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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诉讼开启新篇章

2021-09-22 08:10:45 来源:法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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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记者 徐明皎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于2021年8月1日正式施行。

  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正式公布。《规则》明确了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基本原则、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同时又保持了部分弹性规定,为各地法院创新实践探索留下空间。

  开启在线诉讼2.0时代

  随着数字科技的发展,人民法院很早就将数字技术运用到审判执行工作之中。

  2017 年以来,我国先后设立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特定类型的互联网案件,“网上案件网上审”。此前,浙江部分基层法院已经开始了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的试点探索。

  2018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确立了互联网法院的诉讼程序“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的基本原则,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哲玮将其发布看成是“拉开了在线诉讼的1.0 时代”。2019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称,该院建设的“在线智慧诉讼服务中心通过AI虚拟法官导诉、移动微法院、微淘账号等功能,实现全流程的在线诉讼”。据了解,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不仅立案、开庭等流程线上进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履行方式也多在线上进行。

  2020 年初,为推进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相应的试点方案和实施办法等,要求试点法院“探索推行电子诉讼和在线审理机制”。

  新冠疫情发生后,在线诉讼服务加速落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原来在互联网法院中普遍实行的在线立案、在线庭审、电子送达等,成为普通法院的案件办理形式,确保了“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

  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全国法院在线立案1219.7万件,在线立案占全部立案数的28.3%;在线开庭128.8万次;电子送达3383.3万次,占总送达次数的37.97%。

  刘哲玮认为,这次《规则》的发布为2.0 时代的在线诉讼规定了基本原则,“在线诉讼2.0 时代,已经到来。”

  规则发布恰逢其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刘峥在接受采访时,将在线诉讼的优势概括为:一是便民利民,二是提升审判质效。

  对便民利民这一点,学者给予了很高评价。在线诉讼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费用,诉讼成本大大降低。刘铮介绍说,只要打开手机或电脑,当事人既可以“24小时随时随地在线立案”“足不出户在线开庭”,又能“一键”查收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一些代理律师对这点也高度认同,认为网上庭审“极大地提升了庭审的效益,尤其是外地的案件开庭,节省了很多的时间”。

  不过,此前虽然在线庭审开展得如火如荼,但在司法实践中,在线庭审仍存在着适用范围不清、各地规则不统一等问题。在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浩看来,《规则》发布前,我国的法律、司法解释虽然也有一些关于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线实施诉讼行为的规定,但存在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效力层级不高等问题。另外,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尽管存在很大差异,但单就在线进行诉讼而言,也有必要制定统一的程序规则。

  《规则》明确规定,“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环节”均可依托电子诉讼平台完成。同时规定“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规则》还将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适合采用此种方式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部分刑事案件。

  刘哲玮将《规则》看成是在线诉讼的“基本法”,认为《规则》已经不再是传统诉讼法的在线升级补丁,而是一种新型诉讼模式的行为基准。

  尽最大可能保障当事人权利

  《规则》强调了法院在决定采用在线方式进行诉讼时,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规则》在多个条款中强调了当事人的选择权:“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部分当事人同意适用在线诉讼,部分当事人不同意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采取同意方当事人线上、不同意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进行”等。

  《规则》还确立了同意—反悔规则,强调了告知义务,要求在庭审过程中关注网络传输状况。

  技术障碍是很多学者在讨论在线诉讼时最为担忧的问题,《规则》给予了充分关注。

  《规则》第二条第(四)项从基本原则层面要求统筹兼顾不同群体司法需求,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加强诉讼引导,提供相应司法便利。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出庭人员应具备的在线条件,应选择安静、无干扰、通讯良好、相对封闭场所。不过,对于很多当事人而言,在线环境质量、信号传输质量等问题仍然是他们难以逾越的障碍。如何能让他们也享受到在线诉讼的便利?

  一些地方实践回应了这一需求。据了解,为方便部分不擅于自主利用在线诉讼平台的当事人通过在线方式参加诉讼,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进“共享法庭”建设。在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县乡两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乡镇街道、村委会、金融邮政网点以及律师事务所等设立供当事人线上参加诉讼的场所,由当事人就近选择服务点异地参加在线庭审、调解等线上诉讼活动。在共享法庭服务点设置专门庭审场所,还可以有效解决移动端开庭时存在的环境嘈杂、庭审不严肃等问题。

  对于证人作证是否会被干扰的问题,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则探索采用程序隔离、物理隔离、虚拟隔离等方式,保证证人作证的中立性。

  明确区块链证据规则

  对近年来应用日益广泛的区块链技术存证,《规则》也作出了积极回应,确认了区块链存储数据上链后推定未经篡改的效力,明确了区块链存证的真实性审查标准,以及上链前数据的审查规则。

  区块链技术最大的优势在于赋予电子数据以“指纹”,保证写入区块链的数据不被更改。《规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该规定在制度层面赋予了区块链证据上链后的真实性推定效力,只有在“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才能推翻此种推定。

  对于区块链本身就能否完成自身的真实性检验,实践中尚有争议。广州大学法学院段陆平和同济大学法学院罗恬漩在其共同撰写的一篇文章中介绍说,区块链技术的司法适用至少在三个层面不能够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一是无法保证链下生成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二是难以保证区块链上的证据系诉争的电子数据;三是私有链、联盟链的存在并未真正实现去中心化,从而使得区块链证据上链后仍然存在篡改的可能。作为回应,《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区块链证据上链后的真实性审查标准,第十八条规定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规则。

  《规则》赋予当事人提出区块链证据真实性异议的权利、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发表意见以及申请法院鉴定区块链证据真实性的权利等内容。两位作者认为,这“体现了区块链证据规则所具有的‘权利保障为重’逻辑。”


编辑:王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