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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制约监督 规范司法权力运行

2022-03-03 17:35:34 来源:法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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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曾指出,制约监督的问题,是党中央高度重视的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这是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紧盯不放抓紧抓好的重点任务,必须加快构建规范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当前,如何处理好“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 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也是影响司法改革行稳致远的关键。笔者认为,应当建立起与法官员额制改革相匹配的新的审判权力监督体制和机制,在“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基础上,实现“让监督者监督”。

  “让监督者监督”是发扬司法民主的需要。司法民主是民主集中制在人民法院具体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在立法顶层设计上,民主集中制始终贯彻于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相关的诉讼程序法,贯穿于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司法民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平等自由评议。每名法官都是独立的办案个体,也是平等的裁判主体。在评议案件的时候,每名法官都享有平等自由的发言权。二是少数服从多数。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判决。在合议庭存在多种意见或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应按程序提请专业法官会议、专业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研究,合议庭需要参考专业法官会议意见、服从专业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据此以法院名义对外作出确定性判决。三是建立并运用好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各级法院应当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法律正确实施,树立并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法律适用分歧解决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审判管理办公室、各业务部门、研究室根据法律适用分歧解决工作的需要,为审判委员会决策提供服务与决策参考,并负责贯彻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让监督者监督”是防止司法肆意、任性与专横的需要。从经济法角度看,司法是公共产品。审判工作如同一条生产线,每个生产工序都环环相扣,各个环节都应该规范化、标准化运行,同时要将质量检验贯穿始终,用质量管理淘汰“次品”“废品”,以确保司法产品高标准高质量。法官的权力本质上是公权力,属于人民,源于法律,绝不能公权私用。实行司法责任制,绝不是让员额法官不受监督地一人进行独立裁判,而是应当让司法审判人员在司法民主的体制机制下,“正确行使审判权”。

  “让监督者监督”是破解院庭长监督不力、缺位的需要。司法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监管困境,以及院庭长监督“越位”或者“缺位”现象。建立并完善“让监督者监督”的体制机制是落实以审判权为中心、建立科学合理的审判管理权、形成行之有效的审判监督权的必然要求。切实将院庭长等“监督者”的监督权落地落细见效,不仅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而且有利于实现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运行,最终有利于提升司法透明度与公信力。

  为切实解决好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愿监督的问题,必然要求规范司法权力运行,“让监督者监督”,为此,笔者做以下三点思考:

  一是要加强法院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第一,法官要树立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要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同时,自觉接受来自法院内部的制约监督和外部的制约监督。第二,法官要习惯在监督下执法办案,主动适应自媒体时代的监督。同时,在接受监督过程中,倒逼法官提升说法释理、判后答疑的能力。第三,法官要排除非法干扰。法官在依法接受监督、广泛听取民意的基础之上,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秉公办案,绝不能让非理性因素干扰司法。第四,法官要主动公开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的原则,打造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体制机制,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规范有序运行。第五,院庭长等“监督者”要主动监督、积极监督、大胆监督。要在规范权力运行的体制机制内,紧盯审判执行领域的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和重要人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做到能监督、会监督、敢监督。

  二是要注重监督的范围、流程和标准。首先,要确保监督全覆盖。要针对所有案件、所有法官、程序与实体、事实审与法律审、情理法进行全方位监督,确保监督范围无“死角”,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次,要实现全过程监督。注重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实现办案每个环节、每个节点都接受监管,发扬司法民主,进行层层把关,通过提交专业法官会议、专业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讨论等方式,确保监督“全程留痕”,确保每个案件的质量、效率和效果经得起历史与人民的检验。最后,要实现监督标准化。案件办理、监督及评查要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确保监督的规范化、标准化。同时,遵循审判规律,深化司法改革,积极探索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督体制机制。

  三是要突出监督的重点,充分运用监督成果。要以“四类案件”为抓手,以点带面,积极探索完善审判权力监督体系。其一,完善“四类案件”识别机制。建立统一的“四类案件”自动识别监测系统,推动“四类案件”自动化识别与智能化识别,提升识别的信息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其二,完善司法民主机制。在“四类案件”的审理、审判管理、审判监督过程中,充分发扬司法民主,坚持开门办案,积极吸纳各方的意见与建议,让“四类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其三,完善流程监管机制。针对“四类案件”进行流程监管,在专业法官会议、专业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讨论中形成一套完整的流程监管机制。其四,完善业绩考评机制。针对“四类案件”,科学制定司法质效考核细则,积极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优秀裁判文书评比等活动,完善员额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业绩档案。其五,完善监督成果运用机制。建立“四类案件”监管成果与提出司法建议、参与扫黑除恶、办理涉诉信访、开展队伍教育整顿等诸多方面的衔接机制,并针对扫黑除恶、涉诉信访、队伍教育整顿和热点案事件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注重监督成果的运用,着力完善监督制度,堵塞监管的漏洞,确保“有权不任性、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目标的实现。


  (作者系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编辑:王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