠及12个乡镇769户贫困林农。“以替代性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不仅提升了林农的收入,还间接保护了生态环境,这种做法值得我们肯定和推广。”南平市人大代表许丽称赞道。

2022年10月,福建省检察院联合省林业局印发《关于在办理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和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开展生态修复的工作意见(试行)》,明确林业碳汇赔偿适用条件及适用规则,健全完善“生态检察+碳汇”工作机制,为全省检察机关结合办案推动林业碳汇赔偿提供了规范指引。

探索劳役代偿模式修复海洋生态

作为固碳方式的另一大“主力军”,海洋蓝碳主要是指利用海洋活动及海洋生物来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储存在海洋的过程、活动和机制。在办理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等刑事案件中,福建沿海检察机关探索“海洋碳汇+替代性修复”的方式,助力保护海洋生态。

2019 年9月间,被告林某某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被告高某某驾驶船舶,到宁德市福安市湾坞镇、下白石镇“半屿”等海域非法采挖海砂累计 11295.33 立方米。被告林某某、高某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相应刑罚。经专家评估,林某某、高某某开采海砂致海洋生态资源环境损害整体影响价值高达68万多元。

宁德市人民检察院遂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林某某、高某某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共计68万多元。这一案件也是福建省首起由检察机关向海事法院提起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诉讼过程中,两名被告对违法事实及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没有异议,并为自己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行为表示深深悔过,但同时表示无力承担68万多元的损害修复款。

在综合考虑生态修复需要及两名被告的财务状况、预期收入、赔偿意愿等情节后,宁德检察院与被告在厦门海事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林某某、高某某应赔偿非法开采海砂致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68万多元。

其中,赔偿款的一部分用于购买海洋碳汇,及时应用于海洋环境保护,剩余部分则通过被告以海洋垃圾打捞、海岸维护、海洋环境保护宣传等劳役代偿海洋生态修复的方式折抵,真正落实“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治理原则和环保法治宗旨。

“以‘认购碳汇+劳役代偿’的创新方式成功调解此案,既向社会大众传达了破坏海洋自然资源‘公益有价,损害担责’的信号,又引入‘碳汇’修复理念,对环境资源保护中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有益探索。”宁德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

据了解,在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福建检察机关综合考量生态环境破坏造成的损失、修复成本和被告的经济状况、修复能力等,对由于侵权地现实条件不能进行原位同质直接修复,且被告没有能力一次性承担全部海洋生态损害修复费用的,选择与被告协商通过分期给付海洋碳汇、提供公益性劳务代替金钱赔偿等方式开展替代性修复,提升海洋生态修复质效。

搭建司法保护协作机制

围绕“双碳”目标实现,福建检察机关通过推动专设生态司法公益碳汇账户、建立司法固碳基地、创建蓝碳保护专业化平台,积极开展替代性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漳州海岸线715公里,位居福建省第三,海域面积1.86万平方公里,滨海优势自古有之。

近年来,漳州市检察机关建立起“蓝碳”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与谷文昌干部学院共建检察公益诉讼研学基地,开展“蓝碳”司法保护应用专题研究,还联合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海事局、海警局共建“蓝碳”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共同打击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犯罪,持续强化海洋生态联动治理。

“针对工作中发现的海洋经济问题,我们也会主动研究对策,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2021年7月,漳州市东山县人民检察院针对赤屿建筑废墟存在环境污染及崩塌危险,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推动相关部门制定拆除及生态修复方案。得益于此,现在的赤屿已成为新网红旅游“打卡点”,周边洋流得以畅通,渔业产量、质量也得到显著提升。

目前,福建检察机关推动相关部门设立专门公益碳汇账户11个,联合建立司法固碳基地10个,共适用“碳汇”机制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27件,动员当事人自愿认购碳汇金额157.49万元、碳汇10.42万吨。同时,福建检察机关规范做好碳汇使用“后半篇文章”,持续跟进碳汇市场交易,监督认购碳汇的注销,避免“一碳二卖”。

为了在碳汇领域推动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良性互动,福建检察机关凝聚法学教育研究和法治实践发展合力,以“检校研学”为载体,与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就“碳汇生态赔偿制度”开展座谈,积极强化双向互动理念,借助高校丰富的理论研究资源,共同打通人才、实训以及实践的沟通渠道,以理论指导实践,提升法律监督能力,以理论创新促进实践创新。


编辑:白楚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