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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将于九月一日起施行

​强化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

2025-08-05 10:19:31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 本报记者 梁平妮

近日获得通过的《山东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7章62条,涵盖退役安置、就业创业、优抚褒扬、服务保障等工作。《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是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第一部综合性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刘振远介绍说,在立法过程中,省司法厅提前介入,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组成专项立法起草小组,全程参与草案的起草审查和修改论证工作。起草小组在淄博、烟台、临沂等地开展联合调研,召开多场座谈会,听取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退役军人代表的意见,并深入乡镇、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法律援助工作站、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基地、烈士纪念馆等,详细了解落实优待政策、组织志愿服务、提供法律援助、维护烈士纪念设施、弘扬英烈文化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坚持守正创新,围绕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堵点、漏点、痛点,总结提升山东省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各项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坚持统筹兼顾,全力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就业、抚恤优待等服务保障工作,同时注重将服务保障与教育管理相结合,引导退役军人继续发扬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从实际出发,既强调尽力而为,又坚持量力而行,不贪多求全求高,积极创新制度设计、精准施策。”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源介绍说。

《条例》规范退役军人移交接收和安置工作,对人事档案接收审核、安置地调整、退役军人报到等作出规定,建立退役军人报到办理事项清单,优化工作流程,加强集成服务。加强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对安置原则、安置岗位计划、具体安置岗位、配偶子女随调随迁、安置结果备案以及待安排工作期间待遇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在加强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扶持方面,《条例》健全协同联动机制,强化教育培训组织和实施,完善适应性培训、专业培训、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跨区域培训等制度,帮助退役军人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对退役军人入学复学、接受学历教育应当享受的优惠、资助等作出明确规定。强化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整合、细化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明确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用人单位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下岗失业退役军人纳入失业人员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职业技能培训等范围,并按照规定予以补贴;政府投资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退役军人创办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按照规定享受优惠。

《条例》明确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规范制定优待目录清单,明确优待事项和适用范围;对退役军人在住房、医疗、养老、市内公共交通、文化旅游等方面应当享受的优待事项作出详细规定;完善帮扶救助机制,建立生活困难退役军人信息档案。加强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发掘、研究、宣传以及烈士纪念设施修缮、保护和管理等工作。

《条例》还规定要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落实公共法律服务,为退役军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

在如何抓好《条例》具体细化方面,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梁建表示,将依据《条例》规定,及时调整完善退役军人事务系统权责清单,协调推进山东省退役军人安置办法、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立法工作,组织开展政策文件清理,对跨区域培训、安置情况备案等规定,及时研究制定配套落实措施,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编辑:徐媛