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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A社会危害巨大亟待刑法规制

2023-09-04 12:06:18 来源:法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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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 徐明皎

“父母在PUA我”“我被老板PUA了”……

如今,PUA已成网络热词,被网友用于描述家庭、职场等不对等关系之中。不过,从媒体报道PUA致人自杀的案例来看,造成恶劣后果的往往发生在伴侣、恋人等亲密关系中。

一个原本青春活泼、前途远大的年轻人,被恋人长期PUA后选择自杀。类似案例被报道后,往往引起公众对主动PUA一方的愤怒。但在现有法律规范下,定罪困难重重。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教授胡洁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对PUA故意诱导导致他人实施自杀行为定性方面,现有法律规制仍存在不足和漏洞。

不少学者建议,增设“教唆自杀罪”,以规制包括PUA在内的精神控制致人自杀的行为。还有学者提出,在追究不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要考虑PUA经历对受害人的影响,准确适用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以遏制PUA行为。

PUA社会危害巨大

PUA原本直译为“搭讪艺术家”,是专为有社交障碍的男孩设立,教他们追求心上人的社交心理学技巧。但在国内却逐渐变味,成为一种精神控制手段。

据江苏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郑淑珺介绍,“好奇—探索—着迷—摧毁—情感虐待”,是不良PUA行为最常见的“五步陷阱”。不良PUA行为的实施者通过心理控制,让受害者感情崩溃,失去理性,从而一步步坠入设计好的圈套。

据了解,PUA课程曾作为一门生意被大肆推广,在有关部门的持续打击下,公开的培训和教程兜售行为已基本消失。但各种隐形的PUA行为仍大行其道,并制造了不少悲剧。

据媒体报道,2020年5月,东北小伙疑遭PUA,烧炭自杀;2021年12月,湖北武汉一名23岁女生留遗书称遭男友PUA后跳楼自杀;2023年6月,6名女生写信控诉,上海某大学一名研究生多年来性剥削和精神控制多名女性……

“PUA对于被害者主要进行的是精神层面的控制和伤害,其次是物质层面的损失。” 郑淑珺表示。

湖北瀛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柯志军曾接触过一个案例:许某30岁出头,有几十万元积蓄,计划恋爱成功后进入婚姻生活。经朋友介绍,她认识了一名特别擅长PUA的男士。许某被PUA之后,短短三个月的时间给男方转账50多万元,且应男方要求信用贷款,保单贷款达50万元。男方获得款项之后,故意与女方争吵,分手且不偿还款项。

柯志军分析,该类行为已涉嫌诈骗罪,但由于披着感情纠纷的外衣,报警也很难认定。

“类似案例不在少数,据我所知已有30多起。”柯志军说。

法律规制仍有漏洞

在郑淑珺看来,实施PUA行为,涉及诈骗、敲诈勒索、强制侮辱和强奸等多种犯罪,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但对其刑事定性并不容易。

与一般的婚恋财产类犯罪不同,PUA行为中实施诈骗、胁迫受害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手段方式通常会与精神控制相结合,利用受害人对其具有依恋或恐惧心理,使其主动交出个人财物。“这意味着,在一般理性人看来,使用欺骗或恐吓方式并不足以使其同意交付财物,这也给此类行为的司法定性带来了巨大困难。”郑淑珺介绍说。

“PUA不法行为人采用的惯常做法是通过诱导并放大受害者对情感的心理需求或利用他(她)们的心理恐惧,借此短期或长期控制被害人,直到后者‘心甘情愿’按照不法行为人的意愿行事,使被害者完全臣服于自己,以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胡洁人和梅书琴在其合著的一篇论文《精神控制致人自杀死亡的刑事规制》中作出上述分析。

怂恿、鼓励被害人自杀,是PUA的最高“秘术”。在一些学者看来,PUA 致人自杀行为属于自杀参与行为,其行为手段与教唆自杀的要求相符,属于教唆自杀行为。

但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下,对此类教唆行为很难从刑法上定性。

PUA致人自杀案件中,受害人一般都是具有意思自治能力的成年人。“自杀是自我指向的,一般情况下是自己负责,他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更不属于故意杀人。但是PUA是某人因故意诱导导致他人实施自杀行为,是自杀还是他杀,这就是现有法律规制的不足和漏洞。”胡洁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胡洁人看来,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对于精神控制行为的规制范围明显过窄。只在司法解释中提到利用邪教促使他人自杀或者自伤的犯罪性质。

2017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规定,在邪教犯罪中,利用迷信邪说促使他人自杀或自伤的,可以直接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没有进一步从宏观层面明确规定精神控制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显然不能满足当前打击诸如PUA等犯罪活动的需求。”胡洁人和梅书琴在前述论文中,对司法解释未能明确精神控制行为致人自杀死亡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表示遗憾。

文章还进一步表示,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加上PUA关系中精神控制的隐秘性和举证的困难性,我国司法实务中对于亲密关系中精神控制行为所导致的自杀死亡案件很难得以认可。

那么是否可以适用虐待罪呢?

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虐待罪是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这里的家庭成员包括了具有监护、抚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如果PUA致人自杀中的行为人与受害人没有因婚姻、血缘、收养或其他关系形成家庭成员,但形成了同居关系,也可以按照虐待罪处理。

适用虐待罪有一定的局限性。在郑淑珺看来,“虐待罪是亲告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会转由公诉机关进行控诉,而PUA行为的精神控制性阻断了绝大多数受害者通过自诉进行自救的可能性,无法有效阻止严重危害结果的产生。”

建议增设教唆自杀罪

在有关PUA及精神控制的相关讨论中,增设“教唆自杀罪”常被提到。也有一些业内人士认为,PUA通过精神控制导致个人实施自杀行为,本质上就是故意杀人。

胡洁人、梅书琴在前述论文中赞同将教唆自杀行为单独规定成罪,认为这样可以避免与故意杀人罪混用导致的体系混乱,也有利于更好地论证亲密关系中精神控制的自杀鼓励行为入罪的问题。

目前,受网络蛊惑自杀的事件不时被曝光。“教唆自杀罪如果单独成罪,还可用于遏制目前严重的网络犯罪。”胡洁人说。

郑淑珺建议,在存在PUA行为时,对于成立敲诈勒索等的情形适当放宽。她解释说,“通常一般情况下,我们不会认为一句‘不听我的就杀你全家’,或者一些非常简单的摔杯子等暴力性并不明显的行为会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对于长期遭受PUA已经产生错误认知和习得性无助的受害人来说,这就已经是最直接的威胁了”。

“这就好比被家暴的妻子杀夫案一样,受家暴的经历会对妻子的个人认知产生影响,所以司法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在PUA案件中同样也应该考虑PUA经历对受害人的影响。”郑淑珺表示。

郑淑珺还建议,对PUA中常见的传播扩散不雅照片、音频或私密信息等行为以强制侮辱罪定罪处罚。

“如果能以这些罪名规制PUA,必然会对不法分子形成一定威慑,从而大幅遏制PUA行为发生。”郑淑珺在接受采访时还表示, 想要更好地遏制PUA行为,还要约束组织传授PUA的行为,可以考虑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加以规制。


编辑:白楚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