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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玲玲代表建议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2026-03-31 16:01:08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已突破2亿人,其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达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然而,这一群体长期面临劳动关系认定难、社会保险参保率低、法律制度适配滞后等突出问题,权益保障需求日益迫切。

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金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玲玲在浙江代表团驻地接受《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采访时介绍,与传统就业形态相比,新就业形态具有劳动关系灵活化、工作方式互联网化、工作内容多样化、工作时间弹性化、工作安排弱组织化等特征。以金华市为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类型丰富、队伍庞大,主要包括以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横店群体演员等为代表的就业群体。

在新就业形态之下,劳动者的工作自由度、自主性空前提高。劳动者自主接单、收入灵活,但也存在工作时间碎片化、收入不确定、流动性强等特点。

陈玲玲说,新就业形态打破了旧有劳动法律秩序下的传统劳动关系模式和管理规范,对现有劳动法律体系、政府部门执法形式、就业服务管理、社会保障政策等都形成巨大的冲击。

陈玲玲在调研中发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当前存在政府部门监管难、劳动纠纷和争议处置难、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陈玲玲建议加快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对恶意规避劳动法、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从严判责,统一案件审理规范,压实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强化依法用工指导检查,构建新就业形态用工的综合治理格局,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造更优质的就业环境、更有前景的发展环境、更为全面的法治保障。

陈玲玲为此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是加快全国立法进程,筑牢权益保障法治根基。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制定专项法规,推动构建权责清晰、保障有力、监管到位的制度体系,明确平台企业、合作用工企业与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防止平台和合作用工企业以合作协议等形式规避劳动保障义务,细化平台及合作用工企业的用工主体责任。

二是强化平台监管力度,构建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压实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强化依法用工指导检查,发挥社会工作部牵头抓总作用,建立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人力社保、工会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重点监管平台算法制定、抽成比例、奖惩规则等,对恶意规避劳动法、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从严判责,统一案件审理规范,构建新就业形态用工综合治理格局。

三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畅通权益维护有效渠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引导平台企业明确薪酬支付标准,严禁无故拖欠、克扣工资,算法制定需听取工会及从业人员代表意见,杜绝不合理考核指标,公示相关规则、设置申诉通道。发挥工会组织作用,为从业人员提供仲裁、诉讼支持,降低维权成本。

陈玲玲还建议全国人大鼓励指导浙江等新业态集中地区先行先试,围绕劳动关系认定、职业伤害保障、互联网平台劳动监察等要点开展综合性试点,将成熟的改革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全方位的法治保障,促进新经济形态与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

编辑:梁梦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