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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用户向平台查阅复制本人信息的边界何在

2023-05-31 18:16:31 来源:法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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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 白楚玄

随着互联网向个人生活领域的进一步渗透,个人在上网过程中的行为轨迹、浏览记录等都可能成为个人信息的组成部分。一边是互联网平台运营商通过各种方式充分获取用户个人信息,另一边用户想调取平台收集的个人信息及相关处理情况,却并不容易。

用户从个人信息知情权和处理权角度出发,希望运营商能完整提供相关数据,而运营商却认为,若要实现“用户可自行导出”,将增加企业成本。

复制查阅本人信息并非易事

“抱歉,暂时不提供这种服务。”这是记者向某大型购物网站请求一次性获取使用网站以来的个人购买记录等个人信息时所收到的回答。

如今,为吸引用户和挖掘用户需求,通过收集个人信息来对用户信息进行分析,成为大数据和互联网时代的一种常态。但个人信息被充分收集后,不少商家对消费者查阅复制个人信息的要求置若罔闻,也引起了一些纠纷。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张某为了解账号使用情况,要求将其自注册以来所有的浏览记录以可编辑的xlsx文件形式发送至指定邮箱。视频平台的运营者A公司表示,用户可通过“观看历史”和“反馈与帮助”等功能自主查阅、复制个人信息,同时为避免侵害视频发布者的个人信息权益,A公司采取提供播放链接的方式向张某提供。张某对该提供形式不予认可,将A公司起诉到法院。在起诉至法院后,该运营商以表格加链接的形式提供了原告所需个人信息,双方得以和解。

此前,广东的周某发觉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使用后,要求平台披露收集的本人信息,平台置之不理,周某无奈之下提起维权诉讼。

记者选取了一些App和网站测评,发现有多个平台在其“隐私政策”中未提及用户的“复制权”“查阅权”。虽然有的平台在隐私政策中声明用户有权获得个人信息副本,但实现的方式是,“进入您的个人信息详情页,然后将信息自行复制获取”,大部分还需要通过邮箱或者电话申请后,等待审核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及时提供”后,才能有机会获得个人信息。

须细化权利行使方式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明确了个人的查阅复制权,明确规定个人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个人请求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提供。

“法律之所以赋予公民查阅、复制自己个人信息的权利,主要是为了防止信息收集者过度收集或使用公民个人信息,从而最大限度为公民个人信息筑牢安全‘防火墙’。”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啸告诉记者。

实践中,数据获取依旧并非易事。当前,大部分App和网站能提供的复制内容主要是用户自行填写的信息,对于浏览记录以及地理位置、语音、照片、设备标识符等主动获取的个人信息,尚存在较大难点。

有网友表示,在通过某社交平台索取个人信息后,获取的个人信息,除头像为图像文件以外,其他为格式是css、js的源代码文件。

“除了部分头部的App和网络运营商以外,大部分运营商都没有准备好把这些个人信息的副本提供给用户”,一位互联网平台工作人员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目前很少有用户会申请复制其个人信息,如果要实现“用户可自行导出”的选项,将增加企业成本。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许可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未就个人如何行使查阅复制权作出细致详尽的操作性规定。为此,如何通过后续的司法接力,细化个人信息相关权利的行使条件和方式,就成为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重要一环。

敦促平台保障用户查阅复制权

当前,在监管部门尚未出台具体的细则,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以何种形式和流程来满足该权利的背景下,企业并不清楚应该把哪些个人信息提供给用户。

“查阅复制权是基础性权利,是维护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处理知情权、决定权、更正补充权、可转移权、删除权等权利的重要方式,除法定事由外,不应对其设定过多限制。”张某诉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的办案法官表示。结合实务经验,他认为在查阅复制权的行使方面,目前法律尚无明确标准,应结合个案中个人信息的种类、储存方式、复制成本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

程啸认为,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既然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民法典已经明确赋予了个人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权利,那么当该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当然可以获得司法救济,请求法院保护该项权利。因此,个人的查阅复制权被个人信息处理者无理拒绝后,个人既有权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也有权寻求司法救济,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请求排除妨碍,顺利实现权利。

许可则指出,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依据其信息存储形式、存储能力,自行选择合理地提供信息的方式,而无需严格遵循个人的要求和指示。此外,个人信息查阅复制的对象,其一般限于本人的个人信息,如相关信息和他人信息不可分割,则不应侵害其他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利,并尽可能降低对其他主体的影响。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聂洋城表示,司法实践中,侵犯查阅复制权典型案例并不多见,缺乏必要的警示效应。对于平台怠于保障用户此项权利的,有关部门需要及时发布典型案例,敦促平台保障用户的查阅复制权。


编辑:白楚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